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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结课论文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姓名张茜班级国贸-11学号1165137126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摘要: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是很长时间以来国际税收中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各国政府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得失。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有违国际税收公平公正的问题,影响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和社会分配的公平,影响其经济行为和决策,进而对社会发展也产生一定影响。为此,各国政府做了许多的努力来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就这一问题展开了探讨,并参阅了一些文献,提出自己的见解。关键词国际重复征税跨国公司税收管辖权一、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重复征税是指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被相同或类似的税种课征了一次以上。国际重复征税是发生在国与国之间的重复征税问题。重复征税还有法律性重复征税和经济性重复征税之分,法律性重复征税是指由于法律上对同一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行驶不同的税收管辖权所造成的;经济性重复征税是指由于经济制度形成的对同一税源的重复征税[1]。总的来说,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基本原因在于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不同国家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出于主权的考虑,既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又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这样就使得跨国收入的纳税人既要作为居民向其居住国承担纳税义务,又要作为非居民向其收入来源国承担纳税义务,这就产生了国际重复征税。这种类型的国际重复征税比较经常发生。第二,由于居民确定身份的标准不同。引起这种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冲突的原因,在于各国税法上采取的确定纳税人居民身份标准的差异。假设甲国采用确定居民身份的标准为永久住处标准,而乙国采用居住停留时间满183天。一自然人如果在甲国永久居住,却又在乙国停留183天以上,那么该自然人同时满足两国的居民身份,两国均要求其承担纳税义务,这就产生了重复征税。第三,由于收入来源地确定标准的不同。由于各国税法对同一种类所得的来源地认定标准可能不一致,也会引起有关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进而导致重复征税。这类税收管辖权冲突表现为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分别被两个国家认定为是来源于其境内的,从而该纳税人应该向这两个国家承担纳税义务。从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来看,有关国家对国际纳税主体主张属人和属地的税收管辖权有其合法性,但国际重复征税的存在,对国际经济的顺利进行也存在不少的负面影响,有违国际税收的公平性,加重了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利于各国经济的发展,影响到有关国家的收税权益,是我们必须面对和重视的问题[2]。二、重复征税的危害国际双重课税是各国税收管辖权交叉的结果,它对国际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一方面加重了跨国投资者的实际负担,不利于资金的国际流动;另一方面国际双重征税影响商品,劳力,人才和技术的国际流动,对国际资源配置产生阻碍[3]。国际双重征税不利于维护国际正常经济秩序。国际税收是国家形使主权的表现,其目的在于追求税收利益,增加财政收入。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各国一自己的利益为重,出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重叠,造成国际重复征税,反映了国家之间关于税收的矛盾。加重了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作为纳税人,依法向国家缴税是应尽的义务,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是由于有关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交叉,跨国纳税人要依法向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国家纳税,税收负担大大加重。同时也违反了税收的公平原则[4]。三、国际重复征税的避免办法及其比较由于收入来源地确认标准不同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现象为数较少,可以由有关国家进行协商或协定来解决。居民身份确定标准不同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目前国际上已有通行的消除规则。如果同一自然人被两个国家根本法律同时判定为本国居民,从而都有权行使管辖权的时候,《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要求按照以下附加标准规则来确定居民身份,从而将税收管辖权赋予其中一个国家:①长期性住所②重要利益中心③习惯性住所④国籍。对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冲突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基本的消除办法有三种:扣除法、免税法和抵免法。(一)扣除法扣除法就是指纳税人在居住国纳税时把外国所得已纳的外国税收视同费用在总收入中扣除,以其余额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而言,对扣除后所得征税形成税负,轻于重复征税的税负,重于重复征税完全免除的税负,它只是减轻重复征税的程度,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实行扣除法的国家为数很少,或以其作为可选择办法[5]。(二)免税法免税法是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政府的跨国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在一定的条件下,承认非居住国地域管辖权,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而仅对其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一般适用于营业利润和个人劳务所得,有的还包括财产。免税法的具体做法有两种:一是全额免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免于征税,并且在确定对其国内所得税的税率时也不考虑这些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二是累进免税法,即征税国对境内外所得虽然基于免税,但在确定纳税人总所得的适用税率时,却要将免税所得并入计算。在实行免税制的国家中大多采用累计免税法。