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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营业执照查验制度一、为加强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所称营业执照检查,是指本市场对入场经营者经营资格的审查、核对工作。三、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市场内经营者的管理。四、本市场严把经营主体准入关口,入场经营者必须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进入市场开门营业。对进入市场无固定摊位,自产自销农产品,依规定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的散户菜农、果农,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产品名称、种植地址、村委证明等资料,并予以备案。五、本市场每周定期组织人员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二)是否亮照亮证经营;(三)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四)营业执照登记项目(字号、名称、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的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五)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年限是否(有效)过期;(六)是否办理年度检验。六、市场管理人员发现存在无照经营、不亮照经营或营业执照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等问题的,应及时制止,督促限期办理执照或进行整改。对逾期未办理或未整改的经营者,终止与其签订的租赁合同,予以清退,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七、对每次经营者营业执照检查情况,市场管理人员要做好登记,如实填写《日常巡场检查登记簿》。市场档案管理制度一、为加强市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保存工作,形成合理、科学的档案管理操作规程,健全完善市场档案资料,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所称档案管理,是指本市场对场内业户资料、商品资料、日常管理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保存的管理行为。三、本市场按照真实、齐全、规范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场档案资料。四、本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场档案管理工作,并设专人从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类、保存工作。五、本市场建立以下档案:(1)场内经营业户信息档案;(2)品牌商品票证档案;(3)场内业户信用管理档案;(4)场内消费者信息档案;(5)其他内部管理资料。六、档案资料的收集范围和更新周期(1)场内经营业户信息档案:按一户一档填写《经营者信息登记表》,真实记录场内摊位地址、名称、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经营品牌、商品类别等信息,收集场内经营者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场经营合同等资料入档保存,此表每月进行更新存档。(2)品牌商品票证档案:填写《场内品牌登记表》,记录场内品牌名称、经营者姓名、铺位地址、产品图片、企业标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品合格证、甲醛检测报告、经销授权书、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安装说明书、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更换品牌时间、经营性质等资料,商场内品牌调整需实时更新并存入档案库。(3)场内经营商户信用管理档案:收集保存场内经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方案、信用分类考评标准、场内经营商户日常检查记录、奖惩记录、信用分类评定结果等资料,每次评定结束都实时统计并存档。(4)场内消费者信息档案(作回访用途):记录购货日期、顾客姓名、联系电话、住址、所属品牌、金额、诚信卡号码、销售合同编号等,定期收集顾客的意见及建议,每周统计并存档。(5)其它内部管理资料:市场管理人员任职分工说明、巡场检查登记簿、投诉举报登记簿、不合格商品退市登记簿等资料。七、以上档案涉及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场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对档案资料进行补充、更新和完善,做到档案资料与实际情况相符。八、本市场经营者档案按照经营商品类别、时间的顺序进行分类归档,以便管理和查阅。九、本市场管理办公室设置档案资料专柜、资料架、电脑等必要硬件设施,对相关档案资料做到安全保管,定期检查,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十、市场经营者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严禁将档案内容向无关人员透露。确因需要借阅或复印有关档案资料的,须经负责人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借阅后必须及时归还。违禁商品检查和清退制度一、为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管理,打击场内销售违禁商品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质量信誉,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所称违禁商品,是指假冒伪劣、有毒有害和“三无”商品,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淫秽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等。三、本市场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商品质量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商品质量管理的责任与义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协议规定,对市场经营者经销商品及提供服务的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四、本市场成立专门的商品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商品质量管理员,每天对上市商品质量进行巡场检查,督促经营者做好商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工作,把好商品质量准入关,做到手续齐全、质量合格。五、市场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在市场内销售违禁商品的,应立即制止,并根据实际情况,视情节轻重,首先对经营者予以警示,责令其限期改正,将有关商品下架退市;警示无效的,及时通报当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协助做好对违禁商品的封存、退市和销毁等工作,同时根据入场协议追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解除与经营者的租赁合同,终止其在场内的经营权,或协议期满后不再续签场地租赁协议。六、本市场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组织人员对场内的食用农产品每天实行快速农残检测。对经检测农残超标的农产品,实行即时控制,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复检。对确认农残超标的蔬菜,本市场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督促经营者做好退市工作。七、市场内设立投诉点,随时接受消费者对市场内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举报。接到举报后,市场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对事件进行现场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的,上报有关执法部门进场查处。