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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矿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章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第四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员工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原则,建立落实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第六条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第七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及每个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和考核要求;(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本企业年度经费预算,并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本企业日常检查、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制度,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依法组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依法进行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八)依法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持证上岗;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九)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十)依法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八条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档案、原始记录和台帐,应按规定如实填写,保存备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三)安全检查制度;(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五)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七)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八)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九)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十)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十一)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十二)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十三)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十四)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十五)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十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十七)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第三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九条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下的企业应当配备至少一名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不少于两名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一名是专职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非煤矿山等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条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并进行考核,组织实施;(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督促相关部门落实;(三)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定期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组织或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及时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五)指导和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资质、证照和资料;(六)组织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检测工作,落实职业危害的防治措施;(七)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八)按规定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和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九)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履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十)配合本企业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当好各部门的安全顾问;(十一)建立健全本企业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十二)本企业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参与者、执行者、监督者。企业要保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且应当采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本企业属于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按规定接受培训和再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安全资格证书》或《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的从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安全资格证书》。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其它企业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部门)、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方能安排上岗作业。第十七条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6学时。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十八条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部门)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第十九条企业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教育培训档案包括如下资料:(一)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和实施方案;(二)培训课件或培训内容;(三)培训签到表;(四)考试试卷;(五)培训课程安排表(应注明培训时间及课程老师安排);(六)培训影像资料(照片或录像)。第二十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第五章安全生产投入第二十一条企业必须每年按照以下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自带仓储)、储存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1、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2、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3、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4、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二)其他企业按照从业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提取。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纳入本企业年度经费预算,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台帐。安全生产投入包括但不限于:(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费用:安全管理人员工资、奖金及办公费用;(二)安全设施费用:检测、报警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防爆设施,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泄压和止逆设施,紧急处理设施,防止火灾蔓延设施,灭火设施,防有毒有害气体、防尘、排水设施,紧急个体处置设施,应急救援设施,逃生避难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等费用;(三)安全教育培训费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资格证相关费用,员工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全员年度安全教育等费用;(四)安全科技专项费用: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费用,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费用;(五)应急救援相关费用:如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应急演练所用物资、设施、器材的费用,应急救援人员的相关费用,应急培训的费用,应急物资储备费用等;(六)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费用;(七)重大危险源监控费用;(八)安全生产奖励费用;(九)工伤保险费用;(十)安全生产责任险;(十一)其他依法应当支付的安全生产费用。第二十三条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具体监管办法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第二十四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五条企业以下在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安全设施验收评价,并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申请设计审查和验收。(一)非煤矿山在建建设项目;(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在建建设项目;(三)《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四)其他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在建建设项目。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按《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办理。第二十六条前条规定以外的在建建设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在在建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安全设施验收情况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并载明下列内容:(一)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三)安全设施测试运行的情况;(四)竣工验收单位、人员出具的验收意见;(五)生产经营单位对竣工验收结果的意见;(六)验收报告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水平。第二十八条企业应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相关要求,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二十九条下列企业应在二年内完成三级以上标准化达标:(一)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自带仓储)、储存企业。(二)化学制药企业,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船舶修造、家具制造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商贸、印刷、塑胶制品企业,纺织服装、鞋、帽、玩具制造企业,机械制造企业。第三十条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商贸、印刷、塑胶制品企业,纺织服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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