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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用水质量监测标准管理规程文件编码颁发部门GMP办起草人日期年月日审核人日期年月日审核人日期年月日审核人日期年月日批准人日期年月日执行日期年月日制定、修订、变更原因记录:分发部门行政部[]质量部[]生产部[]工程部[]GMP办[]采储部[]销售部[]财务部[]1主题内容本规程规定的制药用水监测的内容和要求,确保制药用水符合药品生产的法规要求。2适用范围饮用水、纯化水的监测管理。3责任者质量部相关人员。4内容4.1人员及设备要求从事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微生物学或相近专业知识的教育背景。并且接受过相关监测方法、程序、监测目的和结果评价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如果需要将监测工作委托给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除国家认可的实验室(如地方药检所和自来水公司实验室)外,应对其进行资格审核并且出具评估合格报告方可进行。所使用的测量和取样设备必须保证是校验合格的,且在校验合格证书的有效期内使用。4.2饮用水的质量监测饮用水(原水)通常为自来水公司供应的自来水,其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4.2.1饮用水测试点选择饮用水的测试点至少应包括全厂饮用水供应的源头点和进人纯化水系统前的原水点(一般为软化罐前的进水点)。4.2.2饮用水监测频率(取样计划)由于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的指标较为繁多,本实验室没有条件完成所有指标的实验,因此,委托生产厂址所在地的卫生防疫部门监测并出具报告,每月送检一次,全年共具**次。QA负责定期采样送检。4.2.3质量控制实验室也应每月定期采样,对饮用水质量的卫生指标进行监测,检测指标如下:表1饮用水卫生指标微生物指标限值监测频率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每月1次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菌落总数(CFU/mL)500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4.2.4限度及偏差纠正:饮用水菌落总数限度为:不超过500cfu/ml。警告限度:不超过250cfu/ml纠偏限度:不超过400cfu/ml一旦发现监测结果超标,应采取以下行动进行调查和评估:□进行实验室调查,包括取样和试验的整过程;□回顾近期当地的供水单位水质检测中心的报告结果;□回顾纯化水的菌落总数的结果;□检查运输水管道的完整性和密闭性;□产品质量是否受到影响。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行动对系统进行纠正。4.2.5饮用水质量的趋势分析每年对饮用水的质量进行趋势分析。如果发现饮用水质量在逐步变差,应立即通知质量和工程等部门,并共同展开调查。根据调査结果采取相应的行动对饮用水系统进行纠正。4.3纯化水的质量监测纯化水为饮用水经蒸馏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制备的制药用水。不含任何添加剂;其质量应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项下的规定。4.3.1测试点选择选择纯化水贮罐、总进水口、总回水口、纯化水使用点采样进行纯化水质水质监测。4.3.2监测频率及指标表2监测频率及指标纯化水点描述监测指标监测频率关键点纯化水循环系统的总出水点全检每周一次纯化水循环系统的总回水点全检每周一次贮罐全检每周一次非关键点各个纯化水终端使用点菌落总数每季一次备注:对纯化水循环系统的总出水点、总回水点进行全检,确保纯化水制水系统和循环系统符合要求,车间各用水点可轮流取样,但需保证每个用水点每季不少于1次检测。4.3.3限度及偏差纠正:纯化水细菌、霉菌和酵母菌总数:每lml不超过100个;警戒限度:不超过50个/ml纠偏限度:不超过80个/ml理化检验指标符合2010年版药典的要求。