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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查勘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查勘理赔任务的顺利完成,为保证客户的满意度,为统一公司服务形象。规范高效的使用查勘车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查勘车辆是指喷涂公司统一理赔服务标识,用于执行理赔相关任务的车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分公司理赔/客户服务中心对资阳市辖区内所有查勘车辆进行集中调度和管理。第二章车辆的日常使用第四条车辆的使用范围(一)接受调度完成查勘定损任务。(二)医疗跟踪和法律诉讼。(三)理赔/客户服务中心指派的其他理赔任务。(四)车俩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五条车辆的使用流程(一)辖区以内的日常理赔任务,接受调度后报分部经理批准,按任务要求赶赴目的地。任务完成后应将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区域,并填写出车记录。(二)辖区以外的理赔任务,应填报出车申请,理赔/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人批准,按任务要求赶赴目的地。任务完成后应将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区域,并填写出车记录。(三)值班期间,若值班人员住宿地离公司指定停车区域较远,在接受排班安排后应填报出车申请,报分部经理批准,可将车辆开回其住宿地。值班结束后应将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区域,并填写出车记录。(四)在未执行理赔任务的下班期间必须将车辆停发在公司指定区域。第六条车辆的使用规范(一)确保公司统一喷涂的车辆理赔服务标识完整清晰。不得改装和贴图其他标识。(二)确保车辆外部清洁,内部整齐。脏车应当及时清洗,车内不得装饰个人物品。(三)确保车辆停放有序,不得停放在有损公司形象的场所。第七条车辆的使用安全(一)车辆必须由本公司执行相关理赔任务且有驾驶资质的理赔人员驾驶,不得由他人驾驶,更不得转借他人。(二)不得搭乘客户和与理赔工作无关的人员。(三)驾驶车辆的理赔人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四)严禁酒后驾驶。(五)出车前应当检查车辆状况,积极配合办公室对车辆进行保养和维修。杜绝安全隐患。(六)严禁私自动用查勘车辆,严禁私自跨区域行车。第三章车辆的日常管理第八条车辆使用的费用(一)在执行理赔任务过程中产生的过路费、停车费、和确须在定点加油的费用应当由理赔/客户服务中心确认后,提交财务部门审核报销。第九条车辆的税费和维修(二)车辆的年检、保险、等相关事宜由办公室负责。(三)驾驶车辆的理赔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的罚款,应自行承担并在当月主动到交管部门缴清。(四)车辆的保养、维修的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资阳市分公司车辆送修办法》执行。第四章罚则第十条对未按规定使用查勘车辆的违反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相关条款的。罚款50元。一年内二次违反的罚款100元,三次违反的罚款200元,并写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停职检查。第十一条对未按规定安全使用查勘车辆的违反第七条中(二)(三)(五)款,第八条第(三)款相关规定的。罚款50元违反第七条中(一)(四)(六)款的,罚款200元若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责任由驾驶员自行负责。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公司形象的,最高可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理赔/客户服务中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2010年12月12日
本文标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查勘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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