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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行政审批全程代办服务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完善的审批服务体系,方便服务对象办理各种审批事项,推进建设型政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设立客户服务中心,专门从事代办、翻译、引导、咨询等服务。第三条客户服务中心设置代办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申办的审批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全程无偿代理服务。第四条代办部门负责对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项目建设1亿元以上(含1亿元)及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实行全程无偿代理服务。第五条代办部门的服务形式:(一)咨询与引导。解答服务对象的有关部门咨询,引导服务对象到审批窗口办理业务。(二)协助办理。对重要事项和企业急办的事项,根据企业的需要,予以协助办理。(三)全程协办。对重大审批事项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事项,进行跟踪、指导、协调、代办并在招商现场提供审批服务。第六条全程代办的申请程序:(一)申办人提出申请;(二)申办人提供审批事项所需的全部要件;(三)申办人留下通讯联络方式。第七条全程代办受理程序:(一)代办部门核定审批事项类型;(二)代办部门查验审批要件;(三)代办部门接受代理申请。第八条全程代办工作程序:(一)即时办理事项1、代办部门负责向审批部门提交所代办事项的审批要件;2、代办部门协助、指导申办人填写各类申办表格;3、代办部门协助申办人缴纳审批相关费用;4、审批部门向申办人下发批复意见。(二)承诺办理事项1、涉及单一部门的承诺办理事项(1)代办部门向审批部门提交审批要件;(2)代办部门协助、配合审批部门审核和验点;(3)代办部门通知申办人取回或为申办人送到批复意见。2、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承诺办理事项(1)代办部门向审批部门提交审批要件;(2)代办部门协助启动联合审批程序;(3)代办部门协助、配合审批部门联合验点;(4)代办部门通知申办人取回办结件。第九条代办部门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办人所申办事项的有关部门事宜。告知的内容包括:全部审批环节所需的要件,现场勘验的有关要求,项目审批的整体时限等。第十条代办服务过程中出现违纪行为或是服务质量问题的,申办人可向服务中管理办和监察部门投诉。第十一条服务中心内所有部门无条件有限受理代办部门申办事宜,并在最短时限内办结。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服务中心管理办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行政审批全程代办服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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