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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演变1、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与国内法一起构成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国际法与国内法对应而非与国际私法对应。2、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近代国际法诞生于欧洲,以独立国家兴起为基础。《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荷兰人格老秀斯发表《战争与和平》为近代国际法奠定的基础,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我国最早运用国际法的人:林则徐国际法最重要的发展在二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以后。二、国际法的特点1、国际法的特点:主权平等(1)强制力的依据有所不同A.国内法是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B.国际法是意志协议或者说协议意志(2)立法方式不同A.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B.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可以是成文法也可是习惯法。(3)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4)强制方式不同国际法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行动实现2、国际法的法律性A.得到所有国家的承认B.在绝大多数场合被很好地遵守C.绝大部分违背国际法的行为都受到法律追究D.战争、合平、发展等根本性问题不是国际法单独所能解决。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一、国际法的渊源A.国际条约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B.国际习惯两个构成要素:一是物质要素和客观要素,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一项国际习惯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要素特别是心理要素。C.一般法律原则D.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国际组织协议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方法。二、国际法的编纂A.把原有的国际法规则法典化B.对正在形成中的或不明确的规则进行整理和完善。第三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2A.一元论:认为二者同属一个法律体系B.两元论或平行说:认为二者是不同的法律体系,各自有其不同性质、效力根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互不隶属各自独立C.一元与二元这间。目前多数学者持这种观点。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A.除了牵扯到由此产生的因违背国际法义务而承担国家责任的情况外,原则上处理这个问题是一国国内法事项。B.国际法包括成文条约,也包括不成文的国际习惯C.条约一般地只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D.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也包括习惯和条约两个方面。三、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A.在宪法中将坚持和遵守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核心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写入其中B.条约的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条约须经国内立法转化才能适用三种情况C.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保留条款除外。D.民商事以外的条约能否在中国国内直接适用需要根据与该条约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条约本身的情况进行具体考察才能作出恰当结论。E.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条约可以优先适用。F.宪法未规定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地位。G.排除WTO协议文件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在WTO协议在国内的实施方面我国将倾向于主要采取“转化”的方式。第四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的概念1、基本原则的特征:A.各国公认B.知县于国际法律关系所有领域C.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D.具有强行法性质三、基本原则的内容来源A.1945年《联合国宪章》B.中国、印度、缅甸首倡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C.其他国际文件。二、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1)国家主权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自保权。(2)主权最早由法国博丹提出2、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的范围不与领土范围完全相对应3、威胁或武力原则(1)禁止侵略行为:7种(2)禁止从事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6、善意地改造国际义务原则:真诚善意全面履行第二章国际法主体第一节国际法主体概念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3A.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B.具体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C.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A.主权国家B.国际组织C.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无能无能运动在争取民族独立的过程中作为未来民族国家的过渡性实体。D.国际社会现实情况中,个人尚不是国际法主体。第二节国家一、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1、国家的要素A.定居的居民B.确定的领土C.政府D.主权2、国家的主要类型A.单一国。如我国B.复合国联邦: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单位根据联邦宪法组成的国家,统一联邦宪法。邦联: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由于特殊目的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二、国家的基本权利A.独立权B.平等权C.自保权D.管辖权三、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的主权豁免1、国家的管辖权A.属地管辖权。以领土为对象对领土及资源管辖;以领土为范围,对领土内人、物、事管辖B.属人管辖权。包括船舶、航空器、航天器等获得国籍的特定物C.保护性管辖权。两个条件:①外国人在领土外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②该行为根据行为地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管辖权。两种方式:①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②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D.普遍性管辖权。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2、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A.国内立法中采用多种管辖权相互配合制定冲突适用规则B.通过多边国际公约划定缔约国之间某此管辖权或协调管辖权冲突,包括确立有关国家专属管辖权。C.通过有关国家间的协商调整。3、国家主权豁免A.国家主权豁免。B.国家豁免权放弃。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意味着豁免权的放弃。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四、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1、国际法上的承认4①特征:A.