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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CT概述及国际申请的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102第一部分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PatentCooperationTreaty31、专利合作条约的产生(1)历史回顾17-18世纪产生专利制度,发明在本国得到保护1883年巴黎公约产生,提供了向国外申请的途径(2)问题的提出就同一发明向多国申请专利寻求解决以下问题的方案:---减少申请人的重复工作---减少各国专利局的重复工作(3)签约1970年6月于华盛顿签订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4)生效PCT于1978年1月生效,6月开始实施。最初成员国:18个当年受理按照PCT提出的国际申请:459件42、专利合作条约内容简介(1)PCT宗旨及主要目标PCT宗旨是:成员国组成联盟,对保护发明的申请的提出、检索和审查进行合作。(注意:授予专利的任务仍保留在被指定的各国家局)5PCT的主要目标:建立国际申请的体系*使用一种语言、向一个专利局(受理局)提交一份申请(国际申请);该申请自国际申请日起在所指定的国家中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由一个局(受理局)完成形式审查;*由一个局(国际检索单位)进行检索;*由国际局完成国际公布;*如果申请人要求,由一个局(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关于专利性的初步审查)。*审查和授权:分别由指定国的国家局完成。6(2)条约主要内容及其他有关法规条约共八章,前三章涉及申请程序。其它法规:PCT实施细则,PCT行政规程。•指南:PCT申请人指南,PCT受理局指南,PCT检索指南,PCT初步审查指南。•各成员国国家法中关于PCT的规定。73、PCT申请程序的特征(1)与传统的巴黎公约途径比较•传统申请体系:12个月优先权期限内完成准备工作、分别向各国提出申请;•PCT申请体系:申请程序分为国际阶段和推迟的国家阶段。图示8PCT体系(月)(月)0国家申请12提交国外申请传统的专利体系国家申请02030进入国家阶段1928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第二章30进入国家阶段12递交国际申请16国际检索报告18国际公布与传统的巴黎公约途径比较22或提交要求书9(2)利用PCT申请途径的好处•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推迟决策时间•准确投入资金•完善申请文件•减轻成员国国家局的负担10(3)PCT申请程序中的职能机构•受理局(RO):受理国际申请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国际检索单位(ISA):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AT、AU、CN、EP、ES、JP、KR、RU、SE、USCA、FI•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审查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国际局(IB):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指定局(DO):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指明要求该国对其发明给予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114、中国加入和利用PCT的情况1993年10月1日递交加入书,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我局成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1997年7月1日起PCT适用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2005年受理国际申请2438件2005年指定中国並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共40804件。中国历年受理国际申请数量图示外国人通过两种途径申请中国专利的数量比较图示1205001000150020002500199419961998200020022004PCT国际申请自1994年中国受理的国际申请13050001000015000200002500030000350004000045000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PCT途径巴黎公约途径利用PCT途径和利用巴黎公约途径的外国申请(发明专利)14第二部分国际申请的程序•国际阶段•国家阶段15一、国际阶段161、提出国际申请(1)国际申请的申请人•至少有一人是PCT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对不同的指定国可以有不同的申请人•发明人必须是对美国的申请人(2)向何处提交国际申请:主管受理局•本国的国家局(或所属地区局)•国际局(3)申请语言:受理局接受、主管国际检索单位接受、国际公布允许的语言。我国接受中文和英文17(4)申请文件的标准化•请求书:PCT/RO/101表;PCT-SAFE格式•说明书(细则第5条)分六个部分,建议加小标题;“序列表”作为单独一部分*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概述*实施方式*工业实用性--必要时应包括被保藏的生物材料的说明•权利要求书(细则第6条)•摘要(细则第8条)•附图•序列表(电子形式)文件的形式要求由细则第11条规定18(5)国家的指定及保护类型的确定•国际申请提出时自动指定全部PCT成员国(2004年)•除指定PCT成员国还包括PCT成员国中的地区组织*AP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专利(ARIPO专利)*EA欧亚专利*EP欧洲专利*OA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专利(OAPI专利)•保护类型的确定进入国家阶段时指明保护类型,可以选择的保护类型以该国的国家法的规定为准(不包括外观设计)19(6)优先权要求及优先权文件1、优先权声明(细则4.10)•遵守巴黎公约有关优先权的原则•可以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在巴黎公约成员国中提出的申请,可以是地区申请或国际申请;--在WTO成员中提出的申请2、优先权文件(细则17.1)•提交优先权文件的期限: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只要在国际公布之前到达国际局均可以被承认•由申请人提交或由受理局制作,保存在国际局。20(7)国际申请的费用a.提出申请时应缴纳的主要费用:传送费、检索费、国际申请费•费用标准、货币种类传送费CNY500,检索费CNY2100,国际申请费CHF1400(附加费CHF15/页),USD1086(附加费USD12/页)•国际局关于减缴国际费的两项规定•交费时间、地点b.要求国际初步审查时应缴纳的费用:审查费、手续费审查费CNY1500手续费CHF200(USD155)c.进入国家阶段的费用21(8)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的有关规定(中国专利法第二十条的适用)•应当委托中国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办理;•中国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提出PCT国际申请的,可以先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中国专利申请;也可以直接提出国际申请。222、受理局的程序(1)检查是否符合确定国际申请日的条件a.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为国际申请日,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条约第11条):•申请人具有提出国际申请的资格;•使用规定语言;•提出国际申请的意图;•写明申请人姓名;•一份说明书;•一份权利要求书。