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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及适用法律条规汇总第一条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第二条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案第三条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案第四条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案第五条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第六条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案第七条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案第八条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案第九条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案第十条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案第十一条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案第十二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案第十五条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案第十六条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案第十七条经营或者使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案第十八条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第十九条未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案第二十条在制作加工过程中未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案第二十一条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案第二十二条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案第二十三条未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案第二十四条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第二十五条未依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参加工作案第二十六条违反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规定案第二十七条违反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记录规定案第二十八条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案第二十九条食品加工经营场所不符合规定要求案第三十条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案第三十一条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案第三十二条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在使用前未进行消毒案第三十三条餐具、饮具不符合规定要求案第三十四条未查验集中消毒企业的经营资质、未索取其消毒合格凭证案第三十五条违反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规定案第三十六条违反食品运输管理规定案第三十七条聘用法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案第三十八条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进入市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第三十九条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案第一条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1.违法行为1.1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1.2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1.3《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1.4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2.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2.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3.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3.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三)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第二条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案1.违反条款1.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1.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2.处罚依据2.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2.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第三条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案1.违反条款1.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1.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2.处罚依据2.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2.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第四条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案1.违反条款1.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1.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2.处罚依据2.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2.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第五条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1.违法行为1.1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1.2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1.3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1.4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1.5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1.6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2.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2.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3.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3.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第六条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案1.违反条款1.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1.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2.处罚依据2.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2.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三)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七条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案1.违反条款1.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1.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2.处罚依据2.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
本文标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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