(三)抵免法抵免法的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交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交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和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显然抵免法可以有效的免除国际重复征税,因此事国际上比较通行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理论上讲,抵免法按抵免数额不同,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全额抵免法,即纳税人从境外获得的所得,已在境外按照境外税收管辖权的税法计算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在纳税人应纳税额中全额扣除。但由于各国所得税的制度和政策不同,以境外的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或应纳所得税税额,与按本国税法计算的有所不同。因此按照这一方法会出现国内部分的应纳税额与可得到抵扣的境外部分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口径不同的问题。第二种是限额抵免法,即纳税人从境外获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本国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税所得,确定应纳税额并以此为抵免限额,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收,如不超过此限额可全部抵免,如果超过此限额,超过部分不能抵免。按照居民纳税人与收入来源国征纳关系不同,可以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直接抵免,指居住国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本国应缴纳的税额。直接抵免法一般适用于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抵免、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公司所得税抵免以及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预提所得税抵免。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间接缴纳的国外税款冲抵在本国缴纳的税额。在国际税收实践中,以上四种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方式都表现出一定的缺陷与优点。扣除制的缺陷在于:由于它不完全承认所得来源地税收优先管辖权,而使国际重复征税仅仅被免除一部分,跨国纳税人的所得与财产仍然被税负重迭所困扰。正是基于这种缺陷,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实践中,扣除制很少被采用。免税制在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效果上是最佳的,它使居住国对居民纳税人来自外国的已向来源国缴纳税款的那部分所得免予征收所得税,从而彻底解除了跨国纳税人税负重迭问题。但是,免税制也有一个重大缺陷,它是建立在居住国完全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并承认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的独占地位上,这势必导致居住国的财权利益受到损失。此外,这也为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提供了机会,他们完全可能千方百计地把居住国的利润与财产转移到低税率的国家去。减税制的缺陷在于:它仅是居住国给予本国居民的一定税收照顾,它只能在一定程序上减轻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不能真正彻底地避免国际重复征税。但是,其避免程度却有很大的伸缩性,如果居住国减征幅度越大,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效果就越佳;当减征幅度为100%时,就完全达到了彻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效果,这又是它的优点。它的另一个优点在于兼顾到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抵免制的缺陷在于:它在避免国际重复征税中要受到限制:一是在无税收协定的情况下,有些国家不同意给予抵免;二是对于到高税率国投资,投资者常有顾虑;三是对于到低税率国投资,由于抵免后还要向国内补交差额,则又是一损失。但是,综合居住国、来源国、跨国纳税人三者利益考虑,抵免法却有极大优势:一是抵免制既承认来源国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又保留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权利。这样就不致于因免除国际重复征税而过分地牺牲居住国的利益,也不会因一味保全居住国收入而阻碍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从而加重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二是抵免制对国内外收入同等征税,因而不会造成国内资金与资产外流。相比较而言,在上述四种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方式中,抵免制因同时兼顾居住国、来源国及跨国纳税人三方利益,从而在国际税收实践中被作为最佳选择,尤其是资本输出国更是舍此莫用[6]。四、公司及个人应对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在面对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上,不仅仅各国政府需要通过协商,商谈以及签订协议等方式来解决,跨国公司和个人也可以通过合法手段,合理的规避国际重复征税。在跨国公司所在地选择时,优先考虑税负较轻,税法有利于该公司,且在双重征税方面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个人可以通过自主性行为合理的规避双重征税,例如,在居民居住管辖权的确定中,各国的规定不同,当一国以时间标准来确定居民纳税人身份时,纳税人就可以采取使自己停留时间不超过该国规定时间,就可以合理的规避双重征税;当一国实行注册标准,另一国实行总机构标准确定法人纳税身份时,跨国纳税人可以根据有关国家非选择的标准设置总机构和登记注册。随着经济的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不仅有助于区域内部经济的推动,同时也会对国际重复征税产生一系列正面的影响。可以预见,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将逐步解决,不再是国际经济上的一大困扰。参考文献:[1]刘隽亭.企业合理避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3:229[2]刘显娅.国际重复征税原因分析[J].上海立信会计学院[3]陶东元,陈光虎.国际(涉外)税收实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281[4]刘隽亭.企业合理避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3:232[5]杨斌.税收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7:320[6]袁霞.比较四种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方式[J].青海大学
本文标题:国际税收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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