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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制监督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陈欢欢2015.11.18法制监督以法律审查的方式,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突出体现在司法监督和复议监督两方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加需要法制监督发挥作用行政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管理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最重要的国家权力,由于行政权力具有管理领域广、自由裁量度大、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等特点,决定了它既是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最密切相关一项国家权力,又是最容易被滥用的一项国家权力。因此,依法行政的重心是制约行政权,加强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和不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必须建立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西方一些法治国家的制度建设往往是从“坏人假定”出发,即假定企业家是不道德的,公务员是不道德的,政治家是不道德的,人是靠不住的,总统也是靠不住的。于是不懈地追求制度规范如何严格再严格,监督机制如何严密再严密,官员的从政行为如何公开再公开,公众的权利如何保障再保障。七出: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第一、“不顺父母”:亦即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大戴礼中所说的理由是“逆德”,在传统中国,女性出嫁之后,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更胜过自身父母,因此违背孝顺的道德被认为是很严重的事。第二、“无子”:亦即妻子生不出儿子来,理由是“绝世”,在传统中国,家族的延续被认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无法生出儿子来便使得这段婚姻失去意义。以《唐律》为例: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疏议据此认为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随传统中国“一夫一妻多妾制”的逐渐成熟,真正是以无子的原因而休妻的情形大为减少。第三、“淫”:亦即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理由是“乱族”,也就是因为淫会造成妻所生之子女来路或辈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缘的混乱。第四、“妒”:指妻子好忌妒。理由是“乱家”,亦即认为妻子的凶悍忌妒会造成家庭不和,以及“夫为妻纲”这样的理想夫妻关系的混乱,而许多看法中,更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续。第五、“有恶疾”:指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理由是“不可共粢盛”,是指不能一起参与祭祀,在传统中国,参与祖先祭祀是每个家族成员重要的职责,因此妻有恶疾所造成夫家的不便虽然必定不只是祭祀,但仍以此为主要的理由。第六、“口多言”:指妻子太多话或说别人闲话。理由是“离亲”,在传统中国家庭中,女性尤其是辈分低的女性,被认为不应当多表示意见,而妻子作为一个从原本家族外进来的成员,多话就被认为有离间家族和睦的可能。第七、“窃盗”:即偷东西。理由是“反义”,即不合乎应守的规矩。三不去:三不去包括:一、“有所娶无所归”:指妻子无娘家可归;二、“与更三年丧”:指妻子曾替家翁姑服丧三年的;三、“前贫贱后富贵”:指丈夫娶妻时贫贱,但后来富贵的汉朝法律官吏夜间禁入民宅否则杀之无罪“夜入民宅,非奸即盗”经过对私有制的极端破坏,经过住宅的集体化(公家化),经过“文革”“抄家”的狂飙,本来源远流长的“私宅不受侵犯”观念,已在我们的集体记忆中无迹可寻。返回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是法制监督的方式,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以司法权监督行政权;行政复议是通过上级部门审查的方式,按照组织法原则,上级监督下级机关行政执法行为。两种监督方式或者说两种监督制度《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基础,就是给了老百姓一个维权的途径。给老百姓搭建了一个有权质疑政府行为的法律平台。这是我国法制发展的一大进步。中国五千年的历史,长期以来是讲究“下不得对上不敬”,民是不得告官的。古代民告官,那是得挨板子的。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首次确立了“民告官”的制度。“民告官”,民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官是指某一级政府或者政府部门。这里的“官”,不是指某一个官员,而是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一、行政诉讼法(一)修订必要2014年11月,我国对颁布实施24年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行了首次修订。《诉讼法》实施以来,在监督行政机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重要意义: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确立,确立了我国“民告官”制度。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基础:行政权受司法权的制约。全国首例农民告县长案包郑照我国人80%以上的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我国80%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自1990年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约180万件行政案件。麻旦旦复议案(行政处罚)返回行政诉讼三难:起诉难、审理难、执行难行政机关及其首长对于司法审查的傲慢态度行政诉讼法制实践中的不足(如三难)(1)尚未普遍接受异体监督(2)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3)审理活动各方干预严重(4)行政裁判执行难的问题(5)行政诉讼特殊风险问题(6)个别司法解释内容不当注意:立法目的写的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此次修订时,将“维护”两字删除。重点突出行政诉讼的监督职能。行政诉讼特点:1、审查行政行为;2、合法性审查原则;3、举证责任倒置;4、原被告双方法律地位平等;5、参照规章进行审查;6、司法监督行政。(二)修订的亮点1、更大范围的执法行将受到司法审查。修改后,将原来列举的8项可诉性行为增加到12项:【修改】增4项正面列举行为(第12条):(1)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行为;(2)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3)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行为;(4)涉行政协议行为;修改后,增加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修改】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2、行政首长出庭【修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3、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或被告【修改】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不作为的则由原告选择。4、应当登记立案【修改】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将原来立案审查制修改为登记立案5、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责任(如不执行,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修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注:“陕西省国土厅抗法事件”(三)行政应诉1、行政应诉前准备举证责任倒置——证据提交要求。行政应诉人员要将证据材料进行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法院在接收证据材料时要出具收据,注明证据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等以及收到的时间,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2、出庭应诉3、法院判决后的有关工作——无异议的,认真执行判决;——原告上诉的,做好上诉答辩准备;——对判决有异议的,行使上诉权。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一个内部审查纠错机制,是一种准司法的行为。其适用的范围和原则与行政诉讼是相同的。注意:1、复议是一级复议审理制2、复议是按照组织法原则进行审查(即下级要绝对服务上级)3、复议结果受司法监督4、复议不收费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复议案1998年,某厂把本厂公有住房出售给职工贾某(女),后者1999年获得甲市房管局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贾某与自己的儿子沈某、儿媳孙某共同居住在此房屋内。2008年,沈某去世后,贾某与孙某自己房屋所有权问题产生争议,孙某认为此房屋所有权应归沈某所有。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复议案孙某先以甲市房管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局向贾某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经历两审后败诉。孙某后又以贾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认定此房屋归沈某所有,经历两审后败诉。孙某再次向甲市房管局申请撤销此房屋所有权证。房管局的处理作出“不予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书”经查明,就此问题你曾向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法院均驳回你的请求。综上,我们认为,发证行为合法,因此决定不予撤销此证。“如你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向甲市政府或上一次房屋局申请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结束语重建中国社会的道德体系,需要人有信仰,国有法治,权力有笼子,政府有边界。欢迎您对讲课提出宝贵建议!谢谢大家!再见
本文标题:21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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