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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和案件办理质量责任评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落实行政复议责任,促进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建设,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基础工作,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围绕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所进行的一切基础性工作。包括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和加强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建设、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条件、宣传普及和监督检查等。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及其所属的法制工作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权,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对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进行受理、调查、审理、作出决定、付诸执行等一系列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工作。本办法所称的评查,是指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和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进行的评价、考核、测量、检查、督促等一系列的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的评查分为行政复议基础工作评查和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评查(以下简称基础评查和案件评查)。两类评查应当一并进行,两类评查的结果应当互相校验。第四条本办法的评查,是针对评查对象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和评价,仅以错误级别和相同指标的比较排序作为描述工具。错误级别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确定,以显示问题的大小或轻重程度。比较排序是把对接受同一次评查的不同单位评查结果中的特定内容,按照评价高低排序,以显示在一次评查中不同单位之间的横向比较情况。也可以把对一个单位评查结果中的特定内容与该单位以往评查的相同内容,按时间排序,进行纵向比较,以显示该单位的过去和现在的比较情况。第五条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切实具体的原则。评查纳入行政执法责任考评体系和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范围。评查结果应当根据评查内容与岗位职责之间的相关程度,与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的公务员考核,以及奖惩、任免、升降挂钩。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的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行政复议基础工作的评查结果承担责任;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差错率承担责任;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对所具体承办的行政复议案件质量的评查结果承担责任。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不健全的,该机关的负责人同时对行政复议案件的错案率和具体案件的差错负责,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和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人可以减轻相应的责任;行政复议机关或机构没有配备专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该机关或机构的负责人同时对具体案件的差错负责,该具体案件的承办人可以减轻相应的责任。被评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评查工作,评查工作中如有推诿搪塞或弄虚作假的情形,一经查实,加倍承担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和目标责任的考评,会同监察、人事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和案件办理质量进行全面评查,并将全面评查的结果在行政执法责任考评和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中汇总和显示。省级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和案件办理质量有计划地组织全面评查。垂直领导部门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双重评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根据情况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选择行政复议基础工作评查或案件办理质量评查的特定项目,组织本地、本部门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单项、多项或全面的自查、互查和交叉评查。第二章行政复议基础工作评查第七条行政复议基础工作评查以下内容:(一)行政复议机构的建设情况;(二)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建设情况;(三)行政复议工作的物质和经费保障情况;(四)领导干部的行政复议意识情况;(五)行政复议社会功能的发挥情况;(六)《行政复议法》的宣传普及情况;(七)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备案报告情况;(八)行政复议工作的各项制度执行和实施情况;(九)行政复议案卷档案管理情况。前款评查内容中第(一)、(二)、(三)、(四)、(六)、(七)、(八)、(九)项为必查的项目,第(五)为选择项目。可根据评查工作需要,决定评查或不评查。第八条根据评查项目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性作用大小,对行政复议社会功能的影响程度高低,以及评查项目的实际情况,对行政复议工作基础的评查情况,采用一级错误、二级错误、三级错误的标准进行评定。(一)一级错误:指对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基本条件产生根本性影响的严重问题;(二)二级错误:指对行政复议基础工作有重大影响,对行政复议社会功能有重大制约作用的严重问题;(三)三级错误:指对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和行政复议社会功能有一般影响的一般问题。第九条行政复议机构的建设,主要评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健全的法制机构;(二)法制机构有专职的法制工作人员;(三)成立了本机关的行政复议办公室,与法制机构合署办公;(四)行政复议办公室使用本机关行政复议专用章,办理本机关的行政复议事项。没有法制机构、没有专职法制工作人员,为第(一)、(二)项评查不合格,各计一个一级错误;有挂牌的法制工作机构,但无专职的法制工作人员,对第(一)、(二)项各计一个二级错误;没有成立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虽成立行政复议办公室,但没有与法制机构合署办公,为第(三)项考评不合格,计一个二级错误;没有启用本机关行政复议专用章,为第(四)项考评不合格,计一个三级错误。第十条对于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建设情况,主要评查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复议人员的数量。县级人民政府及部门不少于三人,满足最低限的表决数;州、市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视所辖县(区、市)的多少和行政复议业务量的大小不少于四至五人;中心城市和行政复议案件连续三年在统计数前五名的省级部门,不少于五至七人。