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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购置可行性论证、购置、使用、调拨和报废等全过程实施管理。第三条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仪器设备的安全有效使用,资源充分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杜绝闲置浪费和公物私化,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章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实行校级、院(系、所、中心、部、处)两级管理。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各院(系、所、中心)、行政部、处(以下简称各单位)作为二级使用管理单位,应合理配备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第三章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第五条根据教育部高教司颁发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规定,本办法管理的仪器设备按分类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器皿;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等。第六条固定资产与低值品的划分标准如下:一、单价在人民币800元(含)以上、耐用期在1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工(器)具和专用设施均为固定资产,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进行校内财产编号由学校统一管理。其中,单价在人民币800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的为贵重仪器设备。二、单价在人民币500元(含)以上、或单价虽不足人民币500元但同类型批量购买总价在5000元(含)以上、能独立使用的、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家具均为固定资产,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进行校内财产编号由学校统一管理。三、单价不足人民币800元、耐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工(器)具和专用设施,和单价不足人民币500元且同类型批量购买总价在5000元以下的家具,均作为低值资产,不列为校一级固定资产管理,不统一进行校内财产编号,各单位自行建账、造册登记并由各单位进行管理。第四章仪器设备的购置第七条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和学科发展的需要,由各单位合理制定仪器设备的购置方案。购置贵重仪器设备或大宗仪器设备(物资)(单价或批量、成套大于(含)10万元人民币),由职能部门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购置可行性论证,并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及主管校长审批。小于10万元人民币的购置由各单位主管领导或经费负责人审核,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按《中山大学仪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贵重仪器设备或批量、成套总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的采购,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委托招标采购,具体实施按《中山大学工程、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中山大学工程、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执行。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采购采用非招标方式(包括网上竞价和商务谈判),具体按《中山大学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山大学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物资)采购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仪器设备的验收第九条仪器设备到货后,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人员对仪器设备进行验收。仪器设备的验收按《中山大学仪器设备(物资)验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仪器设备的账卡管理第十条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求建档入账。凡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仪器设备,由学校统一进行校内财产编号建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设一级分类总账和分户账,学院(系、所、中心)设流水账和分户明细账,各实验室设明细账和卡片。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报账程序:一、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配合填写“固定资产管理卡片”,并确保填写内容完整、准确;上网录入报增建档资料;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确认;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二、仪器设备以原始价值入账。仪器设备的原始价值是指在投入使用之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税金和安装费等的费用。因增购辅助设备或加工改制而增加了辅助设备的数量或提高了质量者,按原有设备账面原值减去改装、改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加上改装、改建所发生的支出计价。新增加的辅助设备,按主机编号填写附件报增单和卡片,办理主机增值手续。三、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如没有明确的原始价值,可参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其原始价值。四、校外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不能查明原值的,根据有效的估价凭证入账。第十二条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清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保持账、卡、物相一致。每年年末应对本单位的账卡物进行核对并将结果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时应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调拨等手续。第六章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建立仪器设备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同时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的培训考核。在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修复,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第十四条使用贵重仪器设备者,事前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还必须做好使用资料(包括故障、维修、当事人、机时等)的记录,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具体按《中山大学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在用的仪器设备绝不允许随意拆改,如确需拆改须经各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属贵重仪器设备的拆改必须经学院审核,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并由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六条各单位应重视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定期检验和及时维修,按不同性能和要求做好防火、防锈、防尘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发现仪器损坏、丢失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写出详细书面材料报告学院主管领导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第十七条各单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增加开机时间,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第十八条在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丢弃等行为。第七章仪器设备的借用第十九条学院内各实验室之间借用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主任批准同意;校内各单位间借用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校外借用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校外,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报请主管校长批准。仪器设备的借用必须办理登记手续(要有借、还时间和经办人的记录),违反规定私自借出者,一律追究当事人责任,包括造成损坏和丢失的经济责任。第二十条尚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内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借用须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方可执行。第二十一条在用仪器设备,一般不许借出在教工家中或学生宿舍内使用,个人因工作需要借用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便携式仪器设备时,需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并向管理人员办好借用登记手续后方能借用,并限期归还。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学校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各单位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第二十二条借出的仪器设备如出现损坏、遗失等问题,将按学校有关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处理。第八章仪器设备的调拨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积极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并采取积极措施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对确因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积压和浪费的,应追查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四条学校可对使用机时长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仪器设备根据实际需要对该仪器设备进行校内调拨。第二十五条校内各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部分仪器设备可以互通有无,双方自行商定进行有偿或无偿调拨,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并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后,即可进行调拨处理。第二十六条为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各单位应及时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报送本单位闲置仪器设备的清单。第二十七条所有可调拨的仪器设备统一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处理,原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理。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先校内后校外的调拨原则,进行有偿或无偿的调拨。贵重仪器设备的校内调拨和所有设备的校外的调拨均需报请主管校长批准。第九章仪器设备的移交第二十八条离(退)休、调出、博士后出站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人员,应在离岗前一个月,经所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退休、调离及出站、出国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或卖出等)原有的仪器设备。第二十九条办理移交主要内容:一、使用和管理的所有仪器设备(帐、物相符,借进、借出凭证核对等);二、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含随机技术资料、验收报告、日常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以及零部件实物情况(数量、质量、存放地点等);三、工具;四、实验室及实验室内箱、柜等的钥匙;五、其他应该交接的事宜。第三十条对出国逾期不归而被学校除名的人员以及拒不办理移交手续人员,在院(系、所、中心、部、处)主管领导指导下,由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会同所在实验室(科室)负责人,依法通过相关途径予以收回,重新调配。第三十一条校内新建立、撤销、并转建制的单位,应及时到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立户或办理仪器设备交接、换户等账务手续。第三十二条教学、科研人员离退休时,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尚未完成,但仍需继续使用仪器设备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应在保证在岗人员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提供方便,并为这部分人员使用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做好妥善安排,积极创造机会让他们能继续为学校做出贡献。第十章仪器设备的报废第三十三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一、电子设备使用年限在5至8年以上,机电产品在15年以上,因元件严重损坏或老化,已不能正常运行,又无修复价值的;二、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低劣或损坏严重、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的;三、部分设备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报废的;四、因长期频繁使用,性能差、精度低、实验数据不准,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科研、生产最低要求的。第三十四条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内因技术落后淘汰或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海关申报批准后执行,各单位不得随意将其作报废、擅自变卖或移作它用等处理。超过监管期的仪器设备,每年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在网上填写《减免税物品核销申请表》,并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在办理完解除监管手续后再行办理报废、销账等手续。第三十五条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审核与批准。一、使用单位提出仪器设备的报废申请前必须组织技术小组进行鉴定,以确认是否符合报废条件。贵重仪器设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论证鉴定。认定符合报废条件后,填写报废申请表,送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确认,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分级报送主管校长、教育部审批。三、获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进行资产账务处理。第三十六条报废的仪器设备要保持完整,帐、物相符,及时上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进行处置。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第十一章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处理第三十七条凡使用仪器设备均应遵守其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或丢失。如有属责任事故造成损坏或丢失的,除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外,同时要进行经济赔偿。凡属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在使用时确实难以避免而引起的损坏及因使用年久而自然损耗的,不属于赔偿范围。第三十八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时,应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写出详细书面材料,交单位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损坏或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应保护现场,由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处理。第三十九条因下列主观原因,造成责任事故和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予赔偿。一、凡个人将设备带出单位外使用,无论因公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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