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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义明律师接受浙江河海建设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进行招投标投诉,取得良好的效果。案情简介:浙江河海建设工程公司参与了““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湖北黄冈城市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赤野湖清淤工程”投标,开标后确定为投标最低价,但被评标委员会以“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票欠缺解讫联而作废标处理”。投标人找到聂义明律师,经聂义明律师分析案情并向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投诉后,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决定招标项目从新进行评标。附:聂义明律师的《招标投诉书》招投标投诉书投诉人:浙江河海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兴州大道西段(189)702号联系方式:13797005957法定代表人:董剑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义明,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路19号中科开物大楼16楼联系方式:027-87877677,18672783500,邮政编码:430072被投诉人:黄冈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路口大道115号城东新区指挥部联系人及方式:李翔,0713-8454760投诉人于2016年6月18日向被投诉人对“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湖北黄冈城市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赤野湖清淤工程(合同编号:HGH-C1.1,项目编号:HGJY(2016)0044,招标编号:HGJYGC-2016-39)”中标结果公示发出《质疑书》。2016年6月20日,投诉人收到被投诉人《关于浙江河海建设有限公司质疑书的回复意见》,投诉人认为回复意见欠缺法律依据。现,投诉人向贵单位提出投诉。投诉请求:1、请求责令被投诉人暂停赤野湖清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2、请求确认中标结果无效,并依法重新确认投诉人为中标人。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6日,被投诉人发布赤野湖清淤工程招标公告。2016年5月6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递交投标文件。当日,被投诉人在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层开标室,进行开标工作。开标时,投诉人的投标价格为5,195,335.70元,是十名投标人的投标最低价。被投诉人当场确认,投诉人的投标保证金为银行汇票,金额为162000元。2016年6月14日,被投诉人发布的赤野湖清淤工程评标结果公告表明,投诉人的投标价格5,195,335.70元为投标最低价,但被投诉人却以“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被拒绝”为由将投诉人的投标认定为废标。经与被投诉人沟通得知,被投诉人以投诉人的银行汇票欠缺第三联“解讫通知联”,而认定投标保证金无效。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投诉人的投标保证金符合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应被确定为中标人。分条陈述如下。一、作为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票不要求入账,且能起到投标保证金的担保作用,投诉人的投标保证金符合法律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是担保作用,对采用银行汇票的投标保证金无须要求资金进入招标人账户,投诉人提交的银行汇票能起到担保作用,投诉人的投标保证金符合法律规定。被投诉人以银行汇票欠缺“解讫通知联”,投标保证金无法入账为由认定废标与法律规定不符。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及第四款:“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据以上规定,投诉人以银行汇票的方式支付投标保证金,无须从基本账户中转出资金,故未提交“收讫通知联”符合法律规定,不影响投标保证金的担保性质和合法性,应被认为有效。二、招标文件没有要求银行汇票必须入账,投诉人的投标保证金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且开标时经被投诉人认可《赤野湖清淤工程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第一章第三节第19条19.1规定:“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应递交投标保证金原件,其人民币金额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第一章第三节第19条19.3规定:“凡没有按“投标人须知”第19.1款的规定包括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业主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被拒绝。”第二章投标资料表第三节第19.1款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162,000元的银行保函或银行汇票。”据以上规定,招标文件只要求银行汇票和相应金额,并未要求银行汇票需到银行汇兑和转账,投诉人采用金额为162000元的银行汇票,支付投标保证金,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且,开标时,此汇票已经被投诉人认可。投标保证金应被认为有效。三、银行汇票欠缺“解讫通知联”不构成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偏差、保留或遗漏,不应以此作为废标理由,投诉人的投标不应以此为由而被拒绝根据法律规定,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人投标的情形包括:《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第五十条第二款作出相同规定。