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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六章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经管学院财务会计系授课教师:王薇税收筹划第六章第六章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消费税的税收筹划目的和要求:掌握规避纳税义务的筹划重点掌握消费税缩小税基的筹划重点掌握消费税适用低税率的筹划掌握充分利用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第六章消费税的税收筹划第一节消费税的概述第二节规避纳税义务的筹划第三节缩小税基的筹划第四节适用低税率的筹划第五节充分利用税收优惠的筹划第一节消费税的概述一、消费税的涵义二、消费税的特点三、消费税的法律规定注意重点!一、消费税的涵义(一)什么是消费税?是对消费品或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其目的在于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和增加财政收入。(二)征收范围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手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二、消费税的特点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消费品种类和税率或税额具有一一对应性征收环节具有差别性同时采用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消费税是价内税三、消费税的法律规定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纳税期限优惠政策(一)纳税义务人1、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等。2、个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经营行为的个人。(二)征税对象对人类健康、社会生活以及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高尔夫球、高档手表等。高能耗和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游艇等。不可再生资源类消费品,如成品油等。◎(三)税率见《税法》教材中消费税一章中简表。第二节规避纳税义务的筹划一、通过降低价格规避纳税义务二、通过改变企业结构规避纳税义务三、通过改变生产流程规避纳税义务注意重点!一、通过降低价格规避纳税义务【案例】泰华手表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生产了一种新型手表,该表外形独特,做工精良,市场调查的结果非常令人满意。因此,该厂决定将手表定价在1.1万元(不含增值税)上市销售,并且在头一个月内成功售出1000只。正当该厂经理为良好的销售业绩欣喜时,财务部门同期报表反映利润并不理想,因为仅消费税就占到销售额的20%。具体计算如下:消费税额=1.1×20%×1000=220(万元)附加税费=[(1.1×1000×17%)+220]×10%=40.7(万元)实际收益=1.1×1000-260.7=839.3(万元)筹划建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高档手表的单位或个人征收20%的消费税。高档手表指销售价格1万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根据上述规定将销售价格降到1万元以下,定价为9999元,无须缴纳消费税。尽管价格降低,但实际收益会增加,计算如下:附加税费=9999×1000×17%×10%=169983(元)实际收益=9999×1000-169983=9829017(元)税收收益=(9829017-8393000)×(1-25%)=1077012.75(元)根据消费税有关规定,可推算出手表销售的边际价格。假定手表价格为P,增值税、消费税的税率分别为17%、20%。无须缴纳消费税时,其税前收益为9999-(9999×17%)×10%=9829.017(元)如果需要缴纳消费税,其所得税前收益为P-P×20%-(P×17%+P×20%)×10%规避纳税义务的目的是使收益昀大化,需要下式成立P-P×20%-(P×17%+P×20%)×10%<9829.017由此解得:P<12882.07当每只手表的价格处于10000-12882.07元时,不如将手表的销售价格降到9999元,这样可以获得昀大的税后收益。二、通过改变企业结构规避纳税义务纳税人可以通过选择自己的组织形式来规避税负。以酒类产品为例:1994年1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开征消费税,且区别对待,其中粮食白酒税率25%;2001年5月1日,在从价征收消费税率不变情况下,增加从量征收,对每生产1斤(500克)白酒按0.5元从量征收消费税,同时取消勾兑生产酒的企业可以扣除其购进酒已纳消费税的抵扣政策;2006年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从价比例税率统一为20%;咸丰酒厂的生产模式为从当地老井酒厂购入粮食类原料白酒,然后进行勾兑或加浆降度等,生产出对外销售的成品酒。其每月从老井酒厂购入原酒1万千克,不含增值税价格每千克20元,勾兑后可生产成品酒2万千克,对外销售不含税价格为每千克36元。在2001年前,两企业合作非常愉快,但2001年白酒的消费政策调整后,两企业发现税负增加了很许多。在政策出台前两企业消费税税收负担如下(当时粮食的酒和薯类白酒的消费税税率没有调整,分别为25%和15%):案例透视老井酒厂消费税=1×20×25%=5(万元)咸丰酒厂消费税=2×36×25%-5=13(万元)此时两企业整体消费税负担为18万元,政策出台后,两企业发现税负增加了,负担如下:老井酒厂消费税=1×20×25%+1×2×0.5=6(万元)咸丰酒厂消费税=2×36×25%+2×2×0.5=20(万元)两酒厂的整体消费税负担为26万元,仅消费税负担增加了8万元,导致两企业出现了经营亏损的局面,而且附加税费也相应增加。因此,企业经营很快陷入困境。于这些白酒厂家面对低端市场,如果将增加的税收成本通过提价的方式转嫁给消费者,则可能失去市场;若不采取其他方法,企业恐怕只能坐以待毙。难道企业真的没有出路吗?筹划建议:建议采取并购战略。通过以企业资产入股的方式,两酒厂合作成立丰井酒业集团,丰井酒业集团拥有咸丰酒厂和老井酒厂全部产权。在生产方式上,咸丰酒厂将勾兑等生产工序转移到老井酒厂完成,同时允许老井酒厂使用原咸丰酒厂的品牌直接对外销售。以上做法取消原两厂之间购销环节,避免了重复征税,因此,成品酒消费税总额为:2×36×25%+2×2×0.5=20(万元)三、通过改变生产流程规避纳税义务消费税对部分商品征收,但这些商品中有些对部分企业来说不是昀终产品,而只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到的中间材料。