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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李迎宾-农业法律适用问题(20130605)
农业法律法规常见问题解读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李迎宾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体制下食品安全分工农业部•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体制下食品安全分工农业部•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依法)组织风险监测、监督抽查•(依法)发布相关信息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体制下食品安全分工食药总局•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确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原卫生部门)•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原卫生部门)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体制下农业部门如何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未修改前,仍按前者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未规定的职责和手段,《特别规定》有规定的,可以适用《特别规定》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体制下农业部门如何监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的范围: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农业活动中获得(收获、采集、捕捞)且未经加工的——经过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的工业生产活动中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农产品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如何判别食用农产品与加工食品看是否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豆芽、豆腐、酸菜谁来管•有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经过加工?•是否农业活动中获得?•本级政府如何决定?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假羊肉串谁来管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假羊肉串谁来管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假羊肉串谁来管欧盟卫生和消费者事务委员托尼奥·博格:近来波及欧洲多国的“马肉风波”截至目前仍属于商品标识问题,而非食品安全事件。——2013.2.13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假羊肉串谁来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二)在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管理的原则——食品生产经营者负首责•安全食品不是管出来的,而是生产出来的•我国有2.5亿农户、近50万家食品加工企业,不可能采取人盯人的监管方式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管理的原则——食品生产经营者负首责第三十七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安全食品不是管出来的,而是生产出来的•我国有2.5亿农户、近50万家食品加工企业,难以采取人盯人的监管方式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范围(第32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无论是否农产品),可依据第51条处罚冒用者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门市场监测(监督抽查)的性质•不是为了监管市场,而是准确客观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为监管生产服务•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可进入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场所采集样品、收集数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与此类似•发现问题的,应当查封扣押,并移交食药部门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门查处范围(7类)•检测机构违法:伪造结果或结果不实(第44条)•生产记录违法:未建立、未按规定保存、伪造(第47条)•未按规定包装标识(第48条)•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第49条)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门查处范围(7类)•生产企业、合作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第50条第1款)•农产品批发市场违法:未抽查检测进场销售的农产品,或发现不安全农产品未要求停止销售并向农业部门报告(第50条第2款)•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第51条)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门查处范围工商部门(食药部门)•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第50条2、3款)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个体农民如何罚•先看农药、饲料、兽药条例•没有的再看《特别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第四条)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零售市场中的个体工商户谁来罚•原来工商,现在食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特别规定》……二、种子法1.品种审定品种审定通过的标志是审定公告(第16条)安排品种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不能视为通过审定(农政函[2001]3号)二、种子法1.品种审定销售行为,可作为认定经营、推广的依据(第17条)•以“示范用种”的名义销售种子的,应认定为经营、推广行为(农政函[2001]3号)•如果育种者提供的试验示范用种是有偿的,存在买卖关系,则属于销售行为,应当遵守《种子法》关于种子销售的规定。(农办政函[2006]8号)二、种子法1.品种审定赠送行为是否属于经营、推广?•如果以种子名义针对不特定对象赠送,可以视为推广行为二、种子法1.品种审定少量销售也属经营、推广(第17条)•销售数量可作为认定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依据之一,在确定处罚幅度时予以考虑(农办政函[2006]8号)二、种子法1.