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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并妥善处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493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并结合公司《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死亡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生产事故、和机电事故。第三条公司二级单位对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必须及时准确地统计和报告(具体上报程序遵循*****安字[2012]15号文件执行,二级单位发生工亡事故上报安全监察部时限为50分钟之内),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工作。第二章事故分类及等级第四条事故分类:2参照GB6441—1986国家标准执行。(见附表一)第五条伤亡事故及生产事故等级划分(一)轻伤事故:一次事件中只发生人员轻伤的事故,具体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文。(见附表二)(二)重伤事故:一次事件中只发生人员重伤但无人员死亡的事故,具体参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法(司)发[1990]070号文。(见附表三)(三)死亡事故:一次事件中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具体事故级别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见附表四)(四)生产事故:一次事件中没有发生人员伤害,只是由于技术设计存在缺陷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生产中断,经济遭受损失的事故。(五)机电事故:一次事件中没有发生人员伤害,只是由于设备、设施等发生故障而造成生产中断,经济遭受损失的事故。第三章事故调查组织机构第六条轻伤事故由各事故单位安全副职组织安监科、技术科、机电科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3公司安全监察部审批、备案;重伤事故及生产事故必须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工亡事故由市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公司事故调查组分为3个调查组:1、重伤事故调查组:该类事故由安全监察部主持调查,调查组成员由生产技术部、机电装备部、总调度室、企管部、人力资源部、保卫部等部室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2、生产事故调查组:该类事故由生产技术部主持调查,调查组成员由安全监察部、机电装备部、总调度室、企管部等部室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3、机电事故调查组:该类事故由机电装备部主持调查,调查组成员由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总调度室、企管部等部室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第七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权限:(一)严格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组织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二)查明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事故原因和经济损失等情况;(三)认定事故性质,确定并划分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责任者及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提出整改措施。4(四)事故调查组的人员有权向与事故有关的单位、部门、人员了解情况、索取有关材料。(五)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并通报。第四章事故的调查与分析处理第八条接到事故报告后,公司应立即派出事故调查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第九条在调查的基础上,由事故调查组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和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性质、事故的责任者等。其分析步骤如下:(一)事故伤害分析:按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等七项内容进行分析。(二)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原因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三)事故责任者的分析: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通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要和次要原因的分析结论,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管理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前述各类责任按程度依次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者等。(四)事故性质:事故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第十条责任事故处理按以下规定实施:5(一)发生轻伤事故,矿(厂)长给予300元/次罚款;相关副矿(厂)长给予200元/次罚款;队长(车间主任)给予100元/次罚款;班长给予50元/次罚款;事故责任人给予50元/次罚款。(二)发生重伤事故,矿(厂)长给予500元/次罚款;相关副矿(厂)长给予300元/次罚款;队长(车间主任)给予200元/次罚款;班(组)长给予100元/次罚款;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500元/次罚款,并对事故单位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三)发生死亡事故,矿(厂)长给予10000元/次罚款;相关副矿(厂)长给予5000元/次罚款;队长(车间主任)给予1000元/次罚款;班长给予300元/次罚款;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1000元/次罚款,并对事故单位的相关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四)各矿(厂)年度轻伤事故超出轻伤控制指标(矿井4‰、地面2‰),则罚矿(厂)长、副矿(厂)长全年绩效工资的10%;各矿(厂)年度重伤事故超出重伤控制指标(矿井2人/年、地面1人/年),则罚矿(厂)长、副矿(厂)长全年绩效工资的15%;各矿(厂)年度死亡事故超出死亡控制指标(矿井1.5人/百万吨、地面0),则罚矿(厂)长、副矿(厂)长全年绩效工资的20%;(五)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的伤亡事故,处理决定由事故调查6组讨论并请示上级领导后,再做出相应处理决定。(五)发生生产事故和机电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及处理规定按停产的经济损失和设备损坏的经济损失进行处罚。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细则未规定之事宜,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标准等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最终归属吉林成大弘晟能源有限公司安委会。
本文标题:事故处理机责任追究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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