如果利用这种产品所生产出的昀终商品无需缴纳消费税,那么,企业将这些中间产品用于连续生产仍然需要缴纳消费税。如果能通过改变生产流程避免采用这些中间产品,企业就能规避纳税义务。当然,是否可采用这一策略,取决于企业是否有相应的生产工艺。某化工厂主要生产经营醋酸酯。2010年其产品销售收入为8亿元,实现利润3000万元,缴纳各项税金7500万元,其中消费税1500余万元。该企业生产流程如下:(1)以粮食为原材料,生产酒精。一般发酵中仅含10%的乙醇,经蒸馏后可得到95.6%的酒精。(2)将酒精进一步发酵制取醋酸。(3)醋酸与乙醇发生酯化反应,生成醋酸酯。案例透视根据《消费税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应视同销售行为,要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视同销售业务应按同期同类产品售价计算消费税,若无同类产品售价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2010年该企业领用自产酒精生产成本28000万元,酒精消费税税率5%,国家规定成本利润率5%,因此,消费税=28000×(1+5%)÷(1-5%)×5%=1547.37(万元)面对高额的消费税,公司财务总监一直很头痛,能否通过合法的税收筹划降低税负?筹划思路:如果能够通过改变生产流程,把作为中间产品的酒精换掉,同样生产出醋酸酯,就可规避消费税的纳税义务。根据以上筹划思路发现制作醋酸有四种方法,该厂采用发酵方法是较原始方法,国外多数企业制取醋酸采用以下三种方法:1)用合成法制备工业醋酸。该方法由乙烯或电石合成乙醛,乙醛在醋酸锰催化下,用空气的氧气或氧气氧化成醋酸。2)用石油C2-C4直接馏分氧化制醋酸。这种方法已替代乙醛氧化法的趋势。3)由甲醇和一氧化碳在常压下制取醋酸。因甲醇是由一氧化碳和氢作为原料生产醋酸。⊙注意问题:本例方法筹划时,除了受到生产工艺的限制外,还要考虑生产流程改变后对企业生产成本的影响以及目前生产设备是否需要投资改造。第三节消费税缩小税基的筹划一、设立销售公司以降低计税价格二、利用包装物押金缩小税基三、将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筹划消费税相关规定:1、按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在退回或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按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3、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而又另收取押金的包装物,凡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退回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按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允许返还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5、纳税人用于生产和换取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6、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一、设立销售公司降低计税价格企业设立独立的销售公司,或通过关联公司中转,将应税消费品以较低的价格先销售给销售公司和关联公司,而后再由销售公司或关联公司按市场上正常价格对外销售。这样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或关联公司由于处于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因而使企业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企业在向销售公司或关联公司低价销售时,尽管降低了利润,但实际上只是将利润转移到销售公司或关联公司,并不会减少企业投资者整体获益。某汽车集团下属汽车制造公司的小汽车的正常出厂价为30万元/辆(不含增值税),适用税率为8%。集团当月制造小汽车1000辆,全部销售,其应纳税额为消费税附加=30×1000×8.8%=2640(万元)税前收益=30×1000-2640=27360(万元)请问:你有好的建议使得企业税负降低?案例透视筹划建议: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来降低税负。制造公司以24万元/辆(不含增值税)的供货价格将所有汽车销售给销售公司,而后再由销售公司向汽车市场销售。这种情形下,制造公司应纳税额为消费税及附加=24×1000×8.8%=2112(万元)销售公司再向市场销售时,不属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因此,所得税前收益为30×1000-2112=27888(万元)比直接销售方案增加528万元收益。1、汽车制造公司向汽车销售公司出售应税消费品时,只能适度压低价格。制造公司与销售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定立价格要参照销售给其他商家平均价格来确定。2、对于汽车、手表等产品规格较多,功能不一,价格相差大,出厂调整空间较大。应注意的问题应注意的问题3、对于卷烟类产品,国家规定计税价格,对于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对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其中,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因此对此类产品进行税收筹划时,需注意不要将出厂价格定在核定价格之下。二、利用包装物押金缩小税基根据消费税对包装物的规定,若包装物的押金单独核算又未过期,则此项押金不计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所以企业可以考虑在情况允许时,不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收取包装物押金方式的好处:1、有助于降低计税依据,从而降低税收负担。2、有些购买方只需消费品,并不需包装物,通过以押金的形式先获取包装物,以后再赎回押金的方式正好满足他们的需求。3、对于收取押金超过1年的,虽然还要并入销售计税,但是却将纳税期限延缓1年,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并且,对于逾
本文标题:第六章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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