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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管理体系(SA8000:2001)知识培训高智管理顾问SA8000标准的由来和发展高智管理顾问劳工问题是全球经济的焦点问题之一全球经济一体化贸易活动中的“劳动力倾销论”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SA8000标准的产生20世纪60年代欧美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全球通用社会责任标准的需求经济优先权认可委员会(CEPAA)1997年10月制定颁布SA8000社会责任标准国际社会责任(SAI)修订颁布SA8000:2001SA8000标准认证的现状鉴别企业是否关注劳工问题提供了标识目前世界上已有数百家组织获得了SA8000的认证,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服装、纺织、玩具、化妆品、家用器皿、化工、食品等发展中国家的获证组织较多,且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企业SA8000认证的发展趋势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组织开始关注SA8000的认证获证组织每年成倍增加SA8000认证会有更迅速的发展SA8000标准的理解方圆标志认证中心SA8000标准所涉及的规范要求实施SA8000标准的公司应遵守国家和其他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其他规章和SA8000标准。国家和其他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其他规章和SA8000标准所涉及的相同问题,采用其中最严格的要求。公司也应考虑下列国际契约的原则:国际劳工公约第29号和105号(强迫性和奴役性劳动)国际劳工公约第87号(组织工会的自由)国际劳工公约第98号(集体谈判的权利)国际劳工公约第100号和111号(男女同工同酬;歧视)国际劳工公约第153号(工人代表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38号和建议书146号(最低年龄和建议)国际劳工公约第155号和建议书164号(职业健康和安全)国际劳工公约第159号(职业训练与雇用/伤残人士)国际劳工公约第177号(家庭工作)国际劳工公约第182号(最恶劣童工)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行为公约SA8000标准提出了9个方面的社会责任要求:童工;强迫劳动;健康和安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歧视;惩戒性措施;工作时间;薪酬;管理系统。一、公司任何负责实施本标准要求的组织或商业实体的整体,包括公司所有员工(如董事、决策层、经理、监督和非管理人员,不论是直接雇用、合约性质或以其它方式代表公司的人)。二、供方/分包方提供货物或服务给公司的商业实体,它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构成公司生产的货物或服务的一部分,或被利用来生产公司的货物或服务。三、分供方在供应链中直接或间接向供方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商业实体,它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构成供方或公司生产的货物或服务的一部分,或被利用生产供方或公司的货物或服务.四、补偿措施因工人的SA8000标准所涵盖权益受到侵害,对工人或前雇员做出的补偿措施。五、纠正措施为确保给不符合提供及时、持续的改正而实施的系统化改进或解决措施。六、相关方与公司的社会绩效有关或受其社会绩效影响的个人或团体。七、儿童任何十五岁以下的人。若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或义务教育年龄高于十五岁,则以较高年龄为准。若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是十四岁,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有关发展中国家的例外规定,则以较低年龄为准。八、未成年工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九、童工任何属于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的人所从事的劳动,除非在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书146号所涉及的。十、强迫劳动任何人在任何受惩罚威胁下被榨取的非志愿性工作或服务或作为偿债方法的工作或服务。十一、拯救儿童为了保障曾经从事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十二、家庭工人在直接或间接合同下,不在公司场地内为公司工作,不论由谁提供设备、原料或其它物料,根据雇主的要求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得报酬的人。1.童工1.1公司不可雇用童工或支持雇用童工的行为。1.2公司应建立、保持形成文件的方针和程序,用于拯救工作状态下的儿童,并有效地传达这些方针和程序给员工和其他相关方,并且应该提供足够的支持来促使童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童工年龄为止。1.3公司应该建立、保持形成文件的方针和程序,以促进ILO建议书146号所涉及的儿童教育和符合当地义务教育法规年龄规定或正在就学中的未成年工教育,并将其向员工及其他相关方有效传达。方针和程序还应包括一些具体措施来保证在上课时间内不雇用儿童或未成年工,而且儿童和未成年工的每日交通(来回工作地点和学校)、上学和工作时间加起来不得超过10小时。1.4无论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可置儿童或未成年工于危险、不安全或不健康的环境中。2.强迫劳动2.1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强制性劳动,也不可要求员工在受雇之时交纳“押金”或存放身份证于公司。3.健康与安全3.1公司应该考虑到产业中普遍认知的危险和任何特定的危险,而提供一个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在可能条件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环境中的危害,以避免在工作中或由于工作发生或与工作有关的事故及对健康的伤害。3.2公司应该指定一个高级管理代表,来负责所有员工的健康与安全,并且负责实施本标准中有关健康与安全的规定。3.3公司应该保证所有的员工都接受定期和有记录的健康与安全训练,并为新进的和转岗的员工重新进行培训。3.4公司应该建立系统来探查、防范或响应可能危害员工健康与安全的潜在威胁。3.5公司应该为所有员工提供干净的厕所、可饮用的水,在适当的情况下,为员工提供储藏食物的卫生设施。3.6如果公司提供员工宿舍的话,应该保证宿舍设备干净、安全,并能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4.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权4.1公司应该尊重所有员工自由成立和参加工会,以及集体谈判的权利。4.2当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受到法律限制的时候,公司应该协助员工采用类似的方法来达到独立、自由结社和谈判的权利。4.3公司应该保证工会代表不受歧视,并且在工作场所能够接触工会的会员。5.