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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端寺案——边界地图的效力、禁止翻供、错误对条约效力的影响〖案情〗隆端寺是位于柬埔寨和泰国交界的扁担山山脉东部的一座古寺。柬泰两国长期以来对该寺庙及其周围地区的边界存在争议。1904年2月,法国与暹罗(现在的泰国)签订了一个边界条约,规定边界线沿着扁担山的分水岭划出。双方建立的混合划界委员会对划界地区进行了实地勘察,最后受暹罗政府的委托,由法国官员负责绘制边界地图,并在1907年完成。其中一张关于扁担山山脉的地图标明隆端寺在柬埔寨一边。该地图作为备忘录构成条约的附件Ⅰ,于1908年在巴黎出版,广为分发,曾呈送泰国政府作为划界成果,并送混合委员会的泰方官员和泰国内政部长。他们没有提出异议。就是在1934-1935年间泰国发现地图上的线与实际的分水岭线有差异时仍然使用那张地图和继续出版。甚至在1925年和1937年法暹条约谈判时还肯定那条边界。法国政府获悉泰国派兵进驻寺庙后,在1949年和1950年间曾向泰国提出抗议,但没有得到答复。柬埔寨独立后,曾试图在隆端寺建立权力机关,要求泰国撤走其武装力量,遭到拒绝。经过多次谈判未果后,柬埔寨于1959年10月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主张及理由〗柬埔寨指控泰国长期占领其领土隆端寺,要求泰国撤走其武装部队并归还从寺内移走的物品。理由是1907年两国划界的地图标明该寺在柬埔寨境内。泰国提出初步反对主张,认为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国际法院在1961年5月驳回泰国的初步反对主张,认为对本案有管辖权。在诉讼中,柬埔寨认为,根据泰国致送柬埔寨的地图,隆端寺划在柬埔寨一边,该图已为泰国所接受。当泰国知道该图把隆端寺划在柬埔寨一边以后也没有提出异议,它还继续使用和出版,在1947年在华盛顿举行的法暹和解委员会上,泰国也没有提出这个问题,这说明泰国已接受了这张地图,它应受该图的约束。泰国则反驳说,这张图不是混合委员会划的,它有严重的错误,而根据真正的分水岭划出的边界线把该寺划在泰国一边。泰国从来没有接受这张地图和图上标出的边界线。〖判决及其依据〗1962年6月,法院对本案的实质部分作出判决。法院支持了柬埔寨的意见,部分接受了泰国的意见,指出作为备忘录附件Ⅰ的地图不是混合委员会绘制的,但此图已递交暹罗政府作为划界的成果。暹罗政府有充分的机会表示反对,但不论是过去,还是许多年来,它都没有这样做,因此必须认为那是已经得到默认的。泰国以地图的错误作为申辩理由是不能接受的,因为这样的申辩不能被允许作为使同意成为无效的因素,如果提出这种申辩的一方以自己的行为促成了这个错误,或者它可以避免这个错误,或者情况足以使该方注意到错误可能发生的话。泰国在证据中列举了它在隆端寺这个地方的各种行为,宣称它在所有重要时期都占有该地,以说明它在很长一段时期里抱着被动的态度是完全正确的。但是那些行为大部分是地方当局的行为。因此,泰国已经接受了附件Ⅰ,而且接受附件Ⅰ就使它成为条约。在当时,双方已对条约作了这样的解释,使附件Ⅰ上的线具有优于条约规定的效力。没有理由认为双方曾对分水岭线给予特别的重要性,以至认为它比对边界最后的调整更为重要。法院因此判定,隆端寺的所在地是柬埔寨的领土,泰国有义务撤走其武装部队,并归还移走的物品。〖评析〗通过条约划界是解决国家间边界争端、确定边界线的通常方式。边界条约一般附有标明界线的地图等法律文件。在条约文字与附图不一致时,解决的一般原则是应以条约为准,除非条约另有规定。也就是说,地图作为边界条约的附件,不具有优于条约约文的决定性效力。本案似乎表明了这种例外,但这种结论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本案当事方所争论的中心问题是一方当事国提出来作为证据的那种地图本身的合法性、有效性,而不是地图与条约文字二者之间应以何为准的问题。法院的判决也只是认定一方当事国提出的地图早已为另一方当事国事实上接受,因而对它有效,而并没有直接裁定地图与条约之间以何为准的问题。泰国本来有充分的机会对错误的地图表示反对,但它没有这样做,反而以一些行为默示表示了它的接受,因此,泰国要承担禁止翻供的法律后果。而且,当时情形足以使泰国知道错误,所以泰国不得援引错误作为撤销其对成为条约一部分的地图同意的理由。本案确实说明了地图在解释边界条约中具有一定作用。至于其作用究竟如何,应结合案件中的其他情况来判决。〖问题〗(1)结合本案,分析边界条约的附图的法律地位。(2)禁止翻供的法律地位是什么?其法律后果是什么?国际法院在本案中是如何适用该原则驳回泰国的主张的?(3)错误对条约的效力有何影响?
本文标题:隆端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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