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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讲物权法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关于物权的概念,学者有以下观点:•对物关系说•对人关系说•折中说•(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相比较,基本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2)、物权是绝对权和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和对人权•(3)物权具有优先性,而债权具有平等性的权利•(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意思自治主义•(6)物权具有永久性或长期性,而债权具有暂时性•例:•原告朱某于2003年10月23日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被告陈某。2004年3月8日,由原告朱某出资14万为被告购买一辆小汽车,该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原告主张讼争小汽车是原告处于结婚目的,为将来的新家庭所购置,故该车应归其所有,而被告主张小汽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购买汽车的资金来源于原告的赠与行为,小汽车的所有权应属于被告,法院应如何判决?•例:王某于2001年12月20日,与成远房地产公司签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商品房一套,向成远公司分3期支付了购房款91.7万元,但随后成远公司将王某选购的商品房以更高价格销售给不知情的张某,并与张某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004年7月21日,成远公司告知王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并退还预付款和补偿费,合计117.8万元,但王某不愿接受补偿费,意欲买到所预购的房屋,遂向法院请求和成远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二、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一)物权客体的特征•(1)物权的客体应当是特定物•(2)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单一物,集合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成为物权客体•(3)物权的客体是独立物,在物理上、观念上、法律上能够与其他的物区别开而独立存在的物•权利成为物权客体时实行“客体法定”,这种情况主要是指:一是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可以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中设立“空间权”;在承包经营权等权利上设立地役权;二是物权法规定的权利质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可以设定抵押;三是物权法规定的动产浮动担保•物权客体:•1、抵押权:不动产、动产、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2、动产质权:动产•3、权利质权:特定的权利•4、留置权:动产•(二)物的几种重要分类:•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包括:•土地,一块有特定四至的地球的表面,并及于土地的上下,土地中的土沙、岩石等为土地的成分而非独立于土地之物。土地中的矿物专属于国家所有,不是土地的构成成分。•建筑物与构筑物:具有固定性、继续性与独立性•林木•与不动产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如农作物。不动产的处分、抵押的效力及于尚未分离的出产物,但反之不然•各国立法在处理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模式有二:一是结合主义,即将土地与其上的建筑物结合为一个不动产对待;二是分别主义,即将土地与其上的建筑物分别作为两个不同的不动产来对待,。我国采取分别主义•区分意义: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让与不要求书面形式,仅依交付而生效;不动产的让与要求书面形式,且依登记而生效。•2、设定他物权的类型不同——质权、留置权、抵押权、能设立于动产,用益物权与抵押权能成立于不动产•3、不动产涉诉的实行地域专属管辖•主物与从物•认定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否则会构成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如房屋与窗户,轮胎与汽车•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A物的独立性,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则失去本来的用途,B物为从物。否则会构成不存在任何独立关系的两个独立物。如鞋子与袜子,上衣与裙子•交易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如装米的麻袋,非为从物•分类意义:若无相反法律规定或约定,主物的权利变动及于从物•甲出售一幢别墅与乙,约定价格为人民币300万元,二人登记过户时,乙发现别墅后附有一个小游泳池,但合同中未约定包括该游泳池,问乙能否以原价取得小游泳池的所有权?•原物与孳息•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植物所结出的果实、动物和出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获得的出产物。•注意问题:•天然孳息为独立物,与原物分离之前为其构成部分,不能称为孳息,至于分离原因是自然的或是人工的,在所不论•对一物进行加工所产生的新物,不是孳息•埋藏物,始终独立于埋藏体,不存在出产的问题,故不是孳息。•法定孳息指利息、租金、和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的收益。基于法律所承认的游戏规则所产生的概率性收益如福利彩券的中奖奖金被称为射倖孳息,也是法定孳息的一种•意义:1、若无相反约定,天然孳息所有权归用益物权人,无用益物权人的,归原物所有人•2、法定孳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交易习惯取得•例:1996年12月,村民甲与县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自养的黄牛两头送县肉联厂宰杀,牛肉款按净肉每斤3元5角的价格结算,牛皮、牛头和牛下水归肉联厂,甲再付肉联厂8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的屠宰工人乙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重100克,卖得价款5000元,甲知道后与乙、县肉联厂为牛黄款归属发生纠纷。现问:•(1)本案中该牛黄应如何处理?