品种审定•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品种,至少应当标注种子销售省审定编号(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5条)•未标注的,按种子法第62条第2项“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予以处罚,责令改正,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农办政[2003]13号)二、种子法1.品种审定“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含义(第17条)•未经国家级和省级审定通过在审定公告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的(农办政函[2006]8号)•相邻省同一适宜生态区域未经同意引种的,不宜按未经审定通过处罚二、种子法1.关于品种审定“引种”的含义(第17条)•须经审定并已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经相邻省农业部门同意,在该省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种植•引种时,应在推广地区依照《农技推广法》规定先行试验,证明具有适用性•同意引种的品种,在适宜生态区域不受面积限制(农办政函[2006]8号)二、种子法1.品种审定种子标签标注的适宜区域与审定公告不一致,可否按未审定处罚•关键看是否在适宜区域外销售,如是,可以,否则,只能按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责令改正,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种子法1.品种审定停止推广(品种退出)的种子能否按未审定处罚•不宜,法律未规定,没有安全危害•重点在宣传,使农民和经营户了解二、种子法1.品种审定违法经营户无法承担1-5万元罚款•实事求是,情节较轻的,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严重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代销的、属分支机构的,可处罚委托人、经营许可证的持有人二、种子法2.生产许可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品种审定证书(第21条)原来不需要:•种子法仅从生产地点、资金、设施、人员方面提出要求,•销售时该品种必须通过审定•转基因种子,无论是主要还是非主要农作物种子,都应取得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并要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时提交二、种子法2.生产许可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品种审定证书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7条第2项•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二、种子法2.生产许可生产许可不审查“制种面积”(第21条)•种子法只要求具备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县级及县级以下行政区),许可办法也未作此项要求•制种面积和生产规模属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不能将制种面积超规模认定为“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二、种子法2.生产许可生产许可过期后收获种子是否属于无证生产•不属于,以播种时间为依据。二、种子法3.经营许可只要有经营行为,除四种情形外,都应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第五章)•农民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受获得许可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的、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只要有销售行为,即使是“试验示范”,也要依法取得许可•未取得经营许可分装的,按第60条无证经营处罚二、种子法3.经营许可只要有经营行为,除四种情形外,都应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科研院所能否串换?不能,只能是农民。但如果无质量问题,可不予处罚。二、种子法3.经营许可分支机构备案不是许可•备案是一种书面报告行为,目的在于使备案机关了解有关情况,更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不需要备案机关“准予备案”•接受备案后经审查发现有违法问题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或查处•备案具有强制性,不备案的适用第62条第5项处罚,责令改正,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种子法3.关于经营许可在异地取得许可的种子经营者的种子能否在本地销售•种子经营许可不是单纯的销售许可,而包括了生产加工在内•关键看种子是否取得审定,而不是在哪里获得经营许可。•在许可的有效区域外委托代销和设立分支机构销售的,应当取得许可二、种子法3.关于经营许可再委托如何处理?——不允许再委托。应经持证者直接委托,否则属于无证者委托,可以按无证经营处罚。二、种子法3.关于经营许可对未取得许可证的经营者的下级代销商如何处理?视具体情况——明知的:可以按无证经营处罚——不知的:给予告诫,不予处罚•关键在挖源头二、种子法3.关于经营许可对经营无证生产种子的行为无法处罚?•未标注许可证号的,按第62条第2项经营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处理•标注假许可证号的,理论上可以同上处罚,但可视情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如果存在种子质量等问题,可适用假劣种子等条款处罚二、种子法4.关于包装与标签标签形式:能否以不干胶标示•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标签办法)•只要相应图案或文字固定于种子包装物表面或内外,不易脱落,种子标签内容可以以不干胶图案或文字标示•与伪造、涂改标签或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区别开来二、种子法4.关于包装与标签标签形式:是否必须附内标签不必须•《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标签标注内容可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也可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或放在包装物内,……。二、种子法4.关于包装与标签标签标注内容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未要求标注质量保证期•使用者购买种子即买即用•企业标注的,属于对使用者的承诺,要受保质期的约束二、种子法4.关于包装与标签标签与公告不一致,能否适用伪造涂改试验检验数据•不能,可适用第62条第2项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处罚。•如果更改的是种子种类、品种,应按假种子处理(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二、种子法4.关于包装与标签应包未包、应标未标只能罚款(第62条)•还可责令改正:监督其包装、标识、退货•加强检查:未改正的可以再次罚款•加强抽检:查处假劣种子问题。散装与假劣是两个概念,不能仅因为散装就认定假劣。二、种子法4.关于包装与标签种子商品名混乱•已出
本文标题:李迎宾-农业法律适用问题(201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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