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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度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司制度体系,使制度管理程序化、规范化,有效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公司制度建设,根据《中国神华能源公司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制度”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组织目标、维系其组织稳定,针对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性、反复适用性、权利义务并存的行为准则。本办法所称“制度管理体系”是指公司为实现制度管理规范化、体系化目标,保证制度对业务运行的有效支撑而搭建的一系列管理内容、方法及工具,包括制度管理的组织体系、管理框架、管理机制与流程、制度模板以及信息化平台等。除非特指,以下所称制度、部门名称、相关事项均指本公司。第三条制度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公司的规定;(二)体系化原则:各项制度层级、边界清晰,相互协调,有机统一;(三)规范化原则:严格遵循制度管理流程和相关的权限、履行制度管理职责,注重协调和统一;(四)标准化原则:统一应用制度管理框架、制度模板及其他相关规范。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级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等工作,各部2门和二级单位内部的制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制度管理组织体系包括公司的制度管理决策者、制度管理归口部门、制度主责部门。第六条制度管理决策者包括公司的党政联席会、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专业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公司领导。制度管理决策者负责制度的审批及制度管理工作的决策。第七条企业管理部是公司制度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公司制度管理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与总结;(二)负责公司制度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工具的应用与反馈;(三)协助神华集团公司制度管理体系的建设与优化工作,并贯彻应用;(四)负责公司单体制度的规范性和协调性审核;(五)负责公司制度执行检查的督导;(六)负责公司制度管理工作评价与考核;(七)负责其他制度管理日常工作。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和具有管理职能的二级单位是本业务领域的制度主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本业务领域制度的建设与优化;(二)负责本业务领域制度管理计划的编制、实施与总结;(三)负责本业务领域相关制度的起草、监督检查与评审;(四)负责制度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工具的应用与反馈;(五)组织、配合各项制度检查工作;(六)协助进行本业务领域制度管理体系的规划、建设与优化;3(七)负责本部门其他制度管理日常工作。第九条法律事务部负责制度的合规性审核。第十条内控审计部负责制度建设的风险性审核。第十一条纪检监察部负责制度执行的效能监察。第三章制度管理框架第十二条制度管理框架是对制度进行分类匹配的体系化管理工具,可通过管理维度的组合对制度进行结构化管理。公司制度管理框架是由业务领域维度与制度属性维度构成的二维框架。第十三条业务领域维度是基于组织能力和业务流程对制度进行分类的标准。公司业务领域维度划分为三项一级业务领域:战略发展、业务运营和管理支持,并进一步细分为相互独立的二级业务领域。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二级业务领域可进一步细分为三级业务子类。业务领域维度原则上只细分到三级,不进行更深层次的细分。第十四条制度属性维度是基于制度内容和可操作性对制度进行分类的标准。公司制度属性维度分为3类:纲领类、原则类和实施类。纲领类制度是针对公司全局的管理定位、性质、形式、机制、宗旨等内容所提出的核心性、根本性、基础性的管理要求。原则类制度是为贯彻某项管理工作,在特定范围内提出的原则、目标、执行标准等管理要求。实施类制度是针对某项具体工作或业务活动而制定的细化的程序、方法、步骤和措施,为各项业务提供具体的指导或支持。4第四章计划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对制度实施计划管理,包括制度管理年度计划的编制、发布、执行与总结。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和具有管理职能的二级单位于每年年底向企业管理部提交本业务领域的制度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制度管理计划执行情况、制度建设与变更情况、制度回顾情况、制度培训情况、制度执行自查和检查情况、制度管理成效,以及下年度制度新增、修订和废止计划、制度回顾计划、制度培训计划和制度执行检查计划等。第十七条企业管理部负责汇总、分析各部门和具有管理职能的二级单位制度管理年度工作报告,结合神华集团公司和公司制度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及制度管理框架,制定公司制度管理年度计划,经公司制度管理决策者审批后发布,并于次年1月上交中国神华能源公司企业管理部(制度计划管理流程详见附件1)。第十八条公司会议、领导要求等需要制定的制度可作为各部门和职能单位的临时计划。第五章制定与发布第十九条制度制定与发布工作包括制度起草、制度审核与审批、制度发布与备案以及制度培训。第二十条制度主责部门按照本部门制度管理年度计划拟定制度草案,并须满足制度模板和编写规范(详见附件3和附件4)的要求。若为跨部门制度,制度主责部门须与其他相关部门集中讨论、充分沟通,对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制度主责部门起草制度的时候需要征求基层单位或有关方面意见的5应当在制度起草后征求意见。第二十一条制度草案中引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已下发制度等条文必须明确,禁止使用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制度规定等模糊性用语。如需要废除以前的旧版制度,需要在制度的附则中明确指出,不得在制度中出现“凡与本制度冲突的都以本制度为准”等字样。第二十二条在制定制度时涉及的审批程序要明确各层级的责权利,禁止制度中出现公司审批、有关部门审批等模糊性用语。第二十三条制度主责部门将制度草案报送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和内控审计部分别进行规范性审核、合法性审核和风险审核,相关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一)规范性审核是指从单体制度是否符合制度管理框架要求,与已有制度的勾稽关系、与标准制度模板及编写规范的符合情况等角度进行审核,确保制度符合标准规范。(二)合法性审核主要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等角度进行审核,确保制度内容与现行的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发生冲突,并满足制度合法合规的要求。