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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犯罪的法律后果第一节刑事责任一、刑事责任概述刑事责任是以行为应受刑罚处罚为核心内容的犯罪的法律后果。①刑事责任的严厉性和专属性②刑事责任的法定性和平等性③刑事责任的法律性和伦理性④刑事责任的应然性和实然性(犯罪黑数)二、刑事责任的根据(一)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相对意志自由论)(二)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1实质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2法律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3事实根据: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三、刑事责任的实现1.定罪判刑方式2.定罪后不适用刑罚而适用非刑罚的处置3.定罪免除其他一切处罚的方式【案例1】2014年3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单某在浙江省义乌市某歌厅唱歌时,偶见隔壁包房无人却有一只手机在充电,遂起意将手机偷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被害人杨某系听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而浙江省规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单某盗窃残疾人杨某的手机正好符合“人民币3000元”的50%。本案中,《解释》第二条基于对特殊人群权益保护而作出的规定,主要从危害后果等客观事实来认定。事实上,只要行为人盗窃了残疾人的财物,不管行为人是否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都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可以肯定,单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行为指向了手机,无论受害人是正常人还是残疾人,都在他的预见可能性之内。单某对财物所处的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单某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鉴于单某犯罪数额刚好达到定罪标准,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量刑上可予以考量。本案最终对单某以盗窃罪定罪,免予刑事处罚。【案例2】2013年1月8日傍晚,一辆厢式小货车停在朝阳区一家服装设计中心的库房门前,车上下来3个人,走在前面的男子掏出钥匙,打开库房大门,招呼着同伴,从库房里搬出30个箱子放到车上,之后扬长而去。过了两个小时,库房管理员老赵从外面吃饭回来,发现仓库的门锁没了。他急匆匆推开仓库大门,之前还码放整齐的几十个箱子不知去向。那里面,装着四千多条狐狸皮毛衣领,价值107万元。老赵立即给公司经理打电话,经理迅速报案。经过清点,工作人员发现,库房里其他的衣物、毛领并没有丢失,偏偏是这批最贵重的货没了。这说明盗窃者很了解公司库房的情况。警方调查之后,曾经在该服装设计中心工作的男子陈海涛(化名)成为重大嫌疑人。陈海涛曾经是设计中心的执行董事,事发半年前,他已不在公司工作。工作人员说,因为陈海涛是老板的朋友,做生意赔了钱无处可去,老板便让他住在公司。就在警方调查的同时,陈海涛已经把几十箱毛领拉到物流公司,发回老家。几天后,陈海涛打电话通知在老家的妻子王秀华(化名)去货运站提一批货。之前丈夫做生意经常往老家寄货加工,王秀华也没在意,把十几个大包原封不动堆在家里。第二天,陈海涛就赶回了家。王秀华问起这些货,陈海涛说:“这是公司的货,都是毛领子。”“你拿公司的货干吗?”王秀华追问。陈海涛有点赌气地说:“我也不想拿公司的货,可他们欠我的钱啊,我把货拉回来算是抵押,等他们给了钱,我再把货还回去。”王秀华一听,气得把丈夫狠狠骂了一顿,“这样哪行啊,你这是盗窃!公司欠我们的钱,我们想别的办法,你怎么能干犯法的事啊!”王秀华不容分说命令丈夫:“你赶紧把货还回去。陈海涛本来就是一时冲动,被妻子这一骂,也知道是自己不对,第二天乖乖地把货寄回北京。1月16日中午,服装设计中心经理收到一个陌生号码发来的短信:“到亦庄开发区科创一路北京羊海路口,毛领已到速取”。经理开车赶过去,远远地就发现,装毛领的箱子还真堆在路边。陈海涛开着车一直在毛领箱子周边转,直到看见经理的车来了,才放心地走了。虽然陈海涛还回了货物,但案件的侦办却并未因此终结。半个月后,陈海涛被抓获归案。2016年11月29日,此案公开宣判。判决书中这样写道:刑罚是惩罚犯罪的利器,但并非不归之路,亦有必要给走上犯罪道路的人架起一道回归的金桥。古语云:“过而能改,善莫大焉”;俗话说:“妻贤夫祸少”。被告人陈海涛在犯罪之后能接受妻子规劝,幡然悔悟,及时、主动归还赃物,未造成被害单位实际损失,从而赢得被害单位谅解,其罪行虽然严重,但其行动体现出认罪、认罚的态度;其亲属支持司法机关工作,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所发挥的作用在具体量刑时应予充分评价。因此,对被告人陈海涛应当从宽处罚,以罚当其罪。综上,本院对认罪、悔罪、认罚的被告人陈海涛从宽处理,判决其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第二节刑罚概述一、刑罚与刑罚权(一)刑罚1.刑罚的概念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的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2.刑罚的本质刑罚的本质属性是其惩罚性,即使犯罪人承受一定的剥夺性痛苦3.刑罚的特征①刑罚的内容以对受刑罚处罚者的权利予以一定的限制或剥夺②刑罚适用的对象只能是实施犯罪的人③刑罚的根据在于刑法的明文规定④决定刑罚适用的主体是国家各级刑事审判机关4.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措施的区别①适用根据不同②适用对象不同③适用机关不同④严厉程度不同(行政处罚、劳动教养、收容审查)(二)刑罚权刑罚权是国家基于统治权对犯罪人实行刑罚惩罚的权力。其内容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二、刑罚的功能刑罚的功能是指刑罚的创制、适用和执行可能产生的积极效应或作用。1.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剥夺、惩罚、教育改造2.刑罚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功能:安抚3.刑罚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功能:威慑、教育鼓励三、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在创制、裁量和执行刑罚的刑事法律活动时所预期达到的效果或目标。1.刑罚的根本目的刑罚的根本目的是指国家在制定、适用和执行所期望达到的最终目标。外国学者关于刑罚目的学说:报应刑论、目的刑论、折衷论2.刑罚的直接目的(1)特殊预防◆特殊预防是指预防已经犯罪的人重新犯罪。①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彻底剥夺再犯能力(贪官免死)。②适用自由刑,使犯罪人在一定期限内与社会隔离,同时对其进行教育改造。这是特殊预防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方式。③适用财产刑(对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其他贪财图利犯罪)剥夺重新犯罪的资本和物质条件。④适用资格刑,剥夺一定的权利或资格(2)一般预防◆一般预防是指预防社会上有犯罪可能性的人犯罪。.我国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和一般预防目的使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法院对任何一个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都包含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内容和信息。因此,法院在适用刑罚时,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使裁量的刑罚符合惩罚和教育罪犯的要求,又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使裁量的刑罚满足威慑、儆戒意图实施犯罪的人的要求。但不是任何时候都是等量齐观的。
本文标题:第十四章-犯罪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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