一旦发现监测结果超标,应采取以下行动进行调査和评估:□进行实验室调查,包括取样和试验的整个过程;□回顾近几个月饮用水原水的菌落总数结果;□回顾纯化水的菌落总数的结果;□检查运输水管道的完整性和密闭性;□涉及到的相关产品质量评估。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行动对系统进行纠正。4.3.4趋势分析每年对纯化水质量进行趋势分析。如果发现质量在逐步变差,应通知质量和工程等部门,并共同展开调查。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行动对系统进行纠正。培养基标准管理规程文件编码颁发部门GMP办起草人日期年月日审核人日期年月日审核人日期年月日审核人日期年月日批准人日期年月日执行日期年月日制定、修订、变更原因记录:分发部门行政部[]质量部[]生产部[]工程部[]GMP办[]采储部[]销售部[]财务部[]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实验室培养基管理规程,确保微生物检验的结果的准确性。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实验室培养基的管理。3责任者QC检验员、QC主管、质量部经理。4内容4.1购买、验收、保管4.1.1微生物限度检查专项负责人按培养基干粉的年度使用情况做出购买预算,提前两个月汇报购买培养基干粉计划并提交购买申请,经QC主任审核同意后到指定单位购买。4.1.2微生物检查人员按购买申请计划,对来件的培养基干粉名称、数量、批号、来源单位等核对验收。4.1.3商品培养基应当从可靠的供应商处采购,必要时应当对供应商进行评估。4.1.4接收外购培养基时,应填写《培养基接收发放台账》。4.1.5微生物限度检查人员填写培养基保存记录,注明培养基名称、批号、来源、数量、到货日期等,并按标签的要求于干燥(阴凉)处贮存,防止光照,潮湿。4.2培养基的使用4.2.1使用人员必须了解该培养基干粉的性质,不了解者不得使用。检查标签是否完整、清洁,防止腐蚀。无标签、或标签不明的培养基干粉不得使用。4.2.2在配制培养基前应先检查干燥培养基的外观性状,不得使用结块或颜色发生改变的脱水培养基。配制时应按使用说明上的要求操作以确保培养基的质量符合要求。4.2.3培养基的配制方法,灭菌温度,灭菌时间均应按培养基说明的温度、时间的(厂家瓶贴)要求进行,每配制一批培养基都应填写培养基配制记录。4.2.4制成平板或分装于试管的培养基应进行下列检查:容器和盖子不得破裂,装量应相同,尽量避免形成气泡,固体培养基表面不得产生裂缝或涟漪,在冷藏温度下不得形成结晶,不得污染微生物等。4.2.5采用干燥培养基,应对灭菌后的培养基pH进行校验。4.2.6固体培养基灭菌后的再融化只允许1次,以避免因过度受热造成培养基质量下降或微生物污染。已融化的培养基应置于45~50℃的水浴中8小时内一次用完,剩余的培养基不宜再用。倾注培养基时,应擦去容器外表面的水分,避免进入培养基中造成污染。4.3培养基的贮藏4.3.1培养基干粉应存放于检验室中指定的位置(除配制短时需要外),且应分类、分格存放。存放处应保持阴凉、通风、防止阳光直接照射,并保持摆设齐整有序,由微生物限度检查人员进行日常安全、卫生等管理工作。4.3.2琼脂培养基不得在0℃或0℃以下存放,因为冷冻可能破坏凝胶特性。培养基应避光保存,若要长期保存,应置于密闭容器中以防止水分流失。4.3.3灭菌后的培养基应保存在2~25℃,防止被污染,可在3周内用完;保存于密闭容器中,可在1年内使用。琼脂平板最好现配现用,如置冰箱保存,一般不超过1周,且应密闭包装,若延长保存期限,保存期需经验证确定。4.3.4贮存培养基的冰箱不得存放食品等无关的物品。4.4培养基的质量控制试验4.4.1所用配制好的培养基均应进行质量控制试验。实验室配制的培养基的常规监控项目是pH、适用性检查试验,定期的稳定性检查以确定有效期。培养基在有效期内应根据适用性检查试验确定培养基质量是否符合要求。4.4.2除药典附录另有规定外,在实验室中,若采用已验证的配制和灭菌程序制备培养基且过程受控,那么同一批脱水培养基的适用性检查试验可只进行1次。如果培养基的制备过程未经验证,那么每一批培养基均要进行适用性检查试验。4.4.3试验的菌种可根据培养基的用途从相关附录中进行选择,也可增加从生产环境及产品中常见的污染菌株。