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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紫峰绿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提交日期:2013-12-0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宁知民终字第24号法定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紫峰绿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车站东巷12号。法定代表人黄海,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嘉毓,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苏紫峰绿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峰绿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绿地金融中心)侵害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知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紫峰绿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依星,被上诉人国资绿地金融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邵燕、朱红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国资绿地金融中心一审诉称:原告花费约人民币40亿元建造紫峰大厦,并陆续申请了“紫峰”、“紫峰大厦”等注册商标,紫峰品牌已具有广泛影响,在南京市民中享有相当的声誉。原告先后成立了两个分公司对紫峰大厦进行经营管理,分公司名称为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紫峰购物广场(以下简称紫峰购物广场)和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绿地洲际酒店(以下简称绿地洲际酒店)。被告的企业名称中含有“紫峰绿洲”四个字,不仅与原告的分公司企业名称相同,也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紫峰”相同,故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被告在临近紫峰大厦的地方模仿紫峰大厦的建筑外观对租用房屋进行装修,并与紫峰购物广场几乎同时开业经营,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建筑作品著作权。此外,被告模仿紫峰大厦的装修设计,名称中使用“紫峰”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和包装装潢,并虚假宣传自称是“南京市标志性建筑”、“超五星级管理模式”,被告的一系列行为造成社会公众对原被告的市场主体产生混淆,是违反诚实信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在其门店招牌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紫峰绿洲”字样,并在其登载广告及招聘启事的报纸和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2、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紫峰绿洲”字样,并责令其限期到工商部门变更其企业名称;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以及因调查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53300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紫峰绿洲公司一审辩称:原告不享有“紫峰”的企业名称权,也不是紫峰大厦建筑外观的著作权人,故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原告的注册商标不是驰名商标,商标注册类别也与被告的营业范围不相同,且双方的建筑外观装潢既不相同也不相近,故原告所诉的侵权事实不存在,其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一审法院查明:一、原告紫峰大厦名称的由来、商标注册及其推广情况2003年12月,原告国资绿地金融中心由南京市国资集团和上海绿地集团共同出资成立,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房产租赁销售、物业管理、酒店管理、企业管理、商铺出租、商务信息咨询等。此后,原告开始策划建设超高层建筑,并于2004年为该建筑起名“紫峰大厦”。原告陈述“紫峰”的含义为“紫金山之巅”,并取“紫气东来”的寓意。同年,原告获得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核发的“南京国际金融中心大厦”项目立项批复。2005年1月,南京市地名委员会批复将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与南京绿地国际商务中心有限公司在鼓楼广场西北角兴建的综合性建筑群命名为“绿地广场”,并将位于其东部、中山北路北侧中央路西侧的超高层建筑命名为“紫峰大厦”。2005年—2007年,原告取得多份《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提供的《工程设计合同》载明其投入约800万美元聘请美国SOM设计师事务所对紫峰大厦进行设计,双方约定紫峰大厦的建筑外观设计成果著作权由原告和美国SOM设计师事务所共同享有,未经原告同意不得用于其他工程。原告陈述美国SOM设计事务所在建筑设计中融入了中国古老的蟠龙文化,并采用独特的单元结构三角玻璃幕墙,将紫峰大厦外形设计为“蟠龙”形状。紫峰大厦2009年竣工时高度为江苏第一、中国第四、世界第七,为南京市的标志性建筑,其主要功能有五星级酒店、甲级办公楼和高级购物中心。原告设立紫峰购物广场和绿地洲际酒店两个分公司对紫峰大厦进行管理,同时聘请国际知名的洲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五星级的绿地洲际酒店。紫峰购物广场于2009年6月注册成立,2010年12月18日开业,经营范围是设计制作各类广告、预包装食品零售、百货、纺织品、服装、饰品、家具等销售、房产租赁、汽车、计算机设备租赁、商务信息咨询、清洁服务、商铺出租、景区管理等。绿地洲际酒店于2010年1月注册成立,2010年5月1日开业,经营范围是餐饮服务、酒店管理、房产租赁、物业管理、服装、纺织品、工艺品销售、停车管理服务等。