23b.对不能确定国际申请日的申请的处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以收到改正文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细则20.2);•申请人主动在受理局首次收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以收到改正文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将未使用规定语言的申请转送国际局(细则19.4)。C.发出国际申请号与国际申请日通知书:PCT/RO/105国际申请号结构:PCT/CN2004/001234日期的标注:01.10月2004(01.10.2004)01.Oct.2004(01.10.2004)24(2)形式审查a.PCT/RO/101表、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b.改正形式缺陷导致申请日的推迟检查提及的附图是否提交、对缺少附图的处理(细则20.2)•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在首次提交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补交,以补交附图日为国际申请日。•其它后交申请文件的处理(细则20.2)-以收到完整申请文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首次提交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后提交的文件不予考虑。c.不影响申请日的改正(条约第14条(1))•受理局依职权改正•通知申请人改正(细则第26条)25(3)优先权要求的审查•通知改正优先权声明中不符合细则4.10要求的缺陷(细则第26条之二.2)•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满足细则4.10要求的处理*不符合巴黎公约优先权原则的,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未提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未提出(下列情况除外)-声明与文件内容不一致-未提供在先申请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优先权文件的处理指定国必须给予申请人补交的机会26(4)检查费用、向国际局传送费用•对未及时交费的申请,通知申请人在滞纳期内补交(细则第16条之二)•对未在滞纳期内补交费的申请宣布视为撤回(5)传送登记本及检索本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传送--登记本(申请原件)---国际局--检索本(复制件)---国际检索单位273、国际检索(1)主管国际检索单位的确定•由受理局确定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并通知国际局•国际局受理的国际申请按照申请人的国籍或居所确定相应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受理局确定多个国际检索单位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作出选择(2)国际检索单位的任务:努力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在原始申请文件基础上提供关于专利性的初步意见28(3)国际检索前允许的改正和更正•关于明显错误的更正(细则第91条)PCT/ISA/216表、PCT/ISA/217表•删除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内容(细则第9条)PCT/ISA/218表•修改发明名称(细则第37条)•修改摘要(细则第38条)•2005年4月1日关于序列表审查的规定序列表不合格或缺少电子形式序列表的处理:通知申请人补交,并要求缴纳一定的费用29(4)不作国际检索的情况•国际申请涉及规定的不要求进行检索的主题(细则第39条)•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以至于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条约第17(2)(a)(ii))•没有提供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以至于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细则第13条之三.1(c))•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不符合要求(细则第6.4条)全部内容不能作出检索,发出通知书PCT/ISA/20330(5)缺乏发明单一性的申请的处理a.发明单一性标准(细则第13条、行政规程附件B)一件国际申请应只涉及一项发明或者由一个总的发明构思联系在一起的一组发明,即国际申请应当符合发明单一性的要求。b.不符合发明单一性要求的申请处理程序(条约第17条(3))•通知在一个月内缴纳检索附加费(PCT/ISA/206表)•对拒绝交费的处理•异议程序31(6)国际检索报告的内容•国际检索报告可能包含的内容PCT/ISA/220、PCT/ISA/210表,•报告的语言及份数32(7)国际检索单位制定的书面意见(2004年)PCT/ISA/237表•目的:对请求保护的发明看来是否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33(8)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完成期限及传送•完成期限:收到检索本起三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九个月,以后到期的期限为准(注意:计算期限时“优先权日”的定义)•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的传送--分别传送给申请人和国际局•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的利用--国际检索报告经国际公布后由国际局传送给指定局--书面意见作为“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第1章)”由国际局传送给指定局(不要求国际初步审查情况下,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344、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机会(条约第19条)(1)允许修改的期限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或自寄出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2个月,以后到期的期限为准。例:优先权日申请日寄出报告修改的期限2004.1.12005.1.12005.5.12005.7.1(2005.1.1)2005.1.12005.10.12006.5.1(2)向何处提出:直接交国际局(3)修改文件的形式要求和内容要求(细则第46条)信件、修改替换页、*修改声明(4)修改的必要性355、国际公布(1)完成国际公布的时间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17个半月时完成出版的技术准备。(2)公布语种中、英、法、德、日、俄、西班牙、阿拉伯语(2006.4.1)八种语言(3)公布形式和内容•小册子:扉页、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修改的权利要求书、附图、序列表、检索报告、其它规定公布的内容。366、国际初步审查(可选择的程序)(1)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及交费•提交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得到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修改文本的有关专利性的初步意见•提交要求
本文标题:PCT概述及国际申请的主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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