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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智慧財產權以著作權為討論中心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林文亮2010.10.152簡介智慧財產之源起非源自於任何一種財產權,而係封建時代由國王或官吏授予之一種特權,後因時代演進變成由法律授予,屬於一種無體財產權1624英國制訂世界第一部專利法「壟斷法規」1709英國制訂世界第一部著作權法「安妮法案」1857法國制訂世界第一部商標法「關於以使用原則與不審查原則為內容的製造標記與商標的法律」英文稱之為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3智慧財產權之種類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布局4從研發成果看智財權表現型態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研發成果報告、論文、心得、軟體、文件產品名稱產品或方法發明之內容內部資訊、專門技術管理方式、操作手冊5智慧財產是泛國際化的權利由於各國對於智慧財產權的界定並不一致,故以締結國際條約解決爭議及權利範圍,已成為慣例1967瑞典斯德哥爾摩簽署的「設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條約」(ConventionEstablishingthe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簡稱WIPO)1996「世界智慧財產組織著作權條約」(WIPOCopyrightTreaty,簡稱WCT)與「世界智慧財產組織表演與錄音物條約」(WIPOPerformancesandPhonogramsTreaty,簡稱WPPT)2001就基因資源、傳統知識、民間藝術在日內瓦舉行討論2002就電子商務與智慧財產領域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討論6我國參加的國際組織1994.4.15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市舉行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部長會議決定成立WTO,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以取代成立於1947年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分為四類:已開發成員、發展中成員、轉軌經濟體成員和未開發成員,現有成員148個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皆須遵循WTO內「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簡稱TRIPs)最低要求義務會員亦有遵守WIPO內相關智慧財產權之義務7智慧財產與一般財產之區別2-1智慧財產通常有一定地域之範圍,一般財產則否,例如商標之註冊在巴黎公約會員國之間相互獨立智慧財產權的效力,通常有一定時間之限制,例如新型專利權為10年智慧財產所保護的包括人格權及財產權,在繼受取得之情形兩者不同;而一般財產權無此問題智慧財產權之取得,如商標及專利,通常需要經過申請及審查之程序;一般財產除不動產外少有此種問題智慧財產需具備創新性、非物質性、公開性等特徵;一般財產之取得依私法自治原則決定,並無特殊限制8智慧財產與一般財產之區別2-2智慧財產權之權利有不確定性,例如專利權不一定會被主管機關核准,也可能因為被舉發而撤銷;一般財產則否智慧財產權的研發及創造成本高低不一定,但是重製成本卻很低,因此常常造成無形資產交易市場有市場失靈現象智慧財產權性質上包括使用或實施權及禁止或獨佔權;使用權固不待論,禁止權則充分表彰智慧財產權之特色,即禁止他人以同一方式使用之權能。一般財產權之使用權及禁止權屬同一件事,由於一般財產權使用上排他性之結果,例如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權能,當然也就蘊含禁止他人為相同使用之結果9簡介專利權目的在鼓勵研發與利用發明包括產業上之新產品、技術、方法或外觀設計權利取得要件需具備新穎性、產業利用性、進步性等權利人專有製造、販賣、使用等權利權利之取得需經過主管機關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審查,凡核准之專利,自申請之日起算,發明專利為20年、新型專利10年、新式樣專利12年侵害專利權並無刑事責任,但須負民事責任10專利權之取得與專利商品化關係專利權即專利證書之取得是一回事,有無獲得金錢利益是另一回事專利技術之難易與專利市場價值之多寡未必相當:例如在南極可以接收的手機技術或許很高深,但未必有市場價值,因為很少人去南極專利之申請,核准數量固然重要,但能否商品化才是最重要之目的如何透過專利權之運用,包括授權或買賣,換取最大之利益,才是專利權最重要之考量11簡介商標權目的在保護消費者權利及維護企業間之公平競爭可以用來識別商品來源、表彰商品價值及企業形象以文字、圖形、記號、聲音、顏色與立體或其聯合式構成之產品識別標誌,且需具有識別性商標專用權人就其請准註冊商標之指定商品專用權類別中有專用權權利之取得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告三個月內無人異議即取得,惟商標權之保護,自申請之日起算10年,但可以不斷延展使用商標之使用年限12簡介營業秘密目的在保護企業間之公平競爭與倫理包括企業上具競爭優勢各種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等均屬之不具權利性,僅需具有非公知性、價值性,並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等三要件之各種上述資訊只需喪失秘密性,或不再具備前三項之非公知性、價值性、合理保密措施等要件及喪失營業秘密資格與專利最大不同,在於不需向主管機關申請即受保護,當然也不需要揭露內容,惟保護之手段較為薄弱13簡介著作權目的在鼓勵各種文化創作,以促進文化之發展只要是科學、文學、藝術或其他學術具有原創性之創作均屬之著作權之利用應依各著作之種類而異,著作權人享有重製、改作、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權利不需經過登記,一旦完成創作即取得著作權自然人之著作其保護及於自然人終身加50年,法人之著作為公開發表後50年14著作權之發展沿革2-1著作權是伴隨著印刷術發展而產生之觀念,初保護之目的在經濟利益即版權、翻印權(Copyright),本屬一種國王允許出版商翻印書籍之一種特許令,直到「安妮法案」才將此權利確定歸屬予著作權人,嗣後才演進至保護著作權人精神權利1791法國頒布「表演權法」,承認著作權人翻印權以外之權利;1793頒布之「作者權法」(Author’sright),逐漸擴展至著作權人之姓名表示權大陸法系國家大多沿用前述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之觀念15著作權之發展沿革2-2因跨國交流密切,為解決傳統地域保護權利不足問題,衍生出雙邊或多邊條約、互惠主義或國民待遇原則來落實跨國保護,逐漸發展成透過國際公約來進行保護1886伯恩公約之1971巴黎修正案(BerneConvention)1952萬國著作權公約(UniversalCopyrightConvention