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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司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公司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提升职工幸福指数,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湘劳社发〔2001〕134号)等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公司根据自身生产发展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对公司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自负医疗费给予一定补助,旨在降低个人医疗自负比例,减轻职工经济压力。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公司统一参加了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公司在职人员(含内部退养)、退休人员和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配偶、遗孀。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采用公司内部管理模式,自主运行。第二章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2-第五条公司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设立补充医疗保险专用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列入成本。基金计提比例由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上年度基金的支付、结存和自负医疗费用情况确定。职工个人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2012年度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公司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提取。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第七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一)参保人员因患疾病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以后,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含超过封顶线以上的个人自负医疗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二)特殊病门诊补助标准以内自负的医疗费。(三)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互助费。(四)死亡员工的医疗补助。第八条补充医疗保险具体补助对象和对应标准如下:(一)符合第七条第一、二款所列范围的,根据对象不同,分别给予如下补助:-3-(1)院士补助100%;(2)公司级领导(含已退休)和省(部)级劳模补助80%;(3)其它人员补助50%;(二)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后,原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年度大病医疗互助费,改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三)公司在职人员(含内部退养)和离退休人员去世的,由基金一次性给予医疗补助1万元。第九条下面情况不列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门诊医疗费用;(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外的自费医疗费用;(三)单病种包干标准外的自费医疗费用;第四章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第十条公司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补充医疗保险最高管理机构,负责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和修订。机关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一)社会保险管理部负责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落实和组织实施工作;(二)财务部负责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监管工作;(三)纪检监察和审计部负责补充医疗保险的监督、检查工作;(四)工会参与和监督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落实。-4-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管理部每年将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运行情况向公司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第十二条补充医疗保险实施以后,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或死亡的,从异动之日起停止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新进员工从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生效之日起享受相应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第五章其它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社会保险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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