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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切实履行纪检监察职能,及时了解掌握受处分人员的思想动态,做好挽救和帮助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回访教育原则(一)惩处与教育相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二)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三)统筹安排,分级负责的原则;(四)组织教育与受处分人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二、回访教育对象:回访教育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帮教责任人。纪检监察案件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被回访人员,下列人员应当进行回访教育:(一)受处分人系同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党员干部(除开除党籍处分以外);(二)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三)受政纪处分后尚未解除处分的人员;(四)受党纪处分后仍在村级领导班子任职或受党纪、政纪处分后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任中层以上职务的人员;(五)因犯失职类错误而受处分的党员干部;(六)其他有必要进行回访教育的人员。三、回访教育内容(一)听取被回访人对所受处分的意见及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吸取的教训和处分后的整改情况;(二)对被回访人提出的有关其本人处分方面的问题进行答复;(三)了解被回访人所在单位干部群众对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及思想、工作等方面情况的反映和评价;(四)了解被回访人受处分后各级组织对其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和纪律惩戒的落实情况;(五)对被回访人进行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六)做好被回访人的思想教育和相关疏导工作。四、回访教育的程序和方法(一)回访教育前纪检监察组织应指派回访教育人员,拟定回访要点;(二)回访教育时可采用找被回访教育人谈话、请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对被回访教育人进行民主测评、个别座谈了解等形式进行;(三)回访教育后应及时填写《回访教育情况记录表》,并将回访教育情况反馈给被回访教育人所在单位(部门),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实施的回访教育在回访结束后,应及时将《回访教育情况记录表》报区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备案;(四)回访教育材料应及时归入案件审理工作档案。其中,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存入恢复党员权利卷宗;公务员受行政处分的,存入解除行政处分卷宗。五、回访教育具体要求(一)开展回访教育,应当由二名以上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进行;(二)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必须每年回访教育一次;(三)受开除党籍处分的,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回访教育;(四)受行政记大过以下(包括行政记大过)行政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必须回访教育一次;(五)受行政降级和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必须每年回访教育一次;(六)回访教育情况可作为受处分人员恢复党员权利或解除行政处分的依据。
本文标题: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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