•A归甲所有B归县肉联厂所有C归甲和肉联厂共有D乙和肉联厂共有•(2)本案中,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甲与县肉联厂的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B甲与县肉联厂的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C甲可以根据不当得利请求肉联厂返还牛黄款5000元•D甲只能根据与肉联厂对牛黄归属约定不明而主张共有•特种物之一:货币与有价证券•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动产,但又不完全同于其他动产:(1)是具有高度代替性的代替物,代替物系可以同种同量的物相互代替;(2)是典型的消费物,消费物系指同一人就同一物不能再以同一目的反复使用,一经其所有人使用即转入他人之手,由此,货币的特殊效力:•1、物权法上,货币所有权与占有权合二为一,货币占有人即被推定为货币所有人•2、物权法上,货币丧失占有后,不存在作为物上请求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仅存在债权请求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3物权法上,货币所有权的让与是事实行为,以转移占有为已足,因此让与人有无让与所有权的意思以及行为能力,在所不论。•4物权法上,货币的占有不适用关于时效取得的规定•5在债法上,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所有权而非使用权,贷款人对借款人仅享有债权•6在债法上,货币之债是一种特殊的种类债,其本身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合同法110条)•有价证券: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证券。有价证券所代表的一定权利与记载该权利的书面凭证合二为一,权利人行使权利,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进行,特征:代表财产权利;证券上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证券;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有价证券是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类型:(1)依所设立的权利性质不同分为A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如股票;B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如提单、仓单;C设定一定债权的优价证券,如企业债券,国库券,票据•(2)依转移方式的不同:记名有价证券;无记名有价证券;指示有价证券•对有价证券本身的权利为所有权,证券上记载的权利为债权、物权、股权等。•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依照是否重复使用:消耗物:仅一次性使用就灭失或品质发生变化的物,如食品、原材料;不可消耗物:可反复使用,通过使用逐渐磨损其效用的物,如服装•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如同样是借物,为消耗物时,合同的性质就是消费借贷,借贷物交付时所有权转移,借贷人只需要返还种类物即可,反之,为不可消耗物时,合同的性质就是借用或租赁合同,仅转移使用权,租借人需返还原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意义:在于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不同:后者不能用实物分割方式,只能用变价分割与折价分割方式•种类物与特定物•意义:违约责任承担时,如特定物灭失,可以免除继续履行责任;种类物灭失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但合同法110条规定3种情形除外: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用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特殊客体:•人体•动物•违章建筑•【例题1】下列选项中可能是物权的客体的是()?•A.国有土地B.建设用地使用权•C.应收账款D.肖像•【例题2】下列选项中属于物权的是()?•A.探矿权B.地役权•C.房屋租赁权D.占有•【例题3】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以下关于物权客体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物权法上的物是特定物,因此,有的物因为尚未特定化而不能成为物权客体•B.物权法上的物是独立物,因此,某汽车中的发动机不是物权的客体•C.物权法上的物是有体物,因此,权利不是物权的客体•D.一个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的用益物权,但可以同时成立两个以上的担保物权•三、物权与债权关系的发展•1、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创设•2、债权的物权化现象•A、租赁权的物权化•B、债权中的优先购买权•C、共有中的分管协议可以具有物权效力•所谓分管协议,是指共有人间约定某个或各自分别占有共有物的特定部分,并对该部分进行管理的合同,分管协议的内容是由某个或各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特定部分进行分别管理。各国法律大多承认分管协议虽然属于债权合同,但是在登记之后具有物权效力,能够对新加入的共有人产生拘束力•D、由于债权保全制度的发展,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E、预告登记制度•3物权的证券化•主要体现在不动产的证券化上,将不动产上的财产权变成证券形态,具体有:第一、将不动产的价值形态分成若干份额,以证券的形式对外出售;•第二,美国土地信托的典型操作模式。•开发业者购买一块生地租给一家由开发业者组成的公司,并将该土地的所有权信托转移给一位受托人,依据信托契约,受托人发行土地信托受益凭证,而由委托人(开发业者)销售该收益凭证,受益凭证代表对土地所有权(信托财产)的受益权,由销售受益凭证所得的资金,用来改良土地。受托人收取租金,负有给付收益凭证持有人固定报酬的义务,并将剩余租金用来买回受益凭证,使开发业者的实质所有权(对信托财产的受益权)所受的负担解除。•第三,抵押权以证券化的形式转让。•所谓抵押权的证券化,它是指在抵押权设定以后,因为抵押权常常为银行所有,银行可以将抵押权转移给一家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以抵押权所具有的权益发行证券。•4、地役权的内容可以自由约定•5、所有权的期限分割:又称有期产权•它是通过有期共享的形式而产生的一种新的物权形式,从现实来看,此种制度通常是与旅游、度假、休闲联系在一起的,特别是在旅游圈中出现的轮换度假体制,使有期产权人可以轮换不同的地方,享有相应期限的不动产及实施的使用权。这种新的权利形式赋予购买人在事先确定的期限内排他性地使用特定不动产的权能;通常是由许多人长期或短期相继和轮换使用同一不动产,且这种权利可以在生前或死后转让。•6、物权负担与物权债务在物之上设定债务,物权人要行使其物权,必须要依法承担一定的债务。例如在相邻不动产之间,所有人要行使其权利,必须要维护其与他人共有的不动产的分界设施;承受因不动产共有的有关负担;再如设定地役权,对于供役地所有人实际上形成了一种负担,这种负担是一种债务,特点在于:第一,这种债务通常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并非基于约定产生,不是合同之债;第二,此种债务与物权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它始终伴随着物权的存在,如果物权被转让,则此种债务也相应发生转让。第三,此种债务设定与物之上,与物不可分离,不同于一般债权附随于人的特点
本文标题:第一讲物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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