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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1年度调整申报基本条件一、申报材料(一)申报材料应符合《〈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农办机〔2008〕15号)和本基本条件要求,两者要求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基本条件为准。材料要真实、齐全、有效。(二)申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中企业名称要一致,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中的企业名称应能确认为同一企业。(三)申报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以及检验报告中的产品名称和型号要一致。(四)企业地址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一致。(五)企业产品标准证明材料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二、企业资质(一)申报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二)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5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2在60人以上。其中:1、插秧机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10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100人以上。2、谷物联合收获机械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10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100人以上,其中喂入量4.0kg/s的大型谷物联合收获机械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2000万元以上。3、拖拉机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10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100人以上,其中150马力以上的轮式拖拉机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5000万元以上。三、产品资质(一)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的资质。(二)在本年度内发布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中,未列入质量较差的产品名单。(三)在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或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的报告中,不存在没有及时有效处理的质量投诉案件。(四)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应在2011年3月31日(含)之后。其中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获机械、插秧机三种产品在2008年6月1日以后获得的鉴定证书应是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其余产品如在2008年6月1日以3后获得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应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推广鉴定大纲鉴定(无部级推广鉴定大纲的除外),鉴定内容应包括生产条件审查、性能试验与安全检查、适用性和可靠性试验、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审查、用户调查。(五)尚未实行推广鉴定的新产品申报时须提供如下材料:1.选型鉴定报告。农业机械选型鉴定报告由省级以上农业机械鉴定机构按其能力认定范围出具,鉴定内容除性能检测外还要包括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内容。2.用户使用意见。内容包括使用者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产品购买时间、累计作业时间和作业量、故障发生情况;对产品及售后服务评价等。申报份数为大型农业机械需要提供5份以上,中小型农业机械需要提供10份以上。3.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说明材料。内容包括结构、原理、性能、材料等方面与同类产品相比所具有的优势等。四、部分农业机械产品性能和推广范围基本要求(一)轮式拖拉机1.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8马力直联传动的轮式拖拉机。不含变形运输车(机)。2.挡位配置数:额定功率40-60马力段(含60马力),不少于8个挡(F+R);额定功率60-80马力段(含80马力)4不少于10个挡(F+R);80马力以上,不少于11个挡(F+R)。3.转向机构:额定功率80马力(含)以上时至少应有液压助力。4.换挡方式:额定功率60马力(含)以上应是啮合套换挡或同步器换挡或动力负荷换挡。5.动力输出轴至少一组,额定功率80马力(含)以上应有双速或多速,并且能方便地进行切换。6.液压输出:额定功率60马力(含)以上至少应配置一组输出。7.安全框架:额定功率80马力(含)以上至少应配置安全架或安全驾驶室,并配置安全带,其强度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8.液压悬挂装置应符合GB/T1593.1-1996《农业轮式拖拉机后置式三点悬挂装置第1部分:1、2、3和4类》或GB/T1593.2-2003《农业轮式拖拉机后置式三点悬挂装置第2部分:1N类》或GB/T1593.4-2004《农业轮式拖拉机后置式三点悬挂装置第4部分0类》的要求。9.动态环境噪声和驾驶员操作位置处噪声应符合GB6376-2008《拖拉机噪声限值》的要求。10.动力输出轴变负荷平均燃油消耗率、最大牵引功率工况下的牵引比油耗应符合部级推广鉴定的要求。11.排气烟度应不大于4.5FSU或符合NY1629-2008《拖5拉机排气烟度限值》的规定。12.近两年累计销售总量按以下原则划分:配套动力标定功率销售量(台)备注18马力(含)~25马力不低于100025马力(含)~50马力不低于50050马力(含)~80马力不低于30080马力(含)~100马力不低于150100马力(含)~150马力不低于50150马力(含)~250马力不低于20250马力以上不低于5注:配套动力功率相同机型的销售数量可以累计计算。(二)手扶拖拉机1.额定功率不大于15马力(11.0kW)。2.额定功率10马力以下的挡位数不少于4个(F+R),10马力以上(含)的挡位数不少于8个(F+R)。3.