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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业绩实务:××集团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信息化工作的规范管理,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带动促进集团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信息化是指以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为主导,信息资源为核心,信息网络为基础,信息人才为依托,有关信息法规、政策、标准、管理为保障的综合体系。第三条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应用主导、面向市场、安全可靠、务求实效”的发展方针,制定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第四条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淮、互联互通的管理原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对集团公司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主要工作职责是:2(一)按照国家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对集团公司信息化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二)审议集团公司信息化工作的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三)审查集团公司信息化重大工程项目。(四)审议集团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报告。第六条集团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集团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国家和集团公司信息化工作方针政策,执行领导小组决议,对信息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二)起草集团公司信息化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审查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三)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集团公司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立项、验收和信息化成果的鉴定、技术推广、标准规范工作。(四)指导、协调各成员企业信息中心工作。(五)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第七条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成立信息化工作机构(如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本企业的信息化管理和建设工作,并接受上一级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的管理。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八条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从本企业实际情况出发,按照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要求,3遵循“实用、可靠、先进、经济、完整”的原则,坚持标准化、规范化、通用化、系列化建设。第九条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信息化项目统一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报投资管理部门立项、审批后实施。第十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预算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需报集团公司立项;100万元以下的,由各成员企业在规划范围内自行决策,报集团公司备案。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立项审批的,信息化工作部门应对项目的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未经信息化工作部门审核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立项,财务部门不予拨付资金,项目不得实施。第十二条信息化项目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应纳入同级单位资金预算。信息化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第十三条信息化软件开发项目应根据集团公司信息化总体规划组织进行,不得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集团公司统一推广的软件系统,各成员企业不得另行开发。第十四条各成员企业使用的硬件、软件应统一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建立软件管理、硬件管理、机房管理、系统运行管理等日常管理制度。禁止使用盗版软件。第十五条信息化项目的实施、验收、鉴定等工作由各级信息化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管理。4第十六条集团公司统一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由集团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组织协调,各成员企业按要求统一进行。成员企业范围内推广应用的信息化项目,应报集团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四章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第十七条集团公司计算机内联网是指集团公司与各级成员企业的计算机网络互联互通形成的计算机广域网络。系统内联网的建设必须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内各单位计算机网络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集团公司计算机网络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各成员企业局域网的建设方案须报集团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十九条集团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系统内联网IP地址和域名的规划、分配、监督和实施。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以确保系统计算机网络的互联互通。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卫星通信网的运行管理应严格按照卫星通信网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卫星网主站和各端站不得擅自关机和调整设备参数,确保卫星网与各局域网的联通,出现重大中断事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5第五章信息资源管理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的信息化工作部门应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和管理本企业各部门的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建设。第二十二条各级信息化工作部门应统一管理信息资源,负责开发、建立、更新和维护相应的信息资源库,实现信息资源的集中开发、综合利用、互联互通和全面共享,为业务部门的信息采集、整理、汇总和发布等环节提供技术支持。第二十三条各成员企业可以公开共享的信息资源,应按审批程序,在系统内联网和系统对外网站公布。涉及集团公司经济发展等重要统计信息,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网上发布,各成员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上网发布。第六章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凡接入集团公司内联网的单位要保证网络运行安全、可靠,做到实体安全、运行安全、数据安全和管理安全。各单位必须遵守《集团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规定》和《集团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系统的建设必须符合《集团公司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与管理规范》的要求。6第二十五条各成员企业必须建立安全责任制,指定安全管理部门和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确保集团公司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第二十六条涉及国家及集团公司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与系统内联网和互联网实施物理隔离,严格执行上网信息的审查制度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系统内联网发布的规定,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第二十七条各成员企业建立与集团公司内联网有物理连接的互联网出口,必须连同安全方案报集团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七章培训、考核和奖惩管理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要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应用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信息化应用技能应作为员工上岗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要重视对信息化人才的引进、使用和培养;对在信息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影响信息化工作的开展和项目实施的,给予批评并责令改正;对严重违反项目管理和系统使用要求,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7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各成员企业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集团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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