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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评审工作文件汇编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5月—2—目录一、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通知(赣卫中医字〔2014〕1号)………………………………………………………………二、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方案和评审细则2014年版的通知(赣卫办中医字〔2014〕9号)…………………………………………………—3—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通知赣卫中医字〔2014〕1号各设区市卫生局: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4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创建全省(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是提升基层卫生工作和中医药服务水平的重要载体,对加快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和《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3年版)》,及时制定全省(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工作计划,切实采取措施确保创建工作有序推进。二、把握程序,积极申报已获得全省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县(市、区)要积极申报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填写《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4—先进单位申请表》逐级向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我委组织专家评估审核认为达到《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后,报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择优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未获得全省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县(市、区)也要不断加强中医药工作,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及时成立全省(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按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3年版)》加强建设。通过创建全省(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经自评认为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填写《江西省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申请表》(参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申请表)逐级向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我委组织专家评估审核认为达到《江西省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按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执行)后,报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确认为全省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并择优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申报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设区的市所辖县(市、区)80%以上获得先进单位(包括原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原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荣誉称号后,其中所辖县(市、区)超过13个的,获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比例为70%,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报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省卫生和计—5—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三、加强建设,迎接复审原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包括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要依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3年版)》提出的新要求,继续加强建设,不断巩固扩大创建成果。原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包括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和新增的先进单位期满后纳入复审,复审不合格的,以及无特殊原因不参加复审的地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撤销先进单位荣誉。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先进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对即将到期的先进单位要于期满前3个月予以提醒,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级向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于每年的第1、2季度对在上一年度到期的先进单位进行复审。对新获得全省(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地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并在专项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各地在创建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委联系。联系方式:0791-86266281徐潮0791-86207910刘希伟—6—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通知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2月11日—7—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评比达标表彰管理的精神和要求,在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2012年版)基础上,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和《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3年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3年9月29日—8—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第一条经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批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以下简称先进单位)评审工作,对成绩突出、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地区基层中医药工作予以表彰。第二条为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评审程序,特制订本办法。第三条先进单位评审每3年为1个周期。其中,周期内第1年为申报期(设区的市除第3年第4季度外均为申报期),第3年第3、4季度为集中命名期,其他时间均为评审期。第四条先进单位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一)县(市、区)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基层中医药工作自评达到《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后,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逐级向设区的市、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报。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评估审核认为达到《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后,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报。(二)设区的市所辖县(市、区)80%以上获得先进单位(包括原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原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荣誉称号后,设区的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报。所辖县(市、区)超过13个的,获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比例为—9—70%。(三)申报材料包括:1.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报文件;2.《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见附表);3.申报地区先进单位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及其落实情况;4.申报地区先进单位建设工作汇报;5.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评估报告。第五条评审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包括资料审核、现场评估、实地考察、社会公示等程序。具体评审方案和细则另行制定。第六条评审结果分为合格、整改后复查、不合格3种。(一)合格的,在所在地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网站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中国中医药报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集中予以命名,授予“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二)整改后复查的,经至少3个月整改后申请再次评审。合格者,进入公示和命名程序。(三)不合格的,本评审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评审。第七条先进单位(包括原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每满3年复审一次。本办法颁布之前命名的先进单位(包括原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期满后纳入复审。(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于每年第1、—10—2季度对在上一年度到期的先进单位进行复审。复审结果于当年6月底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复审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上报的复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重新确认;不合格的,暂缓确认,并限期6个月进行整改;如再次审核仍不合格,撤销先进单位荣誉称号。(三)无特殊原因不参加复审的地区,撤销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第八条先进单位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巩固建设成果,不断总结经验,发挥示范作用,不断探索在基层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省级和设区的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先进单位的日常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不定期对先进单位进行抽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11—附表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申请表(一)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职务申请区域基本情况申请依据—12—同级政府意见(公章)年月日设区的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公章)年月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公章)年月日注:此表供县(市、区)申报使用。—13—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申请表(二)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职务申请区域基本情况申请依据—14—同级人民政府意见(公章)年月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公章)年月日注:此表供设区的市申报使用。—15—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3年版)一、基层中医药工作组织领导和管理(一)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本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县(市、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建立县(市、区)乡(街)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基层中医药工作的协调机制,制定本县(市、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县(市、区)政府成立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领导小组,制定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定期研究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有分管中医药工作的领导,设立中医药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分管领导和专职干部熟悉中医药政策、中医药管理知识和全县(市、区)中医药工作情况。(四)中医药事业费近3年均占全县(市、区)政府卫生投入10%以上,或近3年均占全县(市、区)政府卫生投入8%以上且年均增长比例高于卫生事业费的增长比例;中医药事业费用于中医药基础条件建设、服务能力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除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之外,应有用于其他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的经费。(五)认真贯彻落实基层中医药各项政策。1.在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中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1)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中医科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中医药服务作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定—16—点医疗机构的必备条件。(2)将中医药服务项目(包括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及中医药适宜技术、中药饮片、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补偿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将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补偿范围。(3)制定降低中医药报销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与使用的政策。在实行支付方式改革或门诊慢病统筹的地区,制定鼓励城乡居民在基层使用中医药的政策。2.在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中体现中医药特点。(1)按照基本药物制度的要求,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下同)配备中药饮片和中成药。(2)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六)加强运行管理,建立以公益性和中医药特色为核心的中医医院监管制度;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完善有利于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的补偿机制。积极开展对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治疗项目财政补贴试点工作,以补偿机制改革为切入点,推进县级公立中医医院体制机制综合改革。(七)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和其它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的管理,严格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严格中药饮片、中—17—成药、医疗机构制剂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中医药技术标准规范。(八)建立县级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工作考核机制,并纳入其年度工作考核目标。1.在县级中医医院、县级综合医院中医科的绩效考核中将中医门诊占总门诊人次比例、中药处方、中医非药物处方比例作为重要指标。2.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中,中医药内容分值占比不低于15%。二、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九)县级医院中医药服务条件建设1.县级中医医院达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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