4.4.4培养基的质量控制试验若不符合规定,应寻找不合格的原因,以防止问题重复出现。任何不符合要求的培养基均不能使用。4.5配制、灭菌4.5.1培养基配制一般在卫检准备室进行,按培养基说明进行配制,称量后放入烧杯中,在称量培养基时严防培养基混杂,一把不锈钢药匙称取一种培养基,或称取一种培养基后,洗净、擦干,再称取另一培养基,称完后及时盖好,以免吸潮,培养基配制后应在2h内灭菌,避免细菌繁殖。4.5.2配制好的培养基应根据培养基说明进行灭菌4.6配制批号编制原则:配制批号取八位数表示配制批号(如:20150101代表2015年1月的第一批配制培养基),若当日同一培养基需配制多批,则在批号后加后缀序列号-01;-02;-03(如20150101-01、20150101-02)等。4.7用于环境监控的培养基需特别防护,最好用双层包装和终端灭菌,如果不能采用终端灭菌,那么在使用前应进行100%的预培养以防止外来的污染物带到环境中及避免出现假阳性结果。4.8培养基适用性检查:对新购进的培养基(按批)进行适用性检查,并填写《培养基适用性检查记录》。4.9培养基存放量在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培养基存放量。持续稳定性试验标准管理规程文件编码颁发部门GMP办起草人日期年月日审核人日期年月日审核人日期年月日审核人日期年月日批准人日期年月日执行日期年月日制定、修订、变更原因记录:分发部门行政部[]质量部[]生产部[]工程部[]GMP办[]采储部[]销售部[]财务部[]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成品稳定性试验标准管理规程。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正式批准生产的成品稳定性试验。3责任者3.1稳定性试验检验员负责按规定对留样样品进行检验。3.2留样观察员负责计划安排留样样品稳定性考察工作,并负责分发检验样品。4内容4.1由专业技术人员制定稳定性试验方案,报质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4.2由留样观察员担任稳定性试验的全面工作。4.3稳定性试验计划内容4.3.1检验方法,规格标准,出厂成品质量标准。4.3.2上市包装。4.3.3加速试验:适用于新品种或改变包装材料时需做加速试验。4.3.3.1加速试验的目的:通过加速药物制剂的化学或物理变化,探讨药材制剂的稳定性,为处方设计、工艺改进、质量研究、包装改进、运输、贮存提供必要的资料。4.3.3.2实验条件:恒湿条件可在密闭容器如干燥器下部放置饱和盐溶液,根据不同相对湿度的要求,可以选择NaCl饱和溶液(相对湿度75%±1%,15.5~60℃)。所用设备应能控制温度±2℃,相对湿度±5%,并能对真实温度与湿度进监测。4.3.3.3供试品要求三批,按市面上售包装,在温度40℃±2℃,相对湿度75%±5%的条件下放置6个月。在试验期间第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末分别取样一次,按成品质量标准进行全检。4.3.3.4在上述条件下,如6个月内供试品经检测不符合制定的质量标准,则应在中间条件下即温度30℃±2℃,相对湿度65%±5%的情况下进行加速试验(可用Na2CrO4饱和溶液,30℃,相对湿度64.8%),时间仍为6个月。4.3.3.5对温度特别敏感的药物制剂,预计只能在冰箱(4~8℃)内保存使用,此类药物制剂的加速试验,可在温度25℃±2℃,相对湿度60%±10%的条件下进行时间为6个月。4.3.3.6对于包装在半透性容器中的药物制剂,则应在温度40℃±2℃,相对湿度20%±2%的条件下(可用CH3COOK•1.5H2O饱和溶液)进行试验。4.3.4持续稳定性试验:适用于改变包装材料或未对药品进行持续期稳定性考察的药品。4.3.4.1持续稳定性试验目的:是为制订药品的有效期或检测有效期药品质量稳定性提供依据。4.3.4.2按《持续稳定性考察标准管理规程》留取持续稳定性考察期所需样品量,市售包装,在25℃±2℃,相对湿度60%±10%的条件下放置24个月。样品分别于0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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