)1961羅馬公約(RomeConvention)討論著作鄰接權1971保護唱片錄製者防止被擅自錄製公約1979播送節目信號之人造衛星傳播公約1989視聽作品國際登記條約嗣條約多由世界貿易組織、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制訂16著作權之涵蓋範圍著作鄰接權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最狹義狹義廣義17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例示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語文著作以原著改作之衍生著作,若不更替著作物之本質特徵,但加入新的創作性,如對著作物原件之翻譯、編曲、變形、翻拍等,除需得到著作權人之同意外,對於衍生著作亦受獨立之保護此外,並有表演著作、編輯著作等18著作權重要觀念及保護的對象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已明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採創作保護主義,不必註冊、登記美學不歧視原則,只要跨越最低之創意標準,即可構成著作,受法律保護簡言之,著作權保護表達(expression)的形式,重在原創性,不保護被表達的概念(idea)19不能作為著作權標的之客體著作權法第九條之列舉規定︰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20著作權之體系及侵害圖示著作人格權重製、出租姓名表示權改作、散布公開表示權公開播送同一性保持權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21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原則一般著作電腦程式著作自然人終身+50年例外攝影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法人為著作權人時,則自發表之日起算50年,惟國際趨勢傾向延長至70年著作人格權僅自然人享有,其存續至自然人死亡為止,並且不得讓與或繼承22職務著作之著作權歸屬職務著作指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雙方約定雇用人為著作人時,雇用人享有著作權未約定時•以受雇人為著作人,有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仍歸雇用人享有職務著作之受雇人包括公務員23受聘著作之著作權歸屬受聘著作指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雙方約定出資人為著作人時,出資人享有著作權未約定時以受聘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亦無約定時,歸受聘人享有無論如何,出資人在出資的目的和範圍內,得利用該著作24著作權人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所謂著作鄰接權,係指為了保護表演人、唱片製作業者、無線或有線播放業者等「非從事創作之人」,傳達或散布著作物權能,所特別賦予之一種特殊權利出租權散布權編輯權改作權公開展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演出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口述權重製權25公開傳輸權92.7.9新修正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增列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參照WCT第8條及WPPT第10條、第14條及歐盟2001年著作權指令第2條、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增訂公開傳輸之行為,以具互動性之電腦或網際網路傳輸之形態為特色,與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等單向之傳統傳達著作內容之型態有別條文中所稱「向公眾提供」,不以利用人有實際上之傳輸或接收之行為為必要,只要處於可得傳輸或接收之狀態為已足26權利管理電子資訊92.7.9新修正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7款增列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參照WCT第11條及WPPT第18條項規定增訂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不得移除或變更,非有法定理由之違反,應負民刑事責任27防盜拷(科技保護)措施92.7.9新修正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8款增列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參照WCT第11條及WPPT第18條規定增訂著作權法第80條之2規定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不是新增之權利,但確是一種保護機制,給予額外之保護28著作財產權之授權著作權法第37條被授權人只取得利用著作之權利,與著作財產權之讓與不同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包括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方法或其他事項,此亦揭示有著作權之物禁止平行輸入之理由授權契約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著作權人未授權,傾向對著作權人有利之解釋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29著作權之限制著作人的權益固應予以保護,不過鼓勵創作的根本目的,在於尋求文明文化的演進,故著作人的權益與社會公益發生衝突時,必須要做適度的平衡,為調和著作人的私權與社會公益,在法律中明文預先予以限制,其目的即公共利益之調和在各國立法例上常見的限制有: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強制授權30著作權之合理使用法律性質:權利限制說、使用者權利說、侵權阻卻說國際公約:伯恩公約1971年巴黎修正案第9條第2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應採行下述三步驟檢驗:1、限於相關特定之情形2、未與著作之正常利用衝突3、不至於不合理地損害著作人法定利益參照TRIPs第13條、WCT第10條及WPPT第16條均採用前述伯恩公約三步驟檢驗原則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是否屬合理使用之判斷需審酌: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商業目的或非營
本文标题:認識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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