国家之间、政府间国际组织、新国家新政府、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B.单方行为C.政治法律行为②表示形式:A.明示。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表述B.默示。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缔结正式政治条约、接受和支持。③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A.法律承认:正式的,不可撤销B.事实承认:权宜做法,不完全、非正式和暂性,模糊并可随时撤销④新国家的承认和新政府的承认A.新国家承认:独立、合并、分立、分离四种情况B.新政府承认:单方行为,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2、国际法的继承①条约的继承: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属继承范围,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人身性条约及政治性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一般不予继承。②条约继承情况:A.合并:对原国有效对继承国继续有效B.分离或分立:对原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继续有效,部分领土有效的条约仍对该部分领土有效C.领土部分转移:出让国失效,受让国生效D.殖民地独立而成的新国家自主决定。③对于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A.国家财产:与领土有关联B.国家档案:除新独立国家外一般协议解决,没有协议将所涉领土有关档案转属继承国C.国家债务继承:恶债不予继承第三节国际组织一、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1、国际组织的概念和法律地位指政府间国际组织,通过政府间协议成立旨在进行国际合作、具有常设机构的国家间联合体2、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A.成员:正式和非正式B.机构:权力和决策机构、招待机构、行政机构C.表决制度:全体一致同意、多数国同意、加权表决制、协商一致通过二、联合国体系1、宗旨A.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B.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C.促进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合作D.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2、会员国条件:A.被接纳的是一个爱好和平的国家B.接受宪章规定义务C.经安理会推荐D.获得大会准许2/3多数通过,截止目前191个会员国3、主要机关和专门机构①大会:不是立法机关,是审议和建议机关5②安全理事会:15个理事国,中、法、俄、英、美常任理事国,其他国任期2年,不得连任。程序事项采取9个同意票通过;非程序事项(实质性事项)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即大国一致原则安理会职权:A.促使争端和平B.制止侵略行为C.制定方案、托管、接纳、秘书长推荐③经济及社会理事会:54个理事国,任期3年,可连任,每年2次常会,会期1月④托管理事会⑤国际法院⑥秘书处:秘书长是联合国行政首长,任期5年可连任。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第一节国际责任的构成一、国际责任概念:国家因违反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国际不当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体是国家。二、国际责任的构成1、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2、国家不当行为的要件:A.归因于国家。国家行为、授权行为、代表行为、支配行为、越权行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行为、共同行为B.违背国际义务: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三、排除不当性的情况A.同意B.对抗与自卫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D.危难或紧急状态第二节国际责任的形式1、方式:可单独采用,可同时采用A.终止不当行为B.恢复原状C.赔偿:广义包含恢复原状、经济赔偿、道歉等D.道歉E.保证不再重犯F.限制主权第三节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一、国际刑事责任问题:双罚制1、国际犯罪A.禁止侵略B.禁止建立和维持殖民统治C.禁止奴隶制、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D.禁止大规模污染二、国际赔偿责任问题赔偿主体:A.国家责任制度B.双重责任制度C.营运人赔偿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6第一节领土一、领土和领土主权1、领土构成: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组成2、领土主权:所有权、领有权、排他的领土管辖权3、领土主权的限制: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势力范围4、河流制度:内河完全管辖、界河协议共同管辖、多国河流非沿岸国未经许可不得航行、国际运河一般对所有国家开放二、领土的取得方式1、传统方式:先占、时效、添附、征服、割让2、现代方式:殖民地独立方式、公民投票表决方式三、边界和边境制度1、条约划定边界步骤:定条约、立边界、制文件山脉为界依分水岭;可航行河流为界依主航道中心线;不可航行河流依河流中心线2、边境制度A.界标的维护:共同责任、通知、修复、重建B.边境土地的使用:不损害对方利益C.界水利用:平等航行权、不损害邻国利益D.边民的往来:通过有关法规及双方协约规定“特殊的方便”E.边境事件的处理:协议或通过更高级别的外交机关进行交涉和处理。四、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1、南极地区A.只用于和平目的B.自由和科学合作C.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D.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E.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F.建立南极协商会议2、北极地区:北冰洋适用海洋法规定的原则和制度,大部分为公海第二节海洋法海洋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航行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国际生活经验底区域等。一、内海有关制度1、领海基线:两种算法A.正常基线:低潮线为作基线B.直线基线:最外缘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2、内海:有完成支配管辖权,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入3、港口制度:A.进出港口:提前一周申请、24小时前报告B.航行停泊C.根据国家领土主权原则对位于其港口的外籍船舶具有管辖权二、领海及毗连区1、领海及领海制度A.宽度不大于12海里B.外国船舶在领海中有无害通过权C.对领海中航行的外国船舶有管辖权2、毗连区有关制度7A.毗连区宽度从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B.不是国家领土,不享有主权C.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法制或规章D.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E.我国采取直线基线法,12海里领海宽度,12海里毗连区宽度F.外国军用船舶通过中国领海需要经中国政府批准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1、专发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①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②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③法律制度:A.沿海国拥有以勘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底土、及水域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和从事经济性的开发和勘探权利B.对建造和使用的人工岛屿、设施有管辖权C.他国有航行、飞越、铺设权D.可制度与公约规定一致的专属经济区法规2、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A.以开发目的行使主权权利B
本文标题:三国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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