(三)风险审核主要从制度内容能否覆盖所规范业务的主要控制点、是否能有效控制风险等角度进行审核,确保制度能够满足内部控制及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第二十四条制度主责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对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后,根据制度施行范围在公司或基层范围内征求意见。相关部门或单位收到制度草案后,需就制度内容所规范业务的具体条款与本部门已有制度进行联合分析,避免制度内容出现交叉界定、内容重复或冲突的情况。6第二十五条制度主责部门根据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各相关部门和审核部门会签后,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公司制度管理决策者审批。第二十六条业务主管部门向公司决策者报告制度草案,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对新起草的制度,应当报告起草目的、起草过程和制度的主要内容,对决策者或者决策参加者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应给予特别说明。(二)对修订的制度,应当报告修订目的、新旧制度的主要区别。第二十七条公司纲领类以及涉及重大生产经营类的原则类制度的制订、修订须经过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批通过后方可发布;公司其他原则类以及跨业务领域的实施类制度制订、修订须经过公司总经理办公审批通过后方可发布;公司其他单一业务领域的实施类制度制订、修订须经公司专业会审批通过后发布。涉及公司章程审批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需以部门函的形式下发的制度,也要通过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和内控审计部审核。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决策管理办法规定,涉及公司治理、薪酬、内部业务重组和改革、内控风险管理(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和法律风险控制)的制度须经公司党政联席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发布。涉及公司经营方针、体制改革、薪酬福利、劳动安全卫生措施、教育培训、员工奖惩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制度,须同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第二十八条制度主责部门需启动计划外的制度新增工作时,应符合制度管理体系要求,并于启动前向企业管理部备案。7第二十九条制度通过相关审批后,须以制度主责部门或组织的名义、公司正式文件形式发布。发布时需以PDF格式等文件形式下发。制度以公文形式发布的同时,须在信息化平台上同步更新。制度主责部门须于制度正式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企业管理部备案(制度新增流程详见附件2)。第三十条制度发布后,制度主责部门须对员工进行制度培训:(一)制度主责部门提出制度培训需求,人力资源部制定培训计划、协调培训资源,制度主责部门负责培训的组织工作并承担具体培训任务;(二)新制度首次培训工作须在制度发布后一个月内完成;(三)制度主责部门须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制度相关培训的成效,员工在培训后须签署书面确认,声明其将遵守制度并承担违反制度的后果;(四)公司机关新员工入职后,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部根据职能的不同分别开展相应的制度培训工作。第三十一条二级单位制定制度时,参照公司制度制定和发布程序执行。在制定制度时,应符合公司标准制度模板和制度编写规范的要求。二级单位制度不得与公司制度相冲突,必须以本单位正式文件下发,新下发的制度每月底前向企管部上报备案。第六章执行监控与检查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及二级单位须严格履行制度的各项条款及要求。制度主责部门负责督促本业务领域制度的执行。第三十三条制度执行过程中,有关组织或个人发现问题,可向制度主责部门或企业管理部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制度主责部门对意见和建议应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并根据需要对制度内容进行修订。8第三十四条制度主责部门及二级单位须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控。根据制度所辖业务的周期及风险控制要求,确定各项制度监控活动的周期或关键监控点。信息化平台等工具可作为制度日常监控的有效手段。第三十五条制度执行检查分为自查、制度综合检查和审计3种形式。第三十六条自查是指各部门及二级单位对各自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自我检查的活动。各部门及二级单位可根据内部业务需要和上级单位的要求编制制度自查计划并执行。制度综合检查是由制度主责部门针对本业务领域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的检查工作。综合检查可采取巡查与抽查相结合、实地检查与系统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审计是审计部门在开展业务审计的同时,开展针对相关制度设计有效性和执行有效性的检查,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统筹开展。第三十七条制度主责部门根据制度的控制目标编制年度检查计划,并作为制度管理年度工作报告的一部分,由企业管理部审核、汇总。第三十八条制度主责部门根据年度检查计划,按时进行制度检查。对新发布的制度,制度主责部门须在制度生效后6个月内进行首次制度检查。执行单位须积极配合相关检查工作。第三十九条制度主责部门完成制度执行检查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查报告,并送企业管理部备案。检查报告可包括检查形式、检查内容、被检查单位的制度执行情况、违规情况、整改要求等内容。若问题情节严重,且需要对相关责任人、组织进行处罚,制度主责部门应将相关处罚办法纳入检查报告,在提交制度管理决策者审批后执行。9第四十条存在执行问题的部门或二级单位须根据检查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并于限期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撰写整改报告,并交由公司制度主责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制度主责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送企业管理部备案。若制度主责部门认为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管理要求,则应出具书面反馈意见,要求被检查单位继续整改(制度执行检查流程详见附件2)。第七章回顾与修订第四十一条制度发布后,制度主责部门须定期对制度进行回顾,根据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业务发展的情况,归纳出制度须修订的内容,并将制度回顾情况纳入制度年度工作报告中。制度回顾周期应至少一年一次。第四十二条发生以下任一情况,且所规范业务以后仍存在时,制度主责部门需要对制度进行修订:(一)因有关法律法规的订立、修正或者废止而引起制度合法合规性问题的;(二)相关业务的管控模式、管理职能等发生变化涉及制度变化的;(三)制度本身存在缺陷或制度相互间存在冲突的;(四)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第四十三条在回顾过程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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