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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向二、三产业转移以及新生代农民工对土地的陌生,留守农业人群呈现出总量相对不足、整体素质偏低、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然而,新型职业农民将以从事农业作为固定乃至终身职业,是真正的农业继承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不仅解决了谁来种地的现实难题,更能解决怎样种地的深层问题。为做好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加快构建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完善培育制度,强化体系建设,结合贵州省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3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规范化技能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103号)要求,以造就高素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目标,以服务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产业发展和促进农业从业者职业化为导向,围绕贵州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万名农业专家服务‘三农’行动”工作,着力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为推进重点产业裂变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提供人力支撑。(二)目标任务1、完善培育制度体系。通过教育培训提高职业农民综合素质和生产经营水平,通过规范管理引导农民走上职业化发展道路,通过政策支持提高职业农民自我发展能力,建立完善适合省情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2、建立健全培育机制。探索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机构、培训单位、实训基地、农民田间学校的准入标准,加快建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作为基础力量和基本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研院所、涉农高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其他各类市场主体多方参与、适度竞争的多元培育机制。3、构建职业农民队伍。今年,贵州省主要围绕“三个类型、四个计划、五支队伍”构建全省职业农民队伍。“三个类型”即职业农民培育类型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四个计划”即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农机专业合作社带头人轮训计划和省级新型职业农民素质提升计划(具体方案另发);“五支队伍”即围绕全省重点发展的粮油、生态畜牧业、茶叶、蔬菜、精品水果等,以产业为纽带,建设5支新型职业农民骨干队伍,建档立册,长期管理。各市(州)5支新型职业农民骨干队伍建设任务之和不低于当地新型农民培育工作总任务的60%,逐步形成一大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同时,省领导联系点、农委帮扶点,以及工作积极性高的项目县进行倾斜,强化项目安排的集中度。2016年,全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不少于2.5万人,其中生产经营型不少于1.5万人(含青年农场主),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1万人。在2015年工作的基础上,今年全省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计划为450人,新增200人。二、培训时间与补助标准按照农业部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中央补助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培育(包括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农机专业合作社带头人轮训计划等)。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期内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按人均5000元测算,由生源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从项目经费中支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和农机专业合作社带头人轮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按人均3000元左右标准进行测算;结合省情,省级配套资金用于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育(即省级新型职业农民素质提升计划),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7天,按人均1000元标准进行测算。三、重点内容(一)培育工作前准备(9月底前完成)1、落实培育任务。按照工作要求,今年项目资金直接切块到县(市、区、特区),仁怀市、威宁县归口由遵义市、毕节市管理。各地按照附表1可参考农业生产总值、耕地面积、部级示范县数、上年度农民培训工作等因素统筹分解到县(市、区、特区)资金。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培育部级示范县不少于150人,其他项目县不少于100人。各市(州)在任务安排时,需统筹考虑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3个类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协同推进。2、培训对象遴选(1)基本条件。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年龄不超过60周岁、从业3年以上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主要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从业人员。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科技示范户、农民合作社骨干等。——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主要包括:一是长期、稳定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劳动作业的农业从业人员,如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二是广大分散的农户中具有一定的农业生产经验和专业技能的农民。——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包括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种子经销员、农资经营户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2)工作要求。今年,各项目县在启动培育工作前必须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具体工作中,要加强与产业部门对接、尊重农民意愿,分产业建立拟培育对象个人档案。相关工作数据全部纳入全国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培育对象库管理,作为精准培育的重要基础,做到先“入库”后“遴选”。(3)其他。各地在遴选对象时,要结合实际细化出台新型职业农民标准,将致力于农业农村发展的科技示范户、青壮年农民、返乡创业农民、退伍军人、农村“两后生”和大学生农村创业者纳入培育对象,同时,对有一定生产能力和产业规模的农村妇女、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计生贫困户、残疾农民等予以倾斜。3、培训单位确定基本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单位(近5年无不良记录),承担培训专业必须与法人证业务范围一致;具备与培训内容相适应的培训能力和跟踪服务能力等;自愿在农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培训工作。4、实训基地确定基本条件:实训基地必须为省级以上农业园区、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等;具有专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在本行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具备与实训内容相适应的培训能力,有相应的食宿条件,有满足常年实训需要的实训场地。