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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解读职业病防治法2Page/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历经2011.2016.2017年共3次修订最近: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3Page/职业病防治法内容共7章,9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4Page/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015Page/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范围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026Page/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范围构成法定职业病的四个要件:劳动者职业史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国家已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四个要件任缺其一都不属本法所称职业病027Page/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范围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种类数量种类数量粉尘类13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8放射性物质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3化学物质类56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8物理因素4职业性肿瘤的危害因素3生物因素3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5028Page/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范围职业病分类及目录:2002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局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2013年3月印发了《职业病分类目录》。目前的职业病目录10类132种十类132种029Page/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范围职业病分类及目录: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石棉肺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职业性化学中毒(60)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等其他职业病(3)1.炭疽2.森林脑炎3.布氏杆菌病职业性皮肤病(9)职业性眼病(3)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等职业性肿瘤(11)职业性传染病(5)0210Page/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0311Page/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五个主要关口2第二关口34第四关口5第五关口第一关口1第三关口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前期预防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权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12Page/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前期预防04第一个关口措施适用范围适用时间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13Page/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前期预防04第一个关口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可行性论证批准建设设计施工立项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14Page/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前期预防04第一个关口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放射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新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15Page/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前期预防04第一个关口“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配套规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第51号令)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放射-其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16Page/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前期预防04第一个关口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7Page/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前期预防04第一个关口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申报。其他用人单位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申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48号令18Page/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前期预防04第一个关口职业病危害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配套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第50号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19Page/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立法意图20Page/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21Page/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责任制(职防法第五条、47号令第34条);制度(47号令第11条):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11+1)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0]责任制、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7号令22Page/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的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1]设置机构和配备管理人员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7号令23Page/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2.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24Page/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职业健康监护: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资料[2.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9号令25Page/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2.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9号令26Page/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2.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9号令27Page/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2.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9号令28Page/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或者≠)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或者≠)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2.2]其它档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29Page/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3]职业病危害公告和警示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30Page/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3]职业危害公告和警示配套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31Page/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日常监测系统处于正常状态—由生产单位完成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配套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32Page/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7号令33Page/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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