结合本案,投诉人明显不具备以上规定第(一)、(二)、(三)、(四)、(五)、(七)条,同时投诉人认为作为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票欠缺“解讫通知联”不构成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偏差、保留或遗漏,应被认定为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赤野湖清淤工程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响应性的规定:第一章第五节第29条29.2规定:“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与本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技术规格相符,没有实质性偏差、保留或遗漏。实质性偏差、保留或遗漏是指:(1)实质上影响了本招标文件第六章规定的工程范围、质量或性能;(2)实质上限制了合同所规定的业主权力或投标人义务,并与本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一致。(3)如果进行更改,将不公平地影响到递交了实质性响应投标的其它投标人的竞争地位。第一章第五节第29条29.3规定:“业主应对投标文件的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审以确认本招标文件第六章所提出的要求全部得已满足,不存在实质性的偏差、保留或遗漏。”第一章第五节第29条29.4规定:“如果投标没有实质性响应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它将被业主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其实质性偏差、保留或遗漏从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投标。”可见,只有当投标对招标文件出现实质性偏差、保留或遗漏时,投标才构成未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才能被业主拒绝。结合本案,银行汇票欠缺“收讫通知联”并不会导致“(1)实质上影响了本招标文件第六章规定的工程范围、质量或性能;(2)实质上限制了合同所规定的业主权力或投标人义务,并与本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一致。(3)如果进行更改,将不公平地影响到递交了实质性响应投标的其它投标人的竞争地位。”因此,银行汇票欠缺“收讫通知联”不构成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偏差、保留或遗漏,不应被认定为未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不应被被投诉人拒绝。四、若被投诉人在评标过程中要求银行汇票必须入账,则银行汇票欠缺“解讫通知联”只应被认定为“不构成实质性偏离、保留的不一致或遗漏”,评标委员会和被投诉人应给予投诉人澄清的机会,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直接向银行询问,违反评标程序规定《赤野湖清淤工程招标文件》关于不一致、错误和遗漏的规定:第一章第五节第30条30.1规定:“只有投标作出了实质性响应,业主才可能接受投标文件中任何不构成实质性偏离、保留的不一致或遗漏。第一章第五节第30条30.2规定:“只有投标作出了实质性响应,业主才可能要求投标人在合理的时间内递交必要的信息或文件,更正其投标文件中与招标文件要求有关的非实质性的不一致或遗漏。与该不一致有关的信息或文件不应与投标报价有关。不能满足这一要求的投标人,其投标可能被拒绝。”据以上规定,本案中,银行汇票欠缺“收讫通知联”只应被认定为不构成实质性偏离、保留的不一致或遗漏。评标委员会若有疑义,则应要求投诉人澄清,而非直接通过向银行询问的方式而径行作出汇票无效的决定。若被投诉人需要“收讫通知联”,可要求投诉人在合理的时间内递交,而非以此为由作出废标决定。五、招标活动应被暂停,中标结果应属无效,同时应直接确定投诉人为中标人赤野湖清淤工程招标采用的是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方法,应以即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作为中标人。本案中,被投诉人违规确定中标人,招标活动应予暂停。《赤野湖清淤工程招标文件》关于评标的规定:第一章第五节第32条32.1规定:“业主将只使用本条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而不考虑其它的标准或方法。第一章第五节第32条32.2规定:“评审投标文件时,业主将考虑下列因素:(1)投标报价,不包括计量合同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的或单项工程价单中的暂定金和不可预见费,但包括有竞争性报价的计日工;(2)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1.1款所更正的算术错误对投标报价所做的价格调整;(3)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4.4款所报折扣对投标报价所做的价格调整;(4)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0.3款针对不一致处所做的调整;(5)根据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中的评审标准所作的调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第八十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据以上规定,中标结果应被认定无效,投诉人的投标价应被认定为评标最低价,投诉人应被重新确定为中标人。综合以上论述,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投标保证金无效认定和《回复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且与招标文件不符,请求贵单位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此呈湖北省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投诉人:浙江河海建设有限公司年月日附:1、中标结果公告2、《关于浙江河海建设有限公司质疑书的回复意见》2、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发出的《质疑函》;3、投诉书副本2份。4、《授权委托书》、《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律师执业证证复印件》。
本文标题:招投标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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