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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制度(试行).总则制定目的有法不依,无法保证管理系统健全;无法可依,难以形成统一规范管理。为使本公司员工更好地遵守公司管理制度,特制定此标准,以便执行。适用范围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员工。权责单位(1)办公室负责本守则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2)总经理负责本守则制定、修改、废止的核准。(3)办公室为本制度的监督执行部门。第一条劳动关系的建立1.公司依照劳动法及地方有关法规的要求拟订劳动合同版本,并与所有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员工到岗试用报到之前或到岗后一月之内,由办公室门负责组织,与员工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3.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收集员工的退工单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公司不与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4.录用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停薪留职人员、与原单位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时,公司应依据有关规定和这些人员签订特殊劳动劳动合同,公司不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形成特殊劳动关系。5.尚未取得毕业证的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公司实习,期间只能和他们签订就业协议或实习协议,不签订劳动合同;在他们取得毕业证书之后,双方可以签订劳动合同。第二条劳动合同期限1.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五年,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合同起始时间为员工入司报到日。2.对公司急需的技术开发人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双方商定。第三条补充协议1.对在薪酬待遇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人员,应当在签订劳动合时签订薪酬协议,约定含税的薪酬、年收入、月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兑现方式等内容。2.对从事与公司秘密有关的技术研发人员、投资管理人员、营销管理人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脱密期一般为3-6个月,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金应不少于本人年收入的30%。3.补充协议应当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其内容与劳动合同有抵触时,应以附件为准。第四条社会保险办理公司依据焦作市的法律法规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履行社会保障义务。第五条劳动关系的延续与终止1.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2个月,办公室应当向用人部门发出预警信息,由用人部门提出续约或终止合同的意见。2.用人部门要求续约的,办公室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员工提出书面续约通知书,续约期限一般为一年,对重要的技术、管理岗位,续约期限可由双方约定。3.劳动合同期满,用人部门无续约意向,合同期满时终止劳动关系。4.公司与员工劳动关系终止当月起,公司不再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员工个人办理。第六条违约金1.员工在合同期限内提出辞职,公司不同意的,员工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未约定违约金额的,依据员工本人实际月收入,按未履约年限每年折算一个月计算违约金。2.合同期限内,公司提出辞退员工的,应依照法律规定,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或补偿一个月工资收入。第七条劳动争议处理1.公司严格按照劳动法及当地法律法规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公司相关制度与法律法规有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条款为准。2.公司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公司工会调解委员会来解决;协商或调解未果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司法机关解决。
本文标题: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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