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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资采购质量管理与控制,明确责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以下简称“各单位”,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公司所属参股公司参照执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质量管理是对物资采购、监造、检验、仓储、配送、使用、服务等过程物资质量实行指导、控制与监督的活动。第三条公司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四条公司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工作坚持源头把关、过程控制、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的原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生产运行处物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物资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公司物资采购质量工作,履行的主要职责是:(一)协助有关部门对物资采购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2进行调查;(二)对涉及物资采购质量的部门和单位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三)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物资采购质量检查和监督抽查,通报检查结果,处理存在问题;(四)对物资采购质量检验过程中或直达现场后发现的质量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五)建立二级采购物资质量问题、事故反馈和处理机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一级采购物资质量问题、事故;(六)对各单位物资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质量管理工作的运行状况。(七)组织协调处理各单位间物资采购重大质量问题、事故与纠纷;(八)组织开展物资采购质量管理相关培训工作。第六条生产运行处负责采购设备选型,负责提出采购设备的技术配置和验收标准;参与采购设备的招标、谈判,负责组织选型设备的技术谈判、签订技术协议;负责组织采购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工作。第七条规划发展处负责项目物资技术参数的制定,配合工程项目物资的验收管理,并组织工程项目物资的运行调试等。第八条研究院(信息中心)负责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和网络设备选型配置审查等,并配合对上述设备的验收等工作。3第九条安全环保处负责协助对采购的石油专用化工产品、消防器材、劳动防护用品等物资进行验收。第十条科技质量处负责采购物资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制定公司重要采购物资驻厂监造制度及驻厂监造的组织实施,并监督各单位物资采购的建议工作。第十一条各单位物资采购质量工作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公司物资采购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订本单位物资采购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二)负责本单位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工作;(三)负责及时反馈一级和重点二级物资采购质量问题、事故,并协助进行调查与处理;(四)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重要物资的驻厂监造工作;(五)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物资采购质量检查工作,负责对采购的物资进行质量检验与验收;(六)负责开展全面质量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活动。第三章基本管理程序和要求第十二条公司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实行“谁采购、谁负责”的质量负责制。采购物资出现质量问题、事故,按照权责对应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公司物资管理中心建立一级采购物资质量问题、事故反馈和处理机制,组织相关人员按照一定程序对4发生物资采购质量问题和事故的物资部门、单位、个人以及供应商进行处理。第十四条一级采购物资质量问题、事故按以下程序进行反馈:(一)各单位发现一级采购物资质量问题、事故,应及时向公司物资管理中心上报。报告采取书面形式,内容详细说明发现质量问题和事故的时间、物资品种、采购量、问题量、涉及金额、问题环节、供应商、已采取的措施、是否有违规操作以及相关建议与要求等等。(二)各单位于每季度末前10个工作日内上报本季度一级物资质量情况。报告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本季度发现的一级采购物资质量问题和事故的数量、物资品种、主要环节、涉及的供应商、处理的基本情况以及对一级物资采购质量管理的相关建议等等。(三)公司物资管理中心汇总一级采购物资的质量问题,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上报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批复结果及时汇报公司领导并反馈各单位。(四)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负责对一级采购物资质量问题、事故进行调查,对责任进行划分和认定。第十五条公司物资管理中心组织建立二级物资采购质量问题、事故反馈和处理机制,确保及时发现,有效处理。按季度向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上报二级采购物资质量5问题、事故处理情况,涉及重大物资采购质量问题、事故时,立即上报。第十六条各单位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要建立物资采购质量档案,保证采购物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质量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技术协议、买卖合同、检验(监造)报告、质量情况反馈等。第四章质量管理与控制第一节供应商准入与选择第十七条物资采购质量要从源头加强控制,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司物资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第十八条供应商因故意或过失提供不合格物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第十九条各单位除公开招标外应在公司统一的物资供应商库中选择供应商,并对供应商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价。第二十条各单位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及物资质量抽查,了解供应商的工艺设备、检测手段、质量体系以及企业信誉等情况,对供应商所提供产品和服务质量保证能力进行检查或验证。6第二十一条对于国家明令实行产品生产许可、强制认证和公司实行产品质量认可的物资,选择的供应商必须取得相应资质,并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不当方式指定供应商,影响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工作。第二节采购实施第二十三条采购应全过程倡导质量至上的理念,确保在重要和关键环节对技术与质量进行控制把关。第二十四条物资采购质量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集团公司企业标准或合同确认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判定。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采购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物资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物资。