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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1期总第122期福州党校学报27摘要:网络舆情作为社会舆情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突发性公共事件中成为反映社情民意的新途径,网络舆情的多元和复杂引起了各级监管部门和广大普通民众的高度重视,对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网络舆情的有效监控,关系到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公民权利的有效维护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对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网络舆情的科学监控,可以积极利用和有效管理网络舆情,真正使互联网成为公民理性诉求的平台。关键词:突发性公共事件;网络舆情;有效监管中图分类号:D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1072(2010)01-0027-04网络舆情是社会舆情的一种表现形式,是网民基于自身的文化理念、思维模式和行为规范对于事件的认同判定,并在网民的互动中趋同和分化,分享知识和经验,组建和重构自身的知识结构、态度和价值观,最终形成对某种社会现象或社会问题的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倾向性的共同意见。网络传播为民众发表意见提供了一个“公共领域”,主要以新闻跟帖、网络论坛、聊天室、博客、维基、聚合新闻和即时通讯为载体得以实现和强化。网络舆情的产生打破了传统媒介对社会舆论的相对垄断,在舆情中尽显强势。近年来,突发性公共事件频繁发生,影响面大、破坏力强,受关注度高,这对新闻媒体的快速反应能力、准确判断能力、创新策划能力、整体协调能力等综合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相形之下,网络媒体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具有范围广、交互性强、更新速度快的独特优势,但是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加上监管缺席,网络媒体的局限性也比传统媒体更明显。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网络舆情的积极引导与科学监控,对于政府及时了解社会舆情,全面掌握社情民意,处理突发性公共事件有着重要的意义。一、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网络舆情的特点据CNNIC发布的第2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09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已达到3.38亿,稳居世界第一位。中国网民在众多突发性公共事件和社会现象中表现出强烈的社会关怀和参与热情。同传统的广播、报纸、杂志、电视相比,网络对信息的传播彰显出独特的优势。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舆情的传播力量更为突出,特别是在一次次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发展演变中,互联网成为民众利益表达、情感宣泄、思想碰撞的舆论主渠道。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突然性和网络舆情的独特性使得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网络舆情呈现出如下特点:(一)舆情突发性与传播快速性突发性公共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由于突发性公共事件在短时间内发生人、事、物的急剧变动,它的偶然性和高度不确定性,使得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网络舆情也具有突发性的特点。互联网的及时性、高效性和交互性,为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后短时间内的论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网络舆情的有效监管陈宇(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福州350007)——————————收稿日期:2009-12-20基金项目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2009年重大招标项目“加强网络等新兴媒体建设与管理研究”(2009Z001)的系列成果之一。作者简介陈宇(1986-),女,福建福安人,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主要从事公共管理研究。福州党校学报2010年第1期总第122期28网络舆论爆发提供了可能性。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的传播速度日益加快,在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实现了信息整合的快捷性。