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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张立德律师(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企业HR劳动法系列培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Ⅰ几个基础问题一、适用范围二、企业分支机构三、关于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禁止性规定四、劳动合同和事实劳动关系五、职工名册的法律要求和法律责任六、异地工作的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七、试用期工资标准Ⅰ几个基础问题—适用范围增加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Ⅰ几个基础问题—企业分支机构1、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可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2、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受总公司或用人单位委托时可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委托的成立?Ⅰ几个基础问题—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约定之禁止《劳动合同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禁止约定其它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Ⅰ几个基础问题—劳动合同和事实劳动关系1、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Ⅰ几个基础问题—劳动合同和事实劳动关系2、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用工之日、劳动关系成立之日、劳动合同签订之日(1)用工日签定劳动合同的。(2)用工日在前,签定劳动合同在后,劳动关系早于书面劳动合同建立的。(3)劳动合同签订日在前,用工日在后,劳动关系自实际提供劳动之日建立的。Ⅰ几个基础问题—劳动合同和事实劳动关系3、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确认及处理(1)事实劳动关系的产生自入职后即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对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要求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3)员工不签定劳动合同时的处理企业可终止劳动关系,但应视情况不同而依法处理。Ⅰ几个基础问题—职工名册的法律要求和法律责任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法律责任:责令改正,否则,被处以罚款。Ⅰ几个基础问题—异地工作的员工的工资待遇等1、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为原则。2、以企业注册地的标准为例外,但需由双方事先在劳动合同中或者通过补充协议等形式予以确定。Ⅰ几个基础问题—试用期工资标准1、试用期工资标准的确定——不低于80%2、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标准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一、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二、连续工作年限的计算三、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原则和处理方法四、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排除适用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签订1、企业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企业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3、计算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工作年限的计算1、“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时间。2、非因员工本人原因从原企业被安排到新企业工作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但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视情况不同而分别对待。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原则和处理方法1、协商一致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2、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合同内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②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无法协商一致的,按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8条)处理。Ⅱ劳动合同期限—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排除性适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相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不适用于一些公益性岗位。Ⅲ服务期一、培训费二、服务期期限和劳动合同期限的衔接三、劳动者的免责规定四、违约责任的承担Ⅲ服务期—培训费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如下费用:①企业为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的培训费用;②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③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员工的其他直接费用Ⅲ服务期—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限的衔接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Ⅲ培训费和服务期—劳动者的免责规定双方约定服务期的,因用人单位违法,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也无须承担培训费。Ⅲ培训费和服务期—违约责任的承担1、员工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的,应当按约定承担培训费用;2、员工因违法违纪等,导致单位辞退的,应当按约定承担培训费用:员工违法违纪等情形: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6项规定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2、提前通知解除(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3、随时通知解除(4)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5)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6)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7)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8)企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9)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10)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4、即时解除劳动合同(11)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12)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5、弹性条款(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Ⅴ辞退(合同解除、合同终止、经济补偿等)一、劳动合同的解除二、劳动合同的终止三、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四、离职证明的法定要求Ⅴ辞退—劳动合同的解除1、协商解除(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2、试用期辞退(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违纪辞退(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Ⅴ辞退—劳动合同的解除4、预告辞退(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代通知金的标准Ⅴ辞退—劳动合同的解除5、裁员。但不符合裁员条件的,按预告辞退或其他方式处理:(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6、辞退程序要求——视辞退措施不同,具体辞退程序存在差异。Ⅴ辞退—劳动合同终止的新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Ⅴ辞退—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2、企业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北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Ⅴ辞退—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4、经济补偿金和双倍赔偿金的关系。Ⅴ辞退—离职证明的法定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Ⅵ劳务派遣一、关于自行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的确认二、非全日制用工的聘用之禁止三、经济补偿金和赔偿谢谢大家北京劳动法网
本文标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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