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工作,要充分考虑预留合理的生产制造周期、运输时间和必要的调试检验时间,以保证获得满足质量要求的物资。第二十六条实施采购前,采购人员应充分了解采购物资信息,准确掌握相关质量要求和执行标准。采购重要物资和复杂设备时,物资部门应协同技术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与供应商进行充分技术交流。必要时,采购合同签订前可先签订技术协议以明确相关技术要求。第二十七条物资采购合同的订立,原则上采用公司发7布的统一合同标准文本,合同条款中应确保对物资的技术性能、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和质量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相关约定。必要时,可约定质量保证金。第二十八条采购涉及到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物资时,应按照国家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在合同中提出明确的质量要求和运输要求。第二十九条采购关系到安全生产、健康环保的重要物资和复杂设备时,质量保证金的留付比例不得低于合同货款总额的5%,质量保证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第三十条委托采购需签订委托采购合同,对委托采购物资的质量标准、验收标准等提出具体要求。应要求被委托方提供产品的全套技术资料,并及时反馈所采购物资的质量情况。第三十一条采购新产品时,供应商必须提供由公司试用单位出具的现场试验报告。集团公司和公司规定必须经过认证或许可生产的物资还需提供有效的文件资料。第三节驻厂监造第三十二条对于列入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的物资须实施驻厂监造。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驻厂监造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造机构进行监造。8第三十四条监造应订立监造合同,明确监造范围、方式和内容,制订驻厂监造计划。第三十五条驻厂监造人员应严格按监造合同约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对产品生产制造及出厂检验等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及时反馈监造信息和异常情况,编制驻厂监造记录和报告。第四节检验、仓储、配送等第三十六条采购物资不经质量检验或验证,不得办理入库和结算手续。第三十七条各单位物资部门应设专(兼)职物资验收员,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对入库物资进行检验或验证,并对其结果承担责任。物资验收员不得由采购人员兼任。第三十八条直达使用现场的物资检验或检测,应制定完善的检验、检测和验收等交接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对重要物资或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质量检验的物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良好业绩和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入库,并由签订采购合同的单位向供应商索赔。第四十条采购物资入库前的检验检测费用,列入采购成本;入库后的相关费用,可由计划、造价、技术等相关部门明确项目名称,列入生产建设相关成本。9第四十一条采购物资验收应依据物资采购合同、发货清单、装箱单、质量证明书等。列入公司强制检验目录的,要有公司指定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列入公司或各单位重要物资驻厂监造目录的,要提供监造报告。第四十二条物资储存应严格执行公司仓储管理有关规定。各单位应制定合理的库存储备定额,对仓储物资进行定期盘点,妥善维护与保养,防止积压和毁损。第四十三条物资出库发放要严格履行程序。应根据出库物资的特性,配备合适的搬运工具和设备,做好包装和防护。物资出库时,相关技术和质量证明要及时提供。第四十四条对于国家规定有特殊运输要求的物资,运输单位和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按照一定的要求完成运送工作。物资部门要做好有关信息记录,以备需要时跟踪查证。第四十五条各单位要加强对不合格物资的管理,明确不合格物资的处置方式和程序,及时有效地进行合理处置,避免因使用不合格物资而出现质量事故。第四十六条物资采购中不合格物资的范围主要包括入库或现场检验验收中存在质量问题的物资、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物资、储存中超过保质期的物资以及用户投诉并经检验机构确认为不合格的物资等。第四十七条对确认为不合格的物资,各单位物资部门10应进行标识,单独存放,妥善保管,做好物资情况、处置和使用物资的相关记录。经评审后可让步或降级使用的不合格物资,要做好有效跟踪,制定预防措施。第五章质量问题、事故与纠纷的处理第四十八条物资采购质量问题、事故的处理要坚持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未理清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对相关责任单位、部门、人员和供应商要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四十九条采购物资在驻厂监造、入库检验、安装调试等过程发现的质量不合格物资采购事件为物资采购质量问题。第五十条物资采购质量问题在供需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可采取退货、换货、索赔等处理。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公司形象的,可按照公司供应商相关管理规定采取中止、取消准入资格等处理。第五十一条按照集团公司《质量事故管理规定》相应规定,因物资采购质量问题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造成损失以及在国家、省(市、自治区)或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物资采购事件为物资采购质量事故。第五十二条物资采购质量事故按照集团公司《质量事故管理规定》标准依次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采购质11量事故,其处理严格执行《质量事故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对于因采购质量问题、事故而发生的供需双方矛盾与纠纷,由物资部门与供应商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约定提交仲裁机构或依法诉讼解决。第六章监督与责任第五十四条公司对各单位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与考核。第五十五条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严格执行《采购物资质量监督规定》,对物资采购质量进行有效监督。第五十六条公司和各单位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监察,由监察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第五十七条公司对在物资采购质量管理过程中严把质量关、避免质量事故、贡献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对物资采购质量管理机制不完善、责任不落实、考核不达标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按照《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采购不合格和假冒伪劣物资的;12(二)对发生的采购物资质量问题、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干扰调查处理的;(三)采购未达相关质量标准的物资,影响生产建设工程质量的;(四)采购未取得生产许可、强制认证、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的物资的;(五)未按驻厂监造目录规定实施驻厂监造的;(六)未按规定对入库物资进行检验,或检验失真、弄虚作假隐瞒产品质量缺陷的;(七)未按规定保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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