5、农民田间学校建设基本条件。依托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示范基地、农民合作示范社、农业企业、农业园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平台,推进农民田间学校建设工作。原则上,农民田间学校建设应具备较好的产业基础、有较多的农民学员、有固定的培训场所、有规范的管理制度、有必要的教学设备等“五有”条件。培训单位、实训基地及农民田间学校实行“申报制”、合同制、挂牌管理。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理部门统筹负责辖区内培训单位、实训基地、农民田间学校确定工作,细化准入标准,明确工作程序,确定结果向社会公布,以文件形式报省农委备案。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落实本县培育工作,按要求选送学员到符合条件的培训单位和实训基地(农民田间学校)进行培育,防止以分派任务的方式招标培训单位。要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收市场主体充分参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培育效率。(二)强化教育培训过程管理1、加强培训师资建设。按照统一建设、动态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我省培训师资全部纳入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师资库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工作需求,遴选一批优秀师资纳入师资库,优先考虑入选“万名农业专家服务‘三农’行动”的专家。同时,分级建立师资库使用管理制度、资源配置和考核机制,对入库师资要严格把关,共同服务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原则上,培训师资实行先“入库”后“选派”。入库师资可获取受聘单位给予的课时报酬。鼓励优秀师资在全省范围内授课,发挥好入库师资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的重要作用。2、加强建设培训教材。各地要按照农业部推介发布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规范》(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信息管理系统”首页下载)要求,围绕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综合素质和生产经营能力,坚持权威性、思想性、指导性、可读性并重,提高教材开发质量,努力打造一批先进适用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精品教材,便于教师教学和农民自学。今年,每个项目县要结合培训工作需求,组织开发1本以上图文并茂、通俗易懂、务实管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教材。3、加强创新培训方式。实行“一点两线、全程分段”培训,即以产业发展为立足点,以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为两条主线,分段集中培训、实训实习、参观考察和生产实践相结合,按照不少于一个产业周期全程进行培育。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培育工作,探索农民接受在线教育培训、移动互联服务和在线管理考核等方式,提高培育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创新培训方式。今年,我省将开展职业农民信息化试点工作。各市(州)要在1个以上“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开展整村推进培育职业农民试点工作。4、加强建立考试考核机制。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要采取“操作为主、理论为辅”的形式,对受训农民进行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结业证书,对学习情况进行记载。培训结业证书由培训单位按省统一样式印制。鼓励引导考试合格学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农民技术职称。通过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农民技术职称评审“三结合”方式,全面考核评价培训效果。5、做好验收总结(12月中旬前)。培训单位在完成培训任务后,及时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各县农业部门会同财政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报告,对存在问题的待整改后再验收,直至合格。(三)开展认定管理落实好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精神,建立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制度。原则上,由县级以上(含)人民政府发布认定管理办法,对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主体、承办机构、相关责任等进行明确。县级认定管理办法按层级报市级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开展认定工作,颁发农业部统一证书式样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项目县要明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作为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核、建档立册、证书发放、信息库管理及相关组织服务等认定事务,确保认定工作规范开展。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参照国家有关农业行业职业技能标准、程序和要求执行。(四)落实政策扶持各项目县、有条件的市(州)要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政策扶持制度,充分利用现有政策,积极出台新的政策,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扶持,重点在土地流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补贴、保险、产业扶持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创办各类经营实体。建立农技人员跟踪联系服务职业农民制度,将职业农民培训对象遴选为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的科技示范户,实行农技人员与其对接服务。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与中、高职学历教育、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相衔接机制,提升新型职业农民综合素质。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系统性工作,项目县要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强化工作落实,统筹协调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保险等部门参与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中来,共同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各地要发挥好农广校主体或基础作用,各级农广校要因地制宜,有条件有能力的可以“直接教”,也可以“组织教”,即发挥专业化统筹组织协调作用。要积极创新机制,聚集农业院校、科研院所、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等资源优势,吸引多方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培育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新局面。(二)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培育质量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分级负责。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工作负总责,组织任务申报与下达、实施、信息报送和日常监督检查;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及其使用监管负责;市(州)级农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工作负责,组织任务申报与下达、实施,培训单位、实训基地、农民田间学校确定,信息报送和日常监督检查;市(州)级财政部
本文标题:贵州省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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