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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法律法规缙云县废铁桶拆解致人中毒事件(苯酚、四羟基苯硫酚、三溴苯胺)浙江恒业成有机硅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废事件东阳“9.13”化工原料中毒致死事件东阳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到安徽省倾倒事件近期典型违法案件国际公约《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浙江省有害废物名录》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其它政策性文件国家、省、市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浙江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单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关于组织推行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关于全面使用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主要环境管理制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总原则实行减量化: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推进资源化: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变废为宝力保无害化:无害化处置,必须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防止二次污染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分类综合性管理制度源头控制类制度过程管理类制度末端治理类制度综合性管理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固废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情况向环保部门申报有重大改变的及时申报综合性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三条,《固废条例》第九条)减量化措施贮存、利用、处置措施报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有重大改变的及时申报综合性管理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固废法》第十五条、第七十条)环保部门有权对固废污染防治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现场检查时,可进行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相关资料,并且应当出示证件综合性管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产品及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制度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制度危险废物产生者处置制度源头控制类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固废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九条)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确定需配套建设的固废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同时通过环保验收我省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76号)源头控制类制度产品及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固废法》第十八条,《固废条例》第十条)遵循清洁生产有关规定,防止过度包装生产、销售、进口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对其回收,进行综合利用、安全贮存、委托利用处置源头控制类制度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制度(《固废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八条(三)、第七十二条)根据限期淘汰名录,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该工艺、设备禁止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的设备转让他人源头控制类制度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制度(《固废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十三),《固废条例》第四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向环保部门备案造成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源头控制类制度过程管理类制度安全贮存制度转移审批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规范运输制度进口废物审批制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有害废物经营许可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变更核准制度源头控制类制度危险废物产生者处置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固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五十四条)强制处置和代行处置:危险废物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规定的,由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者承担污染者付费原则:产生者不承担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过程管理类制度安全贮存制度(《固废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七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款款)按标准建立贮存设施固体废物安全分类存放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以及贮存设施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按危废特性分类贮存,禁止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贮存危险废物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过程管理类制度转移审批制度(《固废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八条(六)、第七十五条(六),《固废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进行贮存、处置,或转移危险废物,应向移出地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从“浙江省环保厅门户网站”()“办事指南”中下载省内转移危险废物应向移出地市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由省内具有资质的利用处置单位通过“浙江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过程管理类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六款,《固废条例》第三十六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环保部门批准后,实际转移危险废物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转移(移出)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从“浙江省环保厅门户网站”()“办事指南”中下载省内转移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省内利用处置单位通过“浙江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并打印留存市级环保部门及时登录信息对联单进行确认,县(市、区)级环保部门可登记系统对已确认联单进行查询过程管理类制度规范运输制度(《固废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八条(七)(八)、第七十五条(一)(八)(九)(十)(十一)(十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运输过程中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禁止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过程管理类制度进口废物审批制度(《固废法》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固废条例》第十一条、第五十一条(一))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须经审查许可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须理自动许可手续进口废物利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申报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废物,进口后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买卖或者转让过程管理类制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五条(五)、第七十七条,《固废条例》第三十二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禁止无证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证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过程管理类制度有害废物经营许可制度(《固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三),《有害废物名录》)从事有害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需经所在地设区市级环保部门批准可参照危险废物处置和利用单位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目前有害废物包括5大类制革边角料及其废弃物食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脱色过滤物(包括载体)医疗过程中使用后的输液瓶(袋)废轮胎、废橡胶化学药品原药生产过程中的废水处理污泥等五大类过程管理类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变更核准制度(《固废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四),《固废条例》第三十条、第五十六条)关闭、闲置、拆除时,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核准禁止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危险废物填埋场应建立永久性档案和识别标志,并将填埋情况向环环保、国土、建设等部门备案末端治理类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污染事故响应和报告制度污染事故处罚赔偿制度污染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危险废物排污费制度违法物品暂扣查封制度污染环境举报制度末端治理类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固废法》第八十一条)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按照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末端治理类制度污染事故响应和报告制度(《固废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固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企业向县级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县级环保部门有有关部门向人民政府报告末端治理类制度污染事故处罚赔偿制度(《固废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将处以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末端治理类制度污染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固废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二条)对可能受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应当事先对该地块土壤进行环评被污染土壤按照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置,达标后才能开发、利用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处置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末端治理类制度危险废物排污费制度(《固废法》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五条(四)、《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违法物品暂扣查封制度(《固废条例》第四十二、第四十三条)污染环境举报制度(《固废法》第九条,《固废条例》第八条)具体环境管理要求硬件方面的要求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规范建设自行利用处置设施软件方面的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行为硬件要求——规范建设贮存设施通过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环评批复、验收报告中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相关内容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警示识别标志危险废物包装容器上粘贴规范标签地面硬化,建有雨棚、围堰(围墙)建有废水导排系统,冲洗水纳入废水处理设施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建有泄露液体收集装置危险废物警示识别标志《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标志牌必须保持清晰、完整,距离污染物排放口(源)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一般固体废物提示标志一般固体废物警告标志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危险废物标签黑色字橙色底黑色字红色底黑色字黄色底危险废物标签上的废物类别硬件要求——规范建设贮存设施分类贮存危险废物禁止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禁混合贮存未经安全处理的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同类别废物间有明显间隔(如过道)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报环保部门批准硬件要求——规范建设自行利用处置设施通过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环评批复、验收报告中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相关内容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定期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建焚烧炉监测报告(2009年)软件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文本的制定报县级环保部门备案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将包括危
本文标题:环保法律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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