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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货物搬运与装卸法律规范2搬运:是指在同一场所内,对物品进行水平移动为主的物流作业。装卸:是指物品在指定地点以人力或机械装入运输设备或从运输设备卸下。3运输港站经营人是指在其业务过程中,在其控制下的某一区域内或在其有权出入或使用的某一区域内,负责接管国际运输货物,以便对这些货物从事或安排从事与运输有关服务的人。港站经营人主要包括港口码头、内陆车站、机场货运中心的经营者以及经营仓储、装卸、转运工作的其他人。服务项目:货物搬运装卸作业、储存、包装或组装货物、集装箱货物的装拆箱及修理、货物的简单加工。4港站经营人是独立的合同当事人1.不是贸易合同当事人,也不是运输合同当事人2.有权与船舶经营人、货主或其他主体签订合同3.可以接受委托充当代理人4.对责任期间内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5.可能同时受多个服务合同约束6.行为受国内法、行业规范及惯例制约51.相关定义货物:集装箱、托盘、其他类似的运输或包装器具。国际运输:发运地和目的地位于两个不同国家的任何运输。运输有关业务:堆存、仓储、装载、卸载、积载、平舱、隔垫、绑扎等。2.适用范围:当提供与国际货物运输有关服务的港站经营人的营业地处于缔约国内,或者依照国际私法规则缔约国法律应适用于运输有关的服务时,则应适用于本公约。如果港站经营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运输有关服务联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港站经营人的营业地;若无营业地时,则以港站经营人的惯常住所为依据。63.港站经营人的责任期间——“接到交”原则从其接管货物之时起至其向有权提货的人交付或交由该人处理时止的整个期间.4.赔偿原则和责任基础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失责任制港站经营人必须负举证责任,证明损害并不是由于其本人或雇佣人或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或者已按合同履行了应尽义务仍无法避免损害的发生,否则将负赔偿责任。港站经营人对其责任期间内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误交货负责。延误:港站经营人不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或者无约定时,当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提出收货要求后,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交付货物。灭失:在约定交货时间届满后连续30日内或提出收货要求后连续30日内,港站经营人仍不交付货物的。75.赔偿责任限制港站经营人对其应负责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所负的赔偿责任,以灭失或损坏货物的毛重每公斤不超过8.33特别提款权的数额为限,但是,若货物经海上或内陆水运后交给港站经营人的,或者货物是由经营人交付或待交付后进行此类运输,包括港内的提货和交货,则其赔偿责任以灭失或损坏货物的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75特别提款权为限。港站经营人对延迟交货的赔偿责任限额,为其向被延迟货物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的2.5倍,但这一数额不超过对包含该货物在内的整批货物所收费用的总和。对货物灭失、损坏和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总额,不得超过货物全部灭失的赔偿限额。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限制:港站经营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故意或重要过失造成的货损不能享受赔偿责任限制。86.货物的留置权港站经营人对货物提供或安排与运输有关的服务后,为获得相应报酬,有权留置货物。7.货物灭失、损坏、延迟交货与诉讼对于货物存在的灭失或者明显损坏,收货人在收取货物后3个工作日内向港站经营人递交说明书面通知。对于不明显的货损,应在该批货物运达最终接收人之日后连续15日内向港站经营人递交书面通知。但不得迟于向有权提货的人交付货物后连续60日内递交书面通知。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如果收货人未在提货后连续21天内向港站经营人发出通知,港站经营人便不负赔偿责任。关于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误交付的诉讼时效,该公约规定为2年。91.