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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人事档案/员工关系 > 人力资源管理 第10章劳动法规与劳动关系
第10章劳动法规与劳动关系对应教材:张昊民、孙继伟编著《人力资源管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人力资源管理》课程讲义本章由上海大学人力资源研究中心孙继伟老师原创开发,请勿传播!1目录劳动法与劳动关系概论1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2劳动者权益保护3用人单位权益保护4建设和谐劳动关系5本章由上海大学人力资源研究中心孙继伟老师原创开发,请勿传播!2第一节劳动法与劳动关系概论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范围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劳动法的立法精神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尽管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能起到保护作用,但更加偏向于劳动者一方。狭义的劳动法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的劳动法是各种劳动法规。本章由上海大学人力资源研究中心孙继伟老师原创开发,请勿传播!3第一节劳动法与劳动关系概论二、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劳动关系的基本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方,相关主体包括政府、工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等。本章由上海大学人力资源研究中心孙继伟老师原创开发,请勿传播!4三类劳动关系直接实现间接实现其他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形式劳动关系建立后通过劳务派遣、劳务输出或借调等方式由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服务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就是劳动法定义中所说的“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本章由上海大学人力资源研究中心孙继伟老师原创开发,请勿传播!5劳动法的适用对象(劳动关系的合格主体)劳动法只保护合格的用人单位和合格的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正式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一方,合格的主体包括: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学生会、单位内设团组织不属于合格的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本章由上海大学人力资源研究中心孙继伟老师原创开发,请勿传播!6劳动法的适用对象(劳动关系的合格主体)在劳动者一方,需要是年满16周岁、非全日制在读的、未退休的、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才能成为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合格主体。有些劳动属于特殊主体,他们的一部分权益受劳动法保护,也有些权益与一般的劳动者有所区别,这些特殊主体主要包括:停薪留职人员待岗人员,或下岗人员内退人员,或提前退养人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简称协保人员放长假人员本章由上海大学人力资源研究中心孙继伟老师原创开发,请勿传播!7劳动法的适用对象(劳动关系的合格主体)【思考题】1、分公司、办事处、营业部是否可以作为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合格用人单位主体?2、保姆与雇主的关系受劳动法保护吗?本章由上海大学人力资源研究中心孙继伟老师原创开发,请勿传播!8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劳务合同(劳务关系)用人方(单位)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体工商户。用人方更广泛,还可以是自然人或家庭。被雇用方(劳动者)年满16周岁、非全日制在读的、未退休的、未正式就业的、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被雇用方只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就行。工作方式劳动者必须到用人单位的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工种,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领导和指挥。不受限制。社保费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必缴纳社会保险费。加班费加班报酬按工资的1.5-3倍计算。无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受到很多限制,往往要支付经济补偿。受限制少。总体特征严格而正式,保护程度高。宽松而简单,保护程度低。本章由上海大学人力资源研究中心孙继伟老师原创开发,请勿传播!9劳动者和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享有下列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承担的义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本章由上海大学人力资源研究中心孙继伟老师原创开发,请勿传播!10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的权利:(1)招工权(2)用人权(3)奖惩权(4)分配权(5)解聘权用人单位的义务:(1)依法录用、管理和解聘劳动者;(2)保障工会和职代会行使职权;(3)按职工的劳动质量、数量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支付必须符合劳动法规规定的金额和方式。(4)对职工进行必要的技能和安全培训,为职业提供合适的劳动条件和环境;(5)给劳动足额缴纳社保金、足额支付加班费。本章由上海大学人力资源研究中心孙继伟老师原创开发,请勿传播!11特别说明《劳动法》早在1995年1月1日已经生效,《劳动法》中的有些条款已经通过其它渠道进行了调整。在引用《劳动法》其它法规的时候,务必要注意法规和条款是否还在生效!在运用劳动法规时,务必注意劳动法规的一般性和特殊性!本章由上海大学人力资源研究中心孙继伟老师原创开发,请勿传播!12案例“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一字之差断送3年加班费南京市民李先生三年来一直在王家湾物流中心从事保安工作,白班要上10小时,夜班要上14小时,其工作时间大大超出了法定工作制每日8小时。一个星期前,他觉得干这份工作实在吃不消,就向单位提出了辞职,在离职前他向物流中心讨要三年的加班费,但是却被单位一口拒绝了,理由是他们是劳务关系,没有资格要加班费。王家湾物流中心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解释,老李内退后到他们中心工作时,没有跟原单位断绝劳动关系,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具备,因此他与中心的关系是雇佣关系与被雇佣的合同关系,这份工作可用“包工”来形容。那既然是“包工”,就不会有“加班”的概念。不过,基于保安工作时间长的性质,他们可以与他协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对此,南京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劳动法规定,双重劳动关系是不允许的。由于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本章由上海大学人力资源研究中心孙继伟老师原创开发,请勿传播!13讨论或思考1.内退与退休有什么区别?如果李先生是正式退休人员,王家湾物流中心应该给李先生支付加吗?2、李先生讨要加班费未成功,是否因为“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一字之差?有何依据?本章由上海大学人力资源研究中心孙继伟老师原创开发,请勿传播!14第二节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实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由于举证困难、双方的要求和理解差异,往往会导致更多的争议,可能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带来不利的后果,所以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本章由上海大学人力资源研究中心孙继伟老师原创开发,请勿传播!15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1.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不必急于马上签字,有疑问尽量及时提出!2.亲笔签名,不能代签!3.保留一份单位盖章后的合同文本。本章由上海大学人力资源研究中心孙继伟老师原创开发,请勿传播!16劳动合同的协商条款(一)试用期(二)保密条款(三)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四)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五)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的赔偿本章由上海大学人力资源研究中心孙继伟老师原创开发,请勿传播!17《劳动合同法》的新变化从2008年1月起生效的《劳动合同法》与之前的《劳动法》以及地方性条例、劳动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相比,绝大多数条款是一致的,但有十大新变化:第四条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十四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的“三必须一视同”。即:(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本章由上海大学人力资源研究中心孙继伟老师原创开发,请勿传播!18设置劳动者违约金的条件也有明显变化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章由上海大学人力资源研究中心孙继伟老师原创开发,请勿传播!19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务派遣条件收严。本章由上海大学人力资源研究中心孙继伟老师原创开发,请勿传播!20第三节劳动者权益保护一、劳动合同的签订二、注意收集证据三、工资与加班费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变更五、经济补偿金六、社会保障本章由上海大学人力资源研究中心孙继伟老师原创开发,请勿传播!21案例:上班一天就被解聘,能拿到多少钱?[讨论与思考]1、马某只上一天班,单位与马某第二天起就解除合同,马某应该领几天的工资?有何依据?2、马某是否应该拿到经济补偿?有何依据?3、如果你是公司HR主管,你遇到这样的情况会如何处理?本章由上海大学人力资源研究中心孙继伟老师原创开发,请勿传播!22第四节用人单位权益保护一、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理方式《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聘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也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本章由上海大学人力资源研究中心孙继伟老师原创开发,请勿传播!23[案例]何为严重违纪和重大经济损失?[点评]本案中,王刚的三方面行为虽然属于违反规章制度,但《员工守则》并没有规定这就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中也没有规定损失金额多少元以上属于“重大经济损失”,王刚失职导致企业被罚款1600余元无法认定为重大经济损失
本文标题:人力资源管理 第10章劳动法规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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