动态环境噪声应符合GB6376-2008《拖拉机噪声限制》的要求。4.发动机变负荷平均燃油消耗率应符合GB/T13875-2004《手扶拖拉机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5.近两年累计销售数量不低于5000台。(三)谷物联合收获机械61.动态环境噪声和驾驶员耳位噪声应符合GB19997-2005《谷物联合收割机噪声限值》的要求。2.配套动力应符合下列要求:简易型联合收割机配套动力应不小于12马力且具有清选功能;非简易型轮式全喂入联合收割机配套动力应不小于60马力且割幅不小于1200mm。非简易型履带式全喂入联合收割机配套动力应不小于20马力;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的两行机配套动力应不小于12马力,三行机配套动力应不小于25马力,四行机配套动力应不小于35马力。3.非简易型联合收获机械应配置风量可调节的清选装置和倒车报警装置以及停车制动器锁定手柄。带自卸粮箱的机型应设置粮箱报警器。4.离地间隙应符合下列要求:轮式全喂入联合收获机械最小离地间隙不小于250mm;履带全喂入联合收获机械最小离地间隙不小于180mm;半喂入联合收获机械最小离地间隙不小于170mm。5.履带式联合收获机械对土壤单位面积上接地压力不大于24kPa。6.简易型联合收获机械的总损失率:小麦不大于1.5%,水稻不大于3.5%;含杂率:全喂入不大于7%,半喂入不大于10%。7.非简易型全喂入联合收获机械的总损失率、含杂率7和破碎率应符合JB/T5117-2006《全喂入联合收割机技术条件》中第4.1条要求。8.半喂入联合收获机械的总损失率、含杂率和破碎率应符合GB/T20790-2006《半喂入联合收割机技术条件》中第4.1条要求。9.近两年累计销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简易型联合收获机械配套动力小于25马力的销售数量不低于1000台,配套动力大于等于25马力的销售数量不低于500台。非简易型轮式全喂入联合收获机械销售数量不低于200台;履带全喂入联合收获机配套动力小于25马力的销售数量不低于1000台,配套动力大于等于25马力小于50马力的销售数量不低于500台,配套动力大于等于50马力的销售数量不低于200台。半喂入联合收获机械销售数量不低于100台。(四)玉米、马铃薯收获机械1.动态环境噪声和操作者位置处噪声应符合GB19997-2005《谷物联合收割机噪声限值》的要求。2.玉米收获机械的总损失率、籽粒破碎率、果穗含杂率、籽粒含杂率应符合GB/T21962-2008《玉米收获机械技术条件》中第5.2条的要求。3.马铃薯收获机(挖掘机)的明薯率、伤薯率和破皮率应符合NY/T1130-2006《马铃薯收获机械》中第4.1.1条要求,马铃薯联合收获机的损失率、伤薯率、破皮率和含杂8率应符合NY/T1130-2006《马铃薯收获机械》中第4.1.2条要求。4.近两年累计销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背负式玉米收获机械销售数量不低于200台,3行以下自走式玉米收获机销售数量不低于150台,四行以上自走式玉米收获机销售数量不低于50台。马铃薯收获机(挖掘机):配套动力小于等于25马力的销售数量不低于500台;配套动力大于等于25马力的销售数量不低于100台。马铃薯联合收获机销售数量不低于20台。(五)旋耕机1.耕幅大于等于900mm中央传动的旋耕机(配套手扶拖拉机的旋耕机或双轴旋耕机可以为非中央传动)。2.传动方式:齿轮传动(配套手扶拖拉机除外)。3.耕深、耕深稳定性、耕后地表平整度、植被覆盖率和碎土率应符合GB/T5668-2008《旋耕机》中第5.1.1条的要求。4.近两年累计销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耕幅小于1500mm销售数量不低于2000台;耕幅大于等于1500mm小于2300mm销售数量不低于1500台;耕幅大于等于2300mm销售数量不低于500台。(六)耕整机和微型耕耘机1.耕整机配套动力不大于6kW,主要用于水田犁耕和9整地的乘坐式单轮驱动的耕整作业机械。2.耕整机应配备在非正常作业时能可靠切断动力的装置。3.耕整机近两年累计销售数量不低于1000台。4.微型耕耘机配套动力不大于7.5kW,主要用于水、旱田耕整、田园管理、设施农业等耕耘作业为主的非乘坐式耕整地机械。5.应配备切断供给刀片动力的装置,要求有意识地操作该装置才能实现启动操作。6.微型耕耘机扶把的设置应符合JB/T10266.1-2001中的4.2.4.3、4.2.4.4要求。7.微型耕耘机近两年累计销售数量不低于2000台。(七)铧式犁1.犁体工作幅宽及相应最大耕深、每米工作幅宽质量、入土行程应符合GB/T14225-2008《铧式犁》的要求。2.近两年累计销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小型(配套动力40~50马力),销售数量不低于500台。中型(配套动力50~80马力),销售数量不低于100台。大型(配套动力80马力以上),销售数量不低于50台。(八)插秧机1.插秧机应配置仿形机构和过载保护装置。2.动态环境噪声和驾驶员耳位噪声应符合GB/T1020864-2007《水稻插秧机技术条件》中第4.1.3的要求。3.相对均匀度、伤秧率、漏插率、漂秧率和翻倒率应符合GB/T20864-2007《水稻插秧机技术条件》中第4.1.3的要求。4.近两年累计销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手扶步进式销售数量不低于1000台,独轮乘坐式销售数量不低于500台,四轮乘坐式销售数量不低于100台。(九)谷物播种(条播)机1.应配备镇压装置,此外不少于两种作业功能。2.播种性能中的各行排量一致性变异系数、播种均匀性变异系数、播种深度合格率应符合JB/T6274.1-2001《谷物播种机技术条件》的要求。3.具有免耕功能的通过性应满足要求。4.近两年累计销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配套动力小于25马力销售数量不低于1000台,配套动力大于等于25马力小于50马力销售数量不低于500台,配套动力大于等于50马力销售数量不低于200台。(十)单粒(精密)播种机1.应配备镇压装置。2.播种性能中的粒距合格指数、种子破损率、播种深度合格率应符合JB/T10293-2001《单粒(精密)播种机技术条件》的要求。113.具有免耕功能的通过性应满足要求。4.近两年累计销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配套动力小于25马力销售数量不低于500台,配套动力大于等于25马力小于50马力销售数量不低于300台,配套动力大于等于50马力销售数量不低于100台。(十一)植保机械近两年累计销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小型动力喷雾机(行走式、担架式)销售数量不低于500台;喷杆喷雾机(悬挂式、牵引式)应配备防滴漏、防漂移装置,销售数量不低于100台;风送式果园喷雾机(悬挂式、牵引式、自走式)销售数量不低于60台;自走式喷杆喷雾机销售数量不低于20台。(十二)茶叶机械1.应符合制茶工艺和茶叶卫生要求。与茶叶直接接触的工作部件材料或涂层,不得影响茶叶品质。2.近两年累计销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茶叶修剪机销售数量不低于100台;
本文标题:关于建议开展水稻插秧机质量调查工作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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