规则的适用适用于我国港口为水路运输货物提供的有关作业。注意问题:(1)港口作业:为船舶提供相应的服务为货物的通过提供相应的服务为旅客提供上下船和候船的服务(2)水路运输: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国际海上货物运输(3)作业内容:装卸、驳运、储存、装拆箱、水上过驳和换装货物的分拣、混合、制作标志、更换包装、拆包、捆绑、加固,以及水路货物运输所需的其他各项服务。装卸、驳运、储存和装拆集装箱。102.港口货物作业合同港口货物作业合同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对水路运输的货物进行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作业,作业委托人支付作业费用的合同。港口经营人是指接受货主、承运人或其他当事方的委托,在港口对水路运输货物提供或安排堆存、包储、搬运、装卸、积载、平舱、隔垫、绑扎等有关服务的人。113.作业委托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货物和单证的义务(2)正确包装货物的义务(3)接收货物的义务(4)支付作业费用的义务124.港口经营人的主要义务(1)提供作业条件的义务(2)接收货物的义务(3)保管照料货物的义务(4)提供仓储服务的义务(5)按期完成作业的义务(6)港口经营人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时的义务(7)港口经营人进行单元滚装运输作业时的义务(8)交付货物的义务(9)催告及通知义务(10)包装不合要求或危险货物未正确申报时的处置权(11)留置权(12)港口经营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及免责事项13集装箱码头搬运装卸作业是指集装箱船舶装卸时以及集装箱船舶装卸作业前所进行的一系列作业,主要包括集装箱卸船作业、堆场作业、货运站作业。集装箱装卸船作业是指将集装箱装上或卸下船舶的作业;堆场作业是指对集装箱在堆场内进行搬运装卸等的作业;货运站作业是指集中、分散集装箱的业务。14集装箱的选择:1.符合ISO标准;2.四柱、六面、八角完好无损;3.箱子各焊接部位牢固;4.箱子内部清洁、干燥、无味、无尘;5.不漏水、漏光;6.具有合格检验证书。15集装箱的检查:1.外部检查2.内部检查3.箱门检查4.清洁检查5.附属件的检查16集装箱货物装箱的一般方法:(1)在不同件杂货混装在同一箱内时,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外包装的强度、货物的特性等情况将货区分开。(2)货物在箱子内的重量分布应均匀。(3)在进行货物堆码时,则应根据货物的包装强度决定货物的堆码层数。(4)货物与货物之间,也应加隔板或者隔垫材料,避免货物相互擦伤、沾湿、污损。(5)货物的装载要严密整齐,货物之间不应留有空隙,这样不仅可充分利用箱内容积,也可防止货物相互碰撞而造成损坏。(6)在目的地掏箱时,可能由于装箱时对靠箱门附近的货物没有采取系固措施,发生货物倒塌造成货物损坏和人身伤亡的事故。(7)应使用清洁、干燥的垫料(胶合板、草席、缓冲材料、隔垫板)。如使用潮湿的垫料,就容易发生货损事故。(8)应根据货物的不同种类、性质、包装选用不同规格的集装箱,选用的箱子应符合国际标准,经过严格的检查,并有检验部门发给的合格证书。17港站经营人的主要义务:1.提供作业工作并保证适用的义务2.保证安全作业的义务稳起稳落、定位放箱;使用吊具时,应四角同时起吊,吊索与箱顶的夹角应大于45度;随时关好箱门3.提供适用集装箱堆场的义务4.集装箱作业交接时应注意的问题18作业委托人的主要义务:1.填写作业委托单的义务2.作业货物与单证相符的义务3.按照要求包装并保证标志明显清楚4.由于申报不实给经营人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19装、拆箱合同是指装、拆箱人受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的委托,负责将集装箱货物装入箱内或从箱内搬出堆码并收取费用的合同。装、拆箱人的法律责任:1.确保集装箱适合装运货物2.填写有关单据3.装箱的作业要求4.拆箱人的特殊义务5.装、拆箱人的赔偿责任20装卸义务的分配原则:1.以装卸地点进行分配2.以货物的种类进行分配3.协商分配21装车作业:1.装车前注意事项2.装车时总要求3.装车时注意事项4.装车后检查22一、铁路一般货物的装卸作业1.准备作业(1)出工(2)作业前准备(3)附属作业2.实施作业3.整理作业包括附属作业、作业后检查和收工环节23二、铁路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1.按规定配备车种2.配备专业人员和专业防护用品以及检测仪器和作业工具3.做好作业前的准备工作4.严格按照规定作业5.使用专线应办理有关手续
本文标题:货物搬运装卸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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