网络技术兼具文字、图片、音像等效果,打破了传统媒体传播的限制性,通过全天候的信息传播和滚动式的信息更新,实现了同步传播和即时传播,在时间维度实现了快速性。网民通过不同的上网渠道,随时随地表达个人的意见和态度,并通过各种形式进行无障碍的交换意见,开展讨论,舆情从全国各地汇集于网络之上,实现了空间维度的快捷性。(二)主体多元性与主题集中性在中国,网民规模已超过三亿,在这个全球最大的网络群体当中,包括国家公职人员、知识分子、普通工人、农民、在校大学生、离退休干部、待业人员等,呈现出多元的特征。他们不受现实中职业地位、文化程度、经济状况、阶层地位的影响,通过匿名形式平等地参与交流与讨论,实现了其他任何媒体在现实中和技术上不可能实现的多元言论空间。在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网络舆情中理性分析与非理性宣泄并存,科学建议与恶意攻击并存。主体的多元性引起观念的多元性,然而舆情指向的主题却是集中的。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大,受关注程度高,迅速成为了网络舆论的焦点和热点。并不是所有的事件都能成为网民争相发表意见的导火索,这些危机事件或与民众切身利益相关;或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现象,网民集中于这些焦点问题,通过跟帖、网络论坛、聊天室、博客、维基、聚合新闻等各种形式形成互动讨论,在焦点主题上集中形成大规模的网络舆情。(三)聚焦持续性与过程交互性网络舆情是一种网络上的“社会合意”,它经历着“问题出现”、“网络讨论”、“舆情升级”、“舆情冷却”、“新问题出现”的过程。在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后,信息在互联网上迅速蔓延,并在传播过程中出现多元的价值观,经过态度共鸣和舆情不断扩大,从问题出现至冷却的过程中,网民的聚焦表现出了一定的持续性。作为信息沟通和意见交流的平台,互联网为社情民意的表达提供了持续有效的渠道。不仅如此,网络舆情的形成过程也具有交互性。网络媒体不仅可以单向传播,还可以双向传播甚至多向传播,舆论的传播具有很强的交互性,网民与网站之间、网民与网民之间可以利用BBS、聊天室、即时聊天、网络会议工具等实时沟通,实现互动。网络化中每个节点的信息交流、传播极为便利,每个节点既可以是传播者,也可以是传播渠道,同时也可以是接受者。(四)信息偏差性和结果放大性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隐藏性,针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绝大多数网民采取匿名的方式参与讨论,表达意见。网络的隐藏功能使得网民的意见常常没有诸多顾虑,部分网民由于知识的缺乏、信息的不全,常常带有非理性的攻击和情绪化的宣泄。加上一些缺乏社会责任感的网民将互联网作为发泄情绪的天然平台,在遭遇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时候,强烈表达自己的不满,网络舆情就此出现了非理性的偏差,“情绪化”大于“理性化”,“传染性”大于“真理性”。由于互联网通过各种渠道将传统媒体和现代媒体的信息都公布出来,大量信息流动、扩散,网民参与讨论之后,各种信息和舆论得到再次筛选、过滤和渲染,在此过程中一些信息和意见得到“发酵”,结果被放大甚至被扭曲。[1]二、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网络舆情的问题及诱因我国网络公共领域的发展尚未成熟,期间出现了理性与非理性,现实与虚拟的困境。另外,政府仍然缺乏行之有效的网络公共领域规制,在面对突发性公共事件中所体现出的网络舆情的处理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出现了一些问题。(一)网络公共领域的制度缺失在面对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网络公共领域的制度完善与否关系到网络舆情的科学收集。当前,网络公共领域的制度缺失,包括了政府本身的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应急机制水平低,司法制度也有待改革。政府对信息的过度控制,使得公民只能获得有限信息。信息的贫乏加剧了网络舆情的泛滥。在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处理过程中,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常常用回避、封堵的办法,淡化了突发事件的报道,信息的过度控制产生了神秘感,网友在网络这个虚拟平台上就制造出大量小道消息,导致信息的混乱和失真。政府的监督机制不完善,对突发行公共事件网络舆情的控制上缺乏一套网络舆情预警体制、响应体制、整体协调机制的流程机制。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也存在着不足,应急体系缺乏流程化的决策过程。另外,关于网络公共领域的司法制度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针对网络公共领域出现日新月异的新特点,与之配套的互联网法律还是相对滞后的,在虚拟世界对匿名参与者的法律监控存在着诸多难点。(二)网络公共领域的伦理失范2010年第1期总第122期福州党校学报29由于在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网络舆情的讨论主体多元性,网民们的受教育程度和知识构成程度参差不齐。各个社会阶层都以匿名的方式参与到突发性公共事件的讨论中来,其中也包括一些缺乏社会责任感、搬弄是非的激进者。这使得网民的言论走向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单纯忠于自己价值观的表达,另一个极端是毫不负责任的恶意攻击。