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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质量管理一、宏观质量管理的含义及作用二、宏观质量管理的主要工作三、宏观质量管理的法制问题四、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五、质量监督第一节宏观质量管理的含义及作用一、宏观质量管理的含义宏观质量管理是代表国家的政府部门对质量进行管理,是实行调控、指导和监督的管理,宏观质量管理包括国家和政府对质量实行全局性的、战略性的、行政性的和法规性的管理和调控,即从宏观的角度对质量进行促进、调节、管理、监督以及干预活动。二、宏观质量管理的作用1、宏观质量管理是加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证实现国民经济发展质量目标和总目标的重要手段。2、宏观质量管理是贯彻国家质量方针、政策、法规的保证。3、宏观质量管理是深化改革,实现市场公平竞争的保证。4、宏观质量管理,实行法制监督。5、宏观质量管理能有力地保障人民的权益。6、宏观质量管理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7、宏观质量管理是获得质量经济信息的重要渠道。8、宏观质量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素质。第二节宏观质量管理的主要工作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项工作: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质量意识。二、国家制定和贯彻奖优限劣的质量政策。三、建立健全宏观质量管理体系,强化教育的监控职能。四、大力推进技术进步,促进新产品开发。五、建立和完善质量信息网络,加强质量信息反馈。六、保护消费者利益活动。七、广泛开展质量管理咨询。第三节宏观质量管理的法制问题一、产品质量法律和法规的含义二、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体系及主要内容三、《产品质量法》四、产品质量责任的几个原则问题五、其他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产品质量法律和法规的含义质量法制是指国家的质量法律、法规和制度。质量法律、法规既包括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成文法,也包括经国家机关认可的不成文法(如判例、惯例等)质量规章包括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质量管理规章和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地方质量管理规章。质量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质量方面的规范。质量法规包括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有关质量方面的行政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质量方面的地方法规。包括依法建立起来的,为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建筑工程质量、交通运输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规定。同时也指国家实施依法管理质量的方法,使质量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二、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体系及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市场管理相关的其他法律与产品管理相关的其他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法规质量法制是调整产品的生产者、储运者、消费者和政府主管部门等法律主体之间关于产品质量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规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部、委的质量管理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行政管理部门规章(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厅、局、办的质量管理规章)也可以分成如下三类,即:有关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律和法规有关产品质量的专门性法律和法规有关产品质量的综合性法律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质量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一)与质量相关的有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该法规定的刑事犯罪中,与质量有关的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以下犯罪行为:(1)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2)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4)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5)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6)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7)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8)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以上犯罪行为,根据其销售金额、危害程度不同,依法定罪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主要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1)制定和实施产品质量法的目的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2)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其中,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筑工程)。(3)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各级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5)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质量考核办法。(6)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详见后面介绍)(7)禁止以下行为:①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②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8)产品质量监督。(详见后面介绍)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该法是质量管理的核心法律,其要点是: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该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有:(1)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①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②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贮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贮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③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④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⑤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⑥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贮存、运输,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⑦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通过制定和修订上述标准,促进技术进步,促进开发新产品和改进产品质量。(2)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标准,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①互换配合、通用技术语言要求;②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③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术要求;④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⑤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⑥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⑦工程建设的重要技术要求;⑧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企业积极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家标准。(3)涉及人和动植物的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下列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①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②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③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④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⑤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合、代号和制图方法;⑥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⑦互换配合标准;⑧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对强制性标准,国家依法强制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该法中与质量管理密切相关的内容主要有:(1)我国允许使用的计量单位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由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组成。(2)计量器具管理实行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强制检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即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由使用单位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3)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4)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坏国家和消费者利益。(5)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取得许可证。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该法中与质量管理相关的内容主要有:(1)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对列入该目录的商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到商检机构进行法定检验,包括根据需要到商检机构批准许可的其他检验机构进行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对该目录以外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商检机构可以抽查检验。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商检机构进行验证管理。(2)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检验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于尚未制定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上各项的组合。(3)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使用的,或者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进口或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对其他未规定必须进行商检的进出口商品,可以抽查检验;出口商品抽检不合格的,不准出口。(5)对进出口商品和国内产品实行统一的认证制度。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该法中与质量有关的内容主要有:(1)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
本文标题:宏观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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