八、对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的重点商品,应督促经营者自检或积极联系质量检测机构到场抽检。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场内商品开展抽检时,市场开办单位应督促经营者积极配合对商品进行封存、检测。九、本市场建立违禁商品清退档案,市场管理人员要对市场内违禁商品的检查和清退做好登记,如实、详细记录检查、清退情况。十、市场管理人员应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提高识别违禁商品的能力。经营者索证索票检查制度一、为加强本市场商品质量安全管理,督促场内商户落实进货查验责任,确保场内商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是指场内商户在购进商品时,向供货方(生产厂家)索要并审验相关票证,以确保经销商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的行为。三、市场管理人员要指导和督促本市场内商户开展商品进货查验工作,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在购进商品时向供货方索取其经营资质和产品质量等有关票证,保障商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合格。四、场内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方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上述文件每半年核对一次。五、经营者在购进商品时,应当向供货方索取下列证明商品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有效的商品质量检测报告、相关质量认证标志、强制认证标志、许可使用标志证书、获奖(荣誉)证书、进口商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和报关单等。对蔬菜、畜禽等食用农产品,还须索要产地等合法来源证明。同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每批商品的进货凭证(正式发票或盖有供货商公章或签字、按手印的收据)。六、经营者应将向供货方索要的全部材料,连同购销合同一起,按供货商分类归类建立档案,以备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市场管理办公室查验和监督。七、对食品、低压电器、燃气用具等与消费者生命安全相关的重点商品,其批发商、较大规模的零售商、连锁店、总经销店要将供货商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进货票据等相关证明资料报送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登记。八、对以“总代理”“总经销”“厂家直销”“专营专卖”等名义经营的经营者,应取得权利人授权证书等相关证件,并经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确认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对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等标志的农产品,经营者应持相关资料向市场管理办公室查验、备案。九、对实行购销挂钩的商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进入挂钩的市场销售。十、对于不能提供上述相关票证的经营者,责令停止销售该种商品,待补齐相关票证后,方可从事销售活动。进销货台帐管理检查制度一、为加强本市场内商品质量安全管理,督促场内经营商户落实进货检查责任,确保售出商品实现源头追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所称的进场商品台账管理,是指本市场履行自律管理职责,对场内经营者建立台账的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落实的管理行为。三、市场管理人员要指导和督促本场内经营者对所经销商品的进货情况及销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严格落实进(销)货台账登记责任,明确商品来源去向。四、市场管理人员要指导和督促本场内经营者建立健全商品购销台账,从事批发业务的业户必须建立进、销货台帐,零售业户可只建立进货台帐,经销与消费者生命安全相关的重要商品的也应当建立销货台帐。五、本市场内商品进销货台账保存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两年。六、市场管理人员要指导经营者在台账中如实、详细、准确记载商品名称、规格、进货(销售)时间、供货商(购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批次、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库存量等基本情况,建立完备的商品进(销)货记录。七、市场管理人员要督促本市场内商户妥善保管好相关台账,并按照商品种类和时间顺序分类归档,以便于检索和以备查阅。八、市场管理人员要引导有条件的经营者对各种备案材料运用计算机建立电子台账,建立具备证件到期提示功能的商品质量管理数据库,实行商品质量全程跟踪,实现科学、动态管理,提高管理效能。九、市场管理员人员应定期组织商品质量管理人员对经营者台帐记录情况与实际商品进行核查。若发现上市商品未进行索证索票或未建立台帐的,应责令经营者暂停销售,并由经营者进行索票索证和建立台帐后,方可重新上市销售。十、对不建立进销货台账,或台帐登记不齐全、不及时、不准确的经营者,要督促经营者限期补登或改正。经营者拒不履行台帐登记义务的,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解除租赁合同,终止其在市场内的经营活动。不合格商品退场制度一、为加强本市场内商品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商品质量,保障消费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所称不合格商品退场,是指对本市场场内商户经营的商品,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采取停止销售,并退出市场的措施。三、本制度所称不合格商品(违禁商品)包括:(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及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商品;(二)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商品;(三)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商品;(四)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商品;(五)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五)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商品;(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七)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的商品;(八)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九)伪造或者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地址的商品;(十)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商品;(十一)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无合法票证或票证不全以及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产品;(十二)淫秽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十三)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四、本市场管理办公室要明确商场管理人员对场内商品质量的管理责任,并在进场经营合同中明确商品质量保证及不合格商品退场条款,并严格执行,促进不合格商品退场工作的落实。五、本市场内商户如有发现本制度第三条所列的不合格商品,应当及时停止对该商品的销售,并且主动下架,退出市场六、市场管理人员应当对本市场内商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如发现市场内有本
本文标题:市场内部经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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