前者是针对问题的理性争论,后者则是情绪的非理性发泄。这些非理性情绪在传播过程中容易出现群体极化倾向,即在网民热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终形成一边倒极端的观点。这些极端的言论一旦被别有用心的个人或团体加以鼓动并利用,可能造成社会混乱,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网络公共领域的伦理失范还包括负责监管的行政人员行政思维没有及时转变,面对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消极应对,简单一堵了之,没有树立为民说话的伦理规范。(三)网络舆情的监测技术落后互联网的信息内容庞杂繁多,面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网络舆情既有理性进步的信息,也存在非理性的言论。从技术角度看,开放的网络使得网络信息的发布源广泛复杂,技术把关者的缺席,使信息无法得到科学的筛选和提炼,虚假的网络信息和不良舆论充斥着整个互联网。目前,虽然我国社会舆情(物理社会)监测网建设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果,但是互联网监测技术还未达到发达国家的先进水平。并且,网络舆情监测人力资源还处于匮乏阶段,难以为网络舆情监控工作提供充足的人才支持。三、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网络舆情的监管策略网络舆情的多重特点决定了网络同时带来正面和负面的影响,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加快了信息流动,为公众提供了表达舆情的平台同时,突发性公共事件中不良的网络舆情可能会引发社会危机,破坏社会稳定与和谐。中国共产党在《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强调:“要高度重视互联网等新型传媒对社会舆论的影响,加快建立法律法规、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加强互联网宣传队伍的建设,形成网上正面舆论的强势。”[2]这就要求网络监督部门不能再沿用惯性思维去化解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网络舆情带来的影响,应以理性及开放包容的态度面对,做出科学有效的监管决策。(一)完善网络舆情的制度建设在网络背景下,面对突发性公共事件,制度建设的完善是首要任务。应建立以政府监督部门为主导、重点新闻网站为平台、网络编采人员为主体、合理可行的工作流程为基础的一套完整的监督体制,该体制包括:网络舆情预警体制、响应体制、整体协调机制以及与之相应的完善的司法制度。建立完善的网络舆情预警机制,及时掌握网络舆情动态,能够有效地监控舆情,防止其向消极的方向发展,从而掌握网络舆情监管的主动权。建立完善的突发性公共事件网络舆情响应机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不能只是采取封堵的政策,而应该保证主流信息的通畅,通过舆情响应机制,积极引导理性面对,在回应突发性公共事件时,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加强主流媒体和新兴媒体建设,建立权威论坛,形成舆论引导新格局。建立完善的网络舆情协调机制,突发性公共事件有其突然性,因此,政府部门应相互协调以提高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针对网络舆情问题,可以建立由宣传部门直接领导,各部门参加的舆情监管机构,在平时负责网络舆情的监测工作,当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时,迅速转成网络舆情突发事件指挥中心,这样可以将舆情突发事件的处理从一种非流程化的决策过程,转变为一种程序化的决策过程,可以减少有关部门的响应时间,采取有计划的步骤,沉稳地面对突发性事件,消除影响,减轻危害,保障网络的安全运行和信息安全,同时形成网上正面舆论的强势[3];完善相应的司法制度,针对我国互联网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网络舆情的特点,应不断完善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法律体系的建设,并以此为基础,适时推出与我国互联网发展相配套的互联网法,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互联网信息的传播和运作,以便更有效的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4]。(二)建构网络舆情的伦理规范构建网络舆情的伦理规范以引导和促进网络传播健康运行已迫在眉睫。基于网络传播和突发舆情的特点,监管部门应建立网络传播伦理原则体系,对监管部门和网络社会成员都提出明确的要求。第一,监管部门在网络舆情突发事件爆发时,不能再沿用惯性的行政思维,应注重自身的伦理道德,以人为本,以民为重,要站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把处理网络舆情当作一种能力来锻炼,在监管的同时与公众产生互动
本文标题:论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网络舆情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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