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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014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0第二章计划.......................................4第三章起草.......................................5第四章审查.......................................8第五章审批与执行...................................9第六章修订与废止..................................11第七章附则......................................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规章制度管理,建立符合本行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需要的规章制度体系,保障本行规章制度的质量和效力,促进全行依法合规经营与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本行章程,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依照本办法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则等监管规定的、规范本行内部经营管理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指由有权主体按规定程序制定的、以书面形式公布的、在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在有效期限内反复适用的、非针对个别主体或事件的、设定行为标准和规则的文件。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规章制度:(一)转发法律、法规、外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发文及分行转发总行规章制度的发文;(二)各级机构及各级机构职能部门为加强内部管理制定的效力仅及于本级机构或部门自身、不具有横向或者条线管理作用的内部规定;(三)上级行就具体事项对个别下级行提出工作要求、对于具体请示给予答复和回复指导意见以及其他用于解决和办理日常工作事项的发文,如各类“通报”、“风险提示”、“意见”、“会议纪要”、“批复”、“指导意见”发文;(四)党、团、工会等组织或团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按照效力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基本制度与政策类、管理办法与规定类、操作规范与实施细则类三类:(一)基本制度与政策类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规定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基本领域所作的原则性、导向性、框架性的规范文件。“章程”、“规则”(此处仅指总行层面制定的规则)、“政策”属于此类。(二)管理办法与规定类是指在本行基本制度框架内,对经营管理的某一领域或某一类业务的管理规则、程序进行规定的规范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属于此类。(三)操作规范与实施细则类是指对本行经营管理、业务操作的某一领域或某一类业务相关制度的组织实施进行操作性或流程性规定的规范文件。在操作规范与实施细则中,可以根据所规范内容的不同划分为业务类、管理类和信息技术类。“操作规程”、“实施细则(办法)”、“守则”、“指引”等属于此类。章程,指本行公司章程。银行业务章程的制定、使用及维护适用本行关于格式合同的相关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规则,指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分行管理层及下属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政策,指对经营管理事项的基本原则、管理框架和组织结构进行规定的框架性文件。管理办法或规定,指规定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原则、管理方法、具体工作流程和监督检查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指规定具体业务、产品或者服务的操作环节、操作方法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办法),指以已有规章制度为基础,细化管理流程、操作环节等规定的规章制度。守则,指规定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的规章制度。指引,指规定内容不具备强制约束力,仅为提示、指导或者倡导性质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在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必须按照规章制度规范的内容确定规章制度的效力层级,使用上述九种名称之一进行命名。确需使用其他名称的,由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审查后方可使用。第四条本行各类规章制度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性原则。规章制度制定及其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与之相冲突。(二)严密性和完备性原则。制度内容应周密、严谨,做到概念清晰,要求明确,结构、内容完整和程序规范。(三)及时性和协调性原则。及时根据外部监管规定及本行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制定规章制度,各类规章制度之间应相互衔接,避免冲突和遗漏。(四)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规章制度制定、修订或废止应适应、满足业务发展及管理需要,制度内容与业务操作之间应具有较高契合度及较强可操作性,为依法合规经营提供依据和保障。第五条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可制定适用于辖内的规章制度,但仅限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办法与规定类(含分行管理层各委员会议事规则)、操作规范与实施细则类,并向上级行相应条线主管部门报备。在满足业务发展及管理需要的前提下,分行应尽量不再专门制定规章制度,以提高全行制度的统一性、完整性、有效性。第六条二级分行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制定规章制度。如确有需要,须报二级分行审批同意后实施。第七条各级机构法律合规部门是本级机构制度牵头管理部门,主要的职责包括:(一)牵头组织本机构的制度管理工作;(二)对本机构相关部门及辖内下级机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价;(三)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各部门是本部门职责相关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的职责包括:(一)制定本部门职责相关规章制度;(二)定期或不定期对本部门职责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维护管理;(三)承担本部门职责相关规章制度解释执行职责;(四)监督、评价本部门职责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一)法律、法规、外部规章制度要求或监管机构要求;(二)我行现行的规章制度要求;(三)本行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要求;(四)出台新产品、开办新业务;(五)业务检查或审计发现存在规章制度缺失;(六)基于其他经营管理需要。