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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计算题习题一某人为一家外国公司雇员,在2010年度中受派在中国境内工作,月工资3000美元。其工资、薪金是由境外公司支付的,且不是由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机构负担的。该雇员该年度在华工作天数累计为200天。2010年11月,该雇员被派往日本短期工作,11月5日从中国出境,11月17日回到中国继续工作。请计算其2010年11月应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税收抵免问题,1美元=6.4915人民币)习题一分析:该雇员属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根据我国税法,他应就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向我国纳税,即而属于“境内来源、境内外支付”须向我国纳税。该雇员当月应向我国纳税的税额计算如下:(1)按当月境内、境外支付的工资总额计算的应纳税额:(3000x6.4915-4800)×20%-375(速算扣除数)=2560(元)(2)当月应纳税额:2560×18/30=1536(元)习题二一外籍个人担任我国境内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经理,每月工资由该企业支付10,000元人民币,由外方公司支付4,000美元,该个人2010年度已在我国境内实际工作330天。2010年12月,该名经理被派往泰国短期工作,12月5日从中国出境,12月17日回到中国继续工作。请计算其2010年12月应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税收抵免问题,1美元=6.4915人民币)习题二分析:该经理属于高管人员,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根据我国税法,他应就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向我国纳税,而他被美国公司临时派到泰国工作12天属于临时离境,这期间他在泰国工作取得的由美国公司支付的工资中属于“境外来源、境外支付”,无须向我国纳税。该经理当月应向我国纳税的税额计算如下:(1)按当月境内、境外支付的工资总额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4000x6.4915)-4800)×25%-1375(速算扣除数)=6416(元)(2)当月应纳税额:6416×(1-4000x6.4915/(10000+4000x6.4915)×12/30)=4561.7(元)习题三一外籍个人担任我国境内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经理,每月工资由该企业支付10,000元人民币,由外方公司支付4,000美元,该个人2010年度已在我国境内实际工作200天,累计出境时间130天。2010年12月,该名经理被派往泰国短期工作,12月5日从中国出境,12月17日回到中国继续工作。请计算其2010年12月应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税收抵免问题,1美元=6.4915人民币)习题三分析:该经理属于高管人员,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五年的个人。根据我国税法,他应就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向我国纳税,而他被美国公司临时派到泰国工作12天属于临时离境,这期间他在泰国工作取得的由美国公司支付的工资中属于“境外来源、境外支付”,无须向我国纳税。该经理当月应向我国纳税的税额计算如下:(1)按当月境内、境外支付的工资总额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4000x6.4915)-4800)×25%-1375(速算扣除数)=6416(元)(2)当月应纳税额:6416×(1-4000x6.4915/(10000+4000x6.4915)×12/30)=4561.7(元)扣除法举例: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于甲国(居住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于乙国(非居住国)的所得30万元;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如甲国实行扣除法,分析该公司的纳税情况。甲国公司缴纳的乙国税款(30×30%)9万元甲国公司来源于乙国的应税所得(30-9)21万元甲国公司来源于本国的应税所得70万元甲国公司境内境外应税总所得(70十21)91万元甲国公司在本国应纳税款(91×40%)36.4万元甲国公司实际共缴纳税款(9+36.4)45.4万元免税法举例: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居住国甲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来源国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为简化起见,假定甲国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其中,应税所得61万元—8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35%,81万元—10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40%;来源国乙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现计算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全部免税法:甲国对来自乙国的30万元所得不予征税,只对国内所得70万元按适用税率征税。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35%=24.5(万元)累进免税法: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100万元,找出其适用税率是40%,然后用40%的税率乘以国内所得70万元,求得该公司应缴居住国税额。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40%=28(万元)抵免限额计算公式分国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综合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综合抵免限额(或分国抵免限额)=全部境外所得(或某外国所得)×居住国税率抵免限额举例:1.在甲国的总公司A和其设在乙国和丙国的分公司B、C都为盈利,纳税情况如下,用两种方法计算抵免限额及总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税额:(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1200×50%)×(100+100)/1200100万元B公司与C公司已纳外国税额(60十40)100万元实际抵免额100万元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600-100)500万元(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50万元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50万元允许乙国实际抵免额50万元允许丙国实际抵免额40万元抵免后A公司应纳居住国税额(600-50-40)510万元2.上例中,C公司亏损50万元,其他情况相同。