(二)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1.具有行政复议的专业知识,资格条件符合《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条规定;2.业务水平表现,以对该机关进行的行政复议案件评查情况作为评价依据;3.遵守《云南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守则》,无不良行为记录。(三)行政复议人员队伍的稳定情况。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队伍状况满足最低程度的职业化的要求,即将符合上述第(一)项最低数量要求和符合上述第(二)项职业技能要求的人员,配置于行政复议工作岗位,定人定岗,专职专办,持续的人均任职年限在3年以上。(四)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投入情况。行政复议机关、机构给予合理的时间、经费支持,视工作需要尽可能派送行政复议人员参加上级人民政府或其他学术团体组织的学习、培训、工作交流、知识更新活动。上述第(一)、(四)项评查不具备最低要求的,各计一个一级错误;基本具备最低要求,但仍存在较小差距,各计一个三级错误。第(三)项评查不具备最低要求的,计一个二级错误。上述第(二)项评查结果,不以错误计。可以将本次组织的对各单位的评查结果作横向比较,排列出名次;也可以将评查结果作纵向比较,评价该单位的进步或退步情况。本项目的评查情况,仅限于组织评查的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内部掌握,不属于情况反馈和信息通报范围。但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视队伍建设的具体需要,分别向被评查机关的领导和行政复议人员提出建设性的建议。第十一条行政复议工作的物质和经费保障情况,评查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复议经费的核拨满足工作需要;(二)有专门的行政复议办公场所、基本满足接待当事人、听证、档案保管和日常办公的需要;(三)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满足工作需要。没有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核拨专项行政复议经费的,为上述第(一)项评查不合格,计一个一级错误,核拨经费不足,视不足的程度计一个三级错误或二级错误。没有专用的行政复议办公场所、档案保管场所、办公设备、交通工具,为第(二)、(三)项评查不合格,各计一个三级或二级错误;有一部分专用的办公场所和设施,但齐全和充足程度不能满足需要的,为第(二)、(三)项评查介于合格与不合格之间,各计半个三级或二级错误。第十二条领导干部行政复议意识,评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本机关领导干部主动研究、部署每年行政复议工作的次数;(二)在以本机关为案件受理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总数中,领导干部组织或参与集体讨论案件的比例;(三)支持和监督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依法审理案件的情况;(四)在以本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中,领导干部参与研究案件的情况;(五)对行政复议上级机关依法审查本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支持配合的态度和表现;(六)履行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态度和表现。在评查年度中,如果领导干部主动研究、布置行政复议工作的记录为零,为第(一)项评查不合格,计一个一级错误;行政复议机关领导干部组织或参与集体讨论案件的比例低于以往年度受理案件数10%的,为第(二)项评查不合格,计一个一级错误;低于年度受理案件数20%的,计一个二级错误;行政复议机构领导干部组织或参与讨论案件的比例低于年度案件受理数40%的,计一个三级错误;对本机关、机构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日常工作疏于监督、管理、服务的,为第(三)项评查不合格,计一个二级或三级错误;对于以本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如果领导主动参与研究案情记录为零的,为第(四)项评查不合格,计一个一级错误;对上级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持抵触态度,或对本机关所发生的不配合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情形,有主谋、参与、或默许情况的,为第(五)项评查不合格,计一个一级错误或二级错误;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持消极对待态度的,为第(六)项评查不合格,视不履行的情节、后果和领导责任的大小,计一个一级错误、二级错误或三级错误。第十三条行政复议社会功能的发挥情况,主要评查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与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统计比率;(二)行政复议案件受理与不受理的比率;(三)经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行政纠纷数量与信访案件数量的随机抽查比率;(四)经行政复议裁决完全平息行政纠纷的案件与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比率。本条评查结果不以错误计,以统计或调查显示的比率指标计。四项比率都与行政复议功能的发挥程度成正比。第(一)、(二)项比率可以从行政复议统计报表中获得;第(三)、(四)项比率可以分别从信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关,在同一个年度处理或审查结案的信访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中,随机抽出一定数量的案卷材料,对案情进行分析,或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在的基层人民政府进行追踪调查,即可得出。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法》的宣传普及情况,主要评查以下内容:(一)《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培训是否纳入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的必备内容;(二)媒体对有关知识和案件的主动性播报频率;(三)社会公众对有关内容知晓程度;(四)本机关利用媒体采取主动性宣传措施的情况。《行政复议法》没有纳入本机关执法人员上岗培训必备内容的,为第(一)项评查不合格,计一个一级错误;在一个年度内,被评查机关利用媒体采取主动性宣传措施的记录为零的,为第(四)项评查不合格,计一个一级错误;在一个年度内,媒体的主动性播报频率为零的,为第(二)项评查不合格,对被评查机关计一个三级错误;第(三)项可以问卷调查或抽样调查方式进行,视调查结果的不满意程度,对被评查机关计一个二级错误或三级错误。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案件的备案、统计报告情况,主要评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否按期报送统计报表;(二)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完整;(三)分析是否切中要害;(四)是否按照《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第五十条要求报送备案。以上内容第(一)、(二)、(四)项评查不合格,各计一个一级错误;介于合格与不合格之间,各计一个二级错误;第(三)项评查不合格,计一个三级错误。第十六条行政复议各项制度的执行和建设情况,主要评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否对行政复议人员普遍进行了各项配套制度的学习、培训;(二)行政复议工作是否遵循各项配套制度的有关规定;(三)是否根据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了内部工作制度。上述第(一)、(二)项,根据评查情况的不满意程度,可以酌情各计一个一级错误、二级错误或三级错误;第(三)项根据被评查机关制定内部工作制度必要性的大小和实际制度情况的差距情况,可以酌情计半个或一个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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