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修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一)规章制度的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外部规章、监管规定,包括新出台、新修改的法律、法规、外部规章、监管规定存在一般性冲突;(二)规章制度的部分内容与上级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存在一般性冲突;(三)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业务发展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规章制度不再符合经营管理需要;(四)上级行修改规章制度,导致下级行的规章制度与上级行的规定不完全符合;(五)上级行要求下级行修改规章制度;(七)基于其他经营管理需要。第十条各部门应于每年年初(1月5日前)编制本部门本年度规章制度制定、修订计划,并向同级制度牵头管理部门报请审查。未列入年度计划,但确有必要制定或修订规章制度时,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应事先向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归集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制定、修订计划,按照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内部协调性、可操作性等要求对各部门计划进行审查,并作出同意该计划与否的审查意见。制度牵头管理部门也可以结合本部门对本行规章制度管理状况的掌握情况作出补充计划。第十二条完成计划审查后,制度牵头管理部门编制本行年度规章制度制定、修订计划,报请本行高级管理层审批同意后执行。第十三条下级机构根据上级机构规章制度制定、修订计划,结合本级机构实际情况,拟定本机构规章制度制定、修订年度计划,并报上级机构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起草第十四条各类规章制度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制度起草部门是该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规章制度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本行管理层确定归口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项目组共同起草。第十五条制度起草部门在草拟规章制度前,应重点就规章制度规范的范围和对象,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与现有规章制度的关系以及制定的必要性、可操作性、合规性、风险可控性进行充分调研论证:(一)确定规范或解决的主要事项或问题;(二)收集有关法律、法规资料,了解监管规定和要求;(三)收集同业可参考资料,或对同业进行调研,了解同业的相关情况;(四)收集行内与该事项相关的现行有效规章制度,协调现有规章制度和拟制定规章制度的关系;(五)收集分支机构关于制度拟定的意见和建议;(六)确定对有关重要问题的规范性意见;(七)论证有关规范性意见的合法合规性、协调性、可操作性、风险可控性。相关论证情况和过程作为规章制度起草说明的重要依据和来源。第十六条规章制度正文应按照编、章、节、条、款、项、目的格式依次编写,正文最高格式层级不能低于“条”。正文的编、章、节、条用“第×编”、“第×章”、“第×节”、“第×条”分别表示,采用中文数字连续顺序号表示;正文的“条”下设“款”,款下设“项”和“目”,“款”不编号,“项”用中文数字加双括号依次编号,“目”用阿拉伯数字依次编号。第十七条起草规章制度时应在制度名称后加注制度发布的年份版本号,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版)”。制度公布后修订时,制度版本号应调整,调整为“××年修订版)。修订制度(包括个别条款的修订、增加、废止等)时,制度主办部门应调整制度版本。第十八条规章制度可以采用试行或暂行的方式,在正式实施前,在全辖范围内试用或选择特定范围试点试用。试行或暂行的规章制度命名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或暂行,2014年版)”。试行或暂行的规章制度试行或暂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试行期届满前,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其实施效果及存续的必要性进行评估,公布正式版本或发布废止通知。试行或暂行期届满六个月仍未公布正式版本或发布废止通知的,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可督促制度归口管理部门限期完成修订。第十九条制度起草部门在完成规章制度起草后,形成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和规章制度起草说明,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及适用该规章制度的辖内分支机构的意见。规章制度起草说明应对规章制度的制定背景与依据、主要内容、可行性、与现行规章制度的衔接、风险控制措施、需要注意的其他重要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制度起草部门在将规章制度提交相关部门或机构征求意见时,除征求意见稿外,应同时提供辅助材料(参考格式见附件):(一)规章制度起草说明;(二)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清单;(三)涉及的本行现行有效规章制度文件清单。第二十条收到征求意见要求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向制度起草部门反馈经部门或机构负责人确认的正式意见。第四章审查第二十一条制度起草部门在完成征求意见后,应形成采纳了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合理意见的规章制度审查稿,提交本级制度牵头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制度起草部门在将规章制度审查稿提交本级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审查时,同时应提供以下辅助材料(参考格式见附件):(一)规章制度起草说明;(二)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清单;(三)涉及的本行现行有效规章制度文件清单;(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可并入起草说明);(五)规章制度审查送审表(格式标准见附件)。第二十二条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对于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外部规章、监管规定及本行合规政策、风险控制要求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性,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相关要求,是否与本行现行有效其他相关制度及制度体系相衔接且协调一致;(二)规章制度的内控有效性,规章制度的管理措施和流程是否可以有效控制风险;(三)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规章制度在流程设计方面、质量记录运用方面、管控措施实施方面是否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四)规章制度的规范性,规章制度的名称、体例安排、语言规范等是否符合内部制度管理规范;(五)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规范性,规章制度起草程序是否已经充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是否对各部门提出的意见予以吸收和反馈;(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三条制度起草部门应根据制度牵头管理部门的合规审查意见,修改规章制度审查稿。制度起草部门对审查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与制度牵头管理部门进行共同研究,就审查意见中指明的问题进一步论证。经论证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在提交审批时在起草说明中作出特别说明。第五章审批与执行第二十四条规章制度应提交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或管理层按权限审批后,再公
本文标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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