歧视5.1在涉及聘用、薪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事务上,公司不得从事或支持任何基于种族、社会等级、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取向、工会会员、政治归属或年龄上的歧视。5.2公司不可干涉员工遵奉信仰和风俗的权利,和满足涉及种族、社会等级、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取向、工会会员、政治需要的权利。5.3公司不能允许性别上的强迫、威胁、凌辱或剥削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6.惩戒性措施6.1公司不得从事或支持肉体上的惩罚、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语凌辱。7.工作时间7.1公司应该遵守适用法律及行业标准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标准工作周应根据法律规定,通常不得超过48小时。员工在每个七天之内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时间。所有超时工作应付额外报酬。在任何情况下每个员工每周加班不得超过12个小时。7.2除非符合7.3条(见下款),所有加班必须是自愿性质。7.3若公司与代表众多所属员工的工人组织(依据ILO定义)通过自由谈判达成集体协商协议,公司可以根据协议要求工人加班以满足短期业务需要。任何此类协议应符合7.1条有关规定(见上面规定)。8.薪酬8.1公司应该保证它所给付的标准工作周的工资至少能够达到法律或行业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且能够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以及提供一些可自由支配的收入。8.2公司应该保证不会为了惩戒的目的而扣减工资,并且保证定期向员工清楚的列明工资、福利的构成;公司还应该保证工资、福利完全合乎所有适用的法律,而且薪酬给付的形式,无论是现金或支票,都必须合乎方便工人的原则。8.3公司不可采用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虚假的见习期(学徒工制度)办法,来逃避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规中明定的公司对员工应尽的义务。9.管理体系方针9.1最高管理者应制定有关社会责任和劳动条件的公司方针,以确保:a)包含遵守本标准所有要求的承诺;b)包含对遵守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以及尊重国际协议和其解释(如第II部分所列)的承诺;c)包含对持续改进的承诺;d)有效地形成文件、实施、保持和传达,并且以明白易懂的形式供所有员工随时取阅,所有员工在此所指的是包括董事、决策阶层、经理、监督和非管理人员,不论是直接雇用、合同制聘用或用其它方式代表公司的人;e)可为公众获取。管理评审9.2最高管理者应依据本标准的要求和公司应遵守的其它要求定期评审公司的方针、程序及其绩效结果的充分、适用和持续有效性。必要时,应对体系进行修正和改进。公司代表9.3公司应该指定一个高层管理代表,不论他在公司是否担负其它职务,来负责保证公司达到本标准中的规定。9.4公司应该协助非管理人员选出自己的代表,以便跟高层管理层就本标准规定的事项进行沟通。计划和实施9.5公司应保证公司上下皆能了解和实施本标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a)明确界定作用、职责和权限;b)对雇用的新的和(或)临时的雇员进行培训;c)对已有员工提供定期培训和宣传;d)持续监测相关的活动和结果,来证明体系是否有效地满足公司方针和本标准的要求。对供方/分包方和分供方的控制9.6公司应该建立和保持适当的程序,基于其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能力,来评价和选择供方/分包方(适当时,分供方)。9.7公司应该保存适当的供方/分包方(适当时,分供方)对社会责任承诺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书面的承诺:a)遵守本标准的所有要求(包括本要素);b)在公司的要求下参与公司的监测活动;c)针对违反本标准规定的任何不符合事项,及时采取补偿和纠正措施;d)及时、完整地向公司通报所有与之有商业关系的其它供方和分包方及分供方。9.8公司应该保持合理的证据,证明供方和分包方能够达到本标准的要求。9.9除上述9.6及9.7款要求外,如果公司接收、处理或经营任何出自家庭工人的供方和分包方及分供方的产品和/或服务,公司应采取特定措施,确保这些家庭工人同其他直接雇用员工一样享有以本标准规定的相似程度的保护。这些特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建立具法律效力的书面采购合同要求符合最低准则(依据本标准要求);b)确保居家工人及所有与该书面采购合同有关人员理解实施合同要求;c)在公司内保存详细的有关居家工人身份、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数量以及工作时数的记录;d)不断进行事先通知或未通知的监测活动以确保该书面购买合同得以实施。处理疑虑和采取纠正措施9.10当雇员和其他相关方质疑公司是否符合或不符合公司方针或本标准要求的事项时,公司应该调查、处理并做出反应;雇员如果提供关于公司是否遵守本标准的资料,公司不可对其采取惩罚、解雇或其他歧视的行为。9.11如果发现任何违反公司方针和/或本标准要求的不符合事项,公司应该根据其性质和严重性,调配相应的资源,采取适当的补偿和纠正措施。对外沟通9.12公司应该建立和保持程序,就公司在执行本标准各项要求上的表现,向所有相关方定期提供相关的数据和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应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评审和监测活动的结果。核实渠道9.13如果合同有此要求,公司应该给相关方提供合理的信息和取得信息的渠道,以供其核实公司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如果合同中有进一步的要求,公司应该通过采购合同的条文,要求供方和分包方提供相似的信息和取得信息的渠道。记录9.14公司应该保存适当的记录,来证明公司符合本标准中的要求。与SA8000相关的中国劳动法规方圆标志认证中心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一般包括: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工作时间法、工资法、职业健康安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法、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法、社会保险法、职工生活福利法、工会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劳动法的表现形式我国劳动法表现形式按其立法主体、法律效力不同,可分为宪法、劳动法律、劳动行政法规、劳动规章。经我国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也是构成劳动法的一种表现形式。童工的禁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1991年9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2年10月国务院颁布《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
本文标题:SA8000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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