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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培训讲义培训时间:2014.6.9培训地点:青场中学教师会议室培训教师:徐国林培训流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二、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三、案例分析培训步骤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法律知识学习(资料附后)二、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前兆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此间必然会出现诸多前兆与信号。小错不断,大错必犯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中学生犯罪都有哪些前期征兆呢?1.对学习不感兴趣,学习成绩无缘无故的下滑,考试时进行抄袭,对考试结果不以为然,留级也无所谓;2.对事物的兴趣开始变化,劳动懒散,上课思想不集中,而对武打、言情和低级庸俗甚至黄色的录像、书刊和光盘甚感兴趣;3.经常迟到、早退、旷课,厌恶学校生活,如果与校外的不法分子或无业人员有了联系,就会越来越不愿意回家;4.对教师和家长的关心帮助表示反感,甚至怀有敌意,恶语顶撞;5.对遵守纪律、要求进步的学生进行讽刺、挖苦和打击,同情和包庇甚至效仿有劣迹或不法行为的人,把反社会的人格或行为当作是“勇敢”的表现;6.道德品质起了变化,如从诚实变成爱撒谎,爱说空话、大话、假话,从斯文变成野蛮,喜欢逞能,从文明礼貌变成口吐秽言、动作粗野;7.结交不三不四的人,或与校外的流失生和有前科的人结交,或拉帮结伙聚在一起甩扑克打麻将,或三五成群出入公共场所,惹是生非,遇事便大打出手,惟恐天下不乱;8.过分追求物质享受,染上了一些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习惯,如抽烟喝酒等。(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从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开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列出了九种不良行为:(1)旷课、也不归宿;(2)带管制道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它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对具有以上所列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如果不及时教育、其不良行为得不到有力的尽快的矫正,那不良行为的进一步发展就会导致违法犯罪,前兆就会变成违法犯罪事实。例一:湖北某缔结连发胜8起家庭被盗、商店被撬案件,现场不留痕迹,作案手法高超。经侦破,着伙神出鬼没的作案团伙是由21名13岁左右的初中学生组成。这些人有的从8、9岁就染有不良习气,但又得不到及时的教育和矫正,最终走向犯罪。例二、北京曾处理过一个8人抢劫、流氓团伙,平均年龄不足14岁,他们在不到四个月的时间内作案15起。这8个人也都是从小很小就不良习气缠身,行为不端,劣迹斑斑,有的未得到及时矫正,最终也走向犯罪。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预防不良行为要从小抓起,从现在做起。良好行为的养成要经过一个长期的培养训练。预防不良行为要从具体的小事抓起。小时不抓,就会演变成大错。从小抓,抓小事,久而久之,形成良好习惯,使不良行为得到及时的制止和矫治,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环节。(三)未成年人应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全社会开展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家庭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但是,在重视从外部条件作好各方面预防犯罪工作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未成年人自身在预防和抵制犯罪方面的作用。一个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归根结底,主要还是由其自己的思想意识、价值取向决定的,即使是未成年人,也不能忽视其自身的决定作用。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人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这是对犯罪进行自我预防的基本条件。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尊重社会公德,比如敬老爱幼、尊敬师长、礼貌待人、爱护公共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为大家所共同遵守的一些道德准则等等。一个人如果从小养成良好的品行,就比较容易能够抵制各种不良思潮和不良行为的影响和诱惑,这是自身预防犯罪的重要基础。2、树立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这是加强对未成年人进行人格培养,提高未成年人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自尊”,主要是讲自我尊重,自己尊重自己的人格,珍重自己的品行。一个人如果对自己的人格和品行没有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就容易受到不良习气的影响,容易随波逐流、沾染上不良行为。所以,“自尊”反映了一种健康向上的品格。“自律”,主要是指自己能够控制自己,严格要求自己,而不是放任自流、随着性子来。现实生活中有些人道理是会讲的,也知道做什么不对,但是一遇到实际问题,自己约束不了自己,缺乏自律,以至于一失足成千古恨。无论在历史上还是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教训是很多的。