(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综合抵免限额〔525×(100-50)/1050〕25万元实际抵免额25万元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525—25)500万元(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50万元由于C公司在丙国的经营亏损,所以不存在抵免问题。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525-50)475万元1)直接抵免: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用直接抵免法计算应纳居住国税额的公式为:应纳居住国税额=(居住国所得+来源国所得)×居住国税率-实际抵免额=纳税人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实际抵免额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获得总所得10000万元。其中,来自本国所得8000万元,来自乙国(来源国)分公司所得2000万元。现计算该公司在采用抵免法时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1)当甲国适用税率为30%、乙国为30%,两国税率相等时,甲国政府允许该公司用已纳全部乙国所得税冲抵甲国总公司的应纳税额。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30%)3000万元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30%)600万元实际抵免额600万元总公司得到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的税额(3000-600)2400万元2)当甲国税率为30%、乙国税率为20%时,该总公司仅能按实纳外国税款进行抵免,在实行税收抵免后,还要就乙国所得按照两国税率差额,向甲国补交其税收差额。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30%)3000万元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20%)400万元乙国税收抵免限额(2000×30%)600万元实际抵免额400万元总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税额(3000-400)2600万元3)当甲国税率为30%、乙国税率为40%时,该居民公司在乙国已纳税额在甲国得不到全部抵免,其可以用于抵免的数额仅为其乙国所得按照甲国税率计算的税额。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30%)3000万元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40%)800万元乙国税收抵免限额(2000×30%)600万元实际抵免额600万元总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税额(3000-600)2400万元该居民公司缴纳的税收总额(800十2400)3200万元(2)间接抵免: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间接缴纳的国外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用直接抵免法计算应纳居住国税额:第一步:计算母公司间接缴纳的子公司所在国的税款。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外国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分得的毛股息/外国子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的所得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如果没有超过本国的抵免限额,即是母公司可以享受的间接抵免额。第二步:计算母公司来自国外子公司的所得额。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全部应税所得=母公司分得的毛股息+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所获毛股息+外国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分得的毛股息/外国子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的所得也可采用比较简便的公式计算: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全部应税所得=母公司所获毛股息/(1-子公司所在国适用税率)甲国母公司A拥有设在乙国子公司B的50%的股份。A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100万,B公司在同一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200万元,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按股权比例向母公司支付毛股息,并缴纳预提所得税;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乙国预提税税率为10%。现计算甲国A公司的间接抵免额及向甲国应缴税额B公司缴纳乙国公司所得税(200×30%)60万元B公司纳公司所得税后所得(200-60)140万元B公司付A公司毛股息(140×50%)70万元乙国征收预提所得税(70×10%)7万元A公司承担的B公司所得税(200×30%×70/140)30万元A公司来自B公司所得(70十30)100万元抵免限额[(100十100)×40%×100/(100+100)]40万元因为A公司间接和直接缴纳乙国税额为37万元(30十7),小于抵免限额40万元,所以实际抵免额取两者中较小数额。实际抵免额37万元A公司收到B公司分回净股息63万元A公司的毛股息为(63/(1-10%))70万元A公司在乙国缴纳的预提所得税(70x10%)7万元A公司来自B公司所得(70/(1-30%)100万元A公司承担的B公司所得税(100x30%)30万元抵免限额[(100十100)×40%×100/(100+100)]40万元因为A公司间接和直接缴纳乙国税额为37万元(30十7),小于抵免限额40万元,所以实际抵免额取两者中较小数额。实际抵免额37万元A公司抵免前应向甲国纳税[(100十100)×40%]80万元A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纳税(80-37)43万元税收饶让举例假定居住国甲国的A公司有一分公司B,B公司当年获利100万元。甲国所得税率为40%,乙国所得税率为30%,乙国给予外国投资者税收优惠,把所得税率减到10%。在甲国实行税收抵免的情况下,B公司在乙国缴纳10万元所得税,把税后利润汇回甲国A公司,按照甲国税法规定,A公司应把其国内外所得(包括B公司的全部所得)汇总计算缴税。假如A公司除了B公司的100万元利润,别无其他收入,那么按甲国税率计算,A公司应在甲国缴纳40万元所得税。由于B公司已在乙国缴纳了10万元税额,甲国政府给予税收直接抵免,扣除其10万元税款后,A公司应在甲国补缴30万元税款。但如果甲国采取税收饶让的办法,则把B公司在乙国被减征的20万元税款视同已在乙国缴纳。即B公司虽然在乙国仅缴纳了10万元所得税,但甲国视它为已按乙国正常税率缴纳了30万元,则只要求A公司按10万元补缴甲国税额。习题一我国某公司2009年度境内经营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其中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A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为500万元,A国规定税率为4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100万元,A国规定的税率为2
本文标题:国际税收计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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