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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驾驶员安全知识培训(货运部分)A: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B: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C: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D:事故现场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E:常见职业病及预防A1、驾驶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一)遵章守法、安全行车遵章守法,就是要遵守有关交通和运输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安全行车主要是指保障旅客乘车安全、货物完好无损地送到目的地,并确保自身和车辆安全。营运汽车驾驶员应将遵章守法放在首位,加强法纪观念,确保行车安全,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遵章守法,就是要遵守有关交通和运输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安全行车主要是指保障旅客乘车安全、货物完好无损地送到目的地,并确保自身和车辆安全。遵章守法、安全行车的要求1.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切不可我行我素。熟知规章制度,交通法规,操作规程。2.树立法律意识。3.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懂得用法律、法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4.培养良好的驾驶作风和职业习惯。营运汽车驾驶员要加强自身修养,培养良好的个性心理,不开快车,不开“英雄车”,不开“斗气车”。驾驶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二)爱岗敬业、优质服务职业道德要求营运驾驶员必须热爱本职岗位,树立敬业精神,以“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的姿态,落实到实际的工作中去。给旅客提供规范、科学、安全、优质、高效的服务。爱岗敬业、优质服务的要求1.树立良好的职业观2.要有优质服务的本领3.讲究信誉和质量,建立稳固的客源4.要树立敬业、爱业的思想5.要学会自律,保持良好的心态6.做到正点运行,文明服务,礼貌待客7.熟知旅游景点的道路状况、导游服务、食宿8.熟悉城市道路运行路线,按用户的要求行驶和等候。不得拒客、拒载。驾驶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三)文明经营、公平竞争交通运输业通过旅客流动来实现产值和效益,服务性很强。文明、有序、健康的运输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我们驾驶员要有较强的价值观念,主动适应市场、占有市场。竞争的法宝之一就是“童叟无欺,一视同仁,文明经营,优质服务”,不能“唯钱是图”。文明经营、公平竞争的要求1.树立“讲文明、树新风”的思想。2.要按照社会公德和从事营运方式的不同要求,规范服务标准。3.要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增强竞争意识4.树立社会责任感,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具有牺牲奉献精神。驾驶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四)钻研技术、规范操作营运汽车驾驶员要提高运输效率,确保行车安全,必须掌握过硬的技术,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钻研技术、规范操作的要求:1.重视知识和技能的学习2.树立技术过硬、规范服务的品质意识。3.重视实践,善于总结提高,掌握过硬的驾驶本领。驾驶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五)见义勇为、弘扬正气社会主义社会人和人之间是平等、互助、团结、友爱的关系。因此,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既是社会主义公德最起码的要求之一,也是营运汽车驾驶员应具有的品德.确保货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是营运驾驶员义不容辞的责任。见义勇为、弘扬正气的要求1.要树立对社会负责的精神2.要形成见义勇为、弘扬正气光荣,畏缩不前、漠不关心可耻的舆论氛围。3.作为单位、社会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奖惩制度4.要自觉接受法律和道德教育A2、法律、法规、行政管理规章(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二)货运经营第二十二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防止货物脱落、扬撒,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货运经营第二十八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车辆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货运经营货运经营第四十八条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承运货物的种类,提供经济、适用的车辆,不得超载。运输特种货物、零担货物、集装箱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四十九条货物运输经营者承运货物,应当按照托运单约定的要求承运。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等危险、易腐、易溢漏的货物。承运国家规定禁运、限运以及凭证运输货物,应当按照规定检查核对托运人的准运手续。由于承运人或者托运人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第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承运人应当先行赔偿,然后向责任方追偿。(三)搬运、装卸第五十七条搬运装卸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组织作业。从事危险货物和大型、特种物件搬运装卸的,应具备相应的专用工具和防护设备,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因搬运装卸作业不当造成的货损、货差或损坏交通和市政绿化设施的,搬运装卸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监督、检查、管理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给予表彰,并向社会公布:(一)连续5年考核等级为AAA级的;(二)参与重大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三)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优秀事迹的。第四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受理投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被投诉人接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执法机构的投诉处理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监督、检查、管理第七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阻挠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二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或公众的投诉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之间、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服务对象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对其作出的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应予以纠正。(五)《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第六条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初中以上学历;(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经营性道路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在发证机关所在地以外从业,且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到服务地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第四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作业规程对道路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进行现场监督,确保装卸安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应当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全程监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输车辆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二)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二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二十四条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第二十九条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第三十一条专用车辆
本文标题:汽车驾驶员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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