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自己能管得住自己,做到自律,对防止一个人犯错误,对减少、杜绝违法犯罪行为是十分重要的。“自强”,是指积极要求进步,无论在学习上、品行上,都有进取心,不甘于落后,这是一个人进步的动力。3、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4、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未成年孩子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须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不要盲目行事,如现在一些中学发生的学生之间打架事件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还要构成犯罪。三、案例分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五则小学生秦某因学习成绩不佳,其父经常对其打骂、冻饿,这构成犯罪吗?[案例简介]秦某,男,12岁,系小学五年级的学生。秦某的父亲是一名装卸工,虽然文化不高,但一心希望儿子能出人头地。所以对秦某的学习要求得非常严格。可是,秦某贪玩好动,智力水平中等偏下,因而成绩平平,便经常遭父亲的打骂。几次冬天,秦父为惩罚儿子,竟然让秦某身穿单衣站在冰天雪地之中持续3小时以上。秦某因精神长期处于恐慌中,又经常吃不饱饭,从1997年初开始生病,秦父认为是小孩子装相,迟迟不给治疗,直到1997年4月,秦某的病情出现危急情况时,才被送到医院。[律师的话]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有病不给医治、强迫超体力劳作、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或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彼此之间存在相互扶养的义务。本案,秦父为惩罚儿子,经常对其打骂,不给吃饱、有病不给治疗、使其在雪地中受冻,使秦某在肉体和精神上均受到摧残,完全符合虐待罪特征。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犯虐待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还规定,犯第一款罪的,告诉(提起诉讼)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提起诉讼。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如果虐待行为已符合第二款规定,引起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就不再是自诉案件的范围,应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主动追究。未成年人程某毁弃他人信件,构成何罪?[案例简介]程某,男,16岁。程自小喜爱集邮,千方百计搜罗邮票。一次他发现信架上有一封信的邮票非常漂亮,只可惜不是他家的信。几经犹豫,程某还是把这封信拿回了自己家,撕掉邮票之后,便把信扔掉了。第一次尝到了甜头,程某便一发不可收。他不再满足于自己家所在大院的那几封信,而是窜遍周围的所有大院。有时,趁人不备,还溜进机关、学校。程某采用此种方法,积攒了200多枚精美的邮票。[律师的话]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案中,程某为非法获取他人邮票,毁弃信件200多封,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父母不让孩子上学违法村民赵某家有一子一女,均达到法定入学年龄。但赵某有重男轻女思想,仅让其九岁的儿子上学,其女儿则被留在家里帮助干活。村委会干部多次劝说赵某将女儿送到学校去读书,均被赵某以自家的事不用他人来管而拒绝。其女儿渴望上学,经常偷偷溜到村办小学的教室外听课。小学校长张某发现此事后,亲自到赵某家里做工作,劝告赵某,国家法规规定子女有受教育的权利,赵某的作法违反了教育法。赵某听从了张校长劝告,将其7岁的女儿送到学校读书。受教育权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技术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其包括每个人按照其能力平等地受教育的权利,亦包括要求提供教育机会的请求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我国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经批评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本案中赵某之女已达到法定入学年龄,赵某不让其上学的作法是违反宪法、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之规定的。赵某在小学校长张某劝说之下将其女儿送到学校读书,纠正了其违法行为,应予以肯定。未成年人方某盗用他人电话号码通话,构成何罪?[案例简介]方某,男,16岁,于去年3月,盗取他人无线电话号码,输入自己的手提无线电话机,通话数十次,使被窃的电话户主损失电话费2000余元。方某还曾窃取无线电话号码转让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3000余元。[律师的话]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这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出现的一种犯罪。与传统盗窃手段有很大差别,盗用人每通话一次,被窃的电话户主就要为他支付一定的话费,本质上也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因而以盗窃罪定罪处刑是恰当的。本案,方某非法获利总计5000元,已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依法应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成年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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