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哈尔滨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哈尔滨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哈工大办[2016]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的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第三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第四条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第五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軍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軍批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第六条学校及各单位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第二章公开的内容第七条信息公开主要内容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内容确定。第八条学校下列信息不予以公开:(一)涉及国家机密的;涉及商业机密的;(二)涉及个人隐私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可以予以公开。第九条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相关程序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依申请公开办法》执行。第十条第七条和第八条之外的其他学校工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第十一条学校负责编制、公布《哈尔滨工业大学信息指南》、《哈尔滨工业大学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第三章信息公开的途径和要求第十二条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哈尔滨工业大学网站及校内各单位网站;哈工大报、校内厂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有关校外媒体;学校年鉴、文件、制度汇编、会议纪要、简报等;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等相关会议;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听证会等会议、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六)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七)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第十三条学校在主页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及时更新信息。信息公开专栏下设信息公开意见信箱,通过信息公开意见信箱听取师生员工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学校每年对新发布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有关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教师管理制度上传至相关网站,供新聘教师查询;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生报到时发放。第十五条主动信息公开的程序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信息公开网信息发布实施细则》执行。第十六条学校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校内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各单位应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答复:(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及各单位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第十七条学校及各单位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学校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第四章组织、监督与保障第十八条学校设哈尔滨工业大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校领导担任,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作为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哈尔滨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信息公开网站;(三)受理、协调、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四)组织制定或修订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目录;撰写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七)推进、协调、督办校内各笋位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有学校给予专项经费、办公场所和其他办公条件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兼任。第十九条校内各单位行政工作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主任(或指派专门工作人员)作为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二十条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考核内容。第二十一条学校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和举报,对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监督检查由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每年9月初编制、公布并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报送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学校每年10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学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处对责任人进行谈话提醒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三)公开不应公开的信息的;(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已经移交档案馆的信息,公开时应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哈尔滨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27386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