原告的证据显示其自2004年至2008年期间持续不断投入巨资通过报纸和网络对原告及紫峰大厦进行宣传,不断提升其在南京市的知名度。此外,原告于2010年4月注册并经核准获得商标,核准服务项目是第37类商品房建造、室内装潢,有效期限自201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13日;2011年2月至3月期间原告注册并经核准获得3个商标,有效期限自2011年至2021年,核准使用商品或核定服务项目分别为第24类、第37类和第42类,行业包括建设、商品房建造、室内装璜、电器设备安装维修、照明设备安装维修、工程研究与开发、质量控制、纺织品壁挂、丝织美术品、工程、工业品外观设计、家用器皿、化妆用具、陶器等。多位案外人在2001年11月-2010年7月期间注册并经核准获得、、商标,核准使用商品或核定服务项目分别为第9类、第21类、第24类、第34类、第36类、第43类。二、被告紫峰绿洲国际会所的设立和经营宣传被告于2010年10月27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经营范围是餐饮服务、酒店管理、咨询服务、会务服务等。被告向案外人承租紫峰大厦西侧的房屋后委托他人装修施工,2010年12月20日前后被告开业经营。被告的经营场所对外挂牌“紫峰绿洲国际会所”。紫峰绿洲国际会所开业前,被告陆续在《现代快报》、《东方卫报》等报纸上刊登招聘广告,广告中载明“南京最顶级KTV娱乐会所,是南京市一家现代化超五星级酒店式管理模式的高级豪华娱乐会所,坐落于南京市标志性建筑——紫峰绿地广场北侧……”,并明确开业时间为12月20日左右,要求招聘人员上岗时间为11月中旬,主要内容为招聘“女公主、K少、女公关、前厅主管、酒吧主管”等。三、紫峰大厦、紫峰购物广场、绿地洲际酒店与紫峰绿洲国际会所的建筑外观相同或相似度比对原告委托上海执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紫峰大厦、紫峰购物广场、洲际酒店与被告紫峰绿洲会所的关联度调查,该公司出具《紫峰大厦、紫峰购物广场、绿地洲际酒店与紫峰绿洲国际会所关联度市场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市场调查报告》),结果显示:1、认为名称有关联的达52%,认为为同一公司的为41%;2、建筑物外观53%的人认为相似,48%的人认为有关联,并有46%的人认为同一公司;3、从地理位置看,58%的人认为紧靠紫峰大厦会从中受益,57%的人认为有关联,并高达79%的人认为是同一公司;4、对业务范围,45%认为非常相似,49%认为有关联,40%认为说不清楚是不是同一公司;最后的调查结论为四个比对对象之间在名称、外观、地理位置和经营业务关联度很高,已经使得超出60%的消费者认为是同一家公司,对消费者产生很大的误导。经庭审比对紫峰大厦、紫峰购物广场、绿地洲际酒店以及紫峰绿洲国际会所的建筑外观照片,紫峰购物广场与紫峰绿洲国际会所中的“紫峰”两个汉字完全相同,紫峰绿洲国际会所玻璃幕墙形状、墙面与玻璃幕墙相嵌的装修风格与紫峰大厦局部存在相似之处。四、原告为维权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原告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需支付一审代理费40000元,二审代理费为20000元。签约后原告已支付20000元律师代理费,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发票。原告与上海执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委托上海执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展市场调查工作,项目款总金额为10000元。签约后上海执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市场调查报告》,原告支付了咨询费10000元。另,原告还支付了公证费3080元、工商查询费300元,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出具了相应公证书和发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了查询发票。本案一审争议焦点是:1、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商标专用权;2、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前提下,被告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律的立法目的不仅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创新成果、激励创新,还在于维护诚实信用和公认商业道德的市场准则,制止市场混淆。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作品、商标、专利、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识,或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而攀附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业标识,从而造成相关公众误认和混淆,提升自己竞争优势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和商标专用权、紫峰大厦建筑外观的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并存在虚假宣传以及因使用其知名度较高的紫峰大厦的名称和外部装饰而侵犯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专有使用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评析如下:一、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起诉认为被告注册并使用“紫峰绿洲”名称侵犯了其和注册商标专用权。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抗辩“紫峰”已被多位案外人注册使用,原告不能单独享有商标权,但案外人注册的商标是紫峰汉字与其他图形的组合商标,与原告的紫峰汉字商标不相同,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被告企业名称中虽然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相同的“紫峰”二字,但由于原告和注册商标核准服务项目是商品房建设和室内装潢等,与被告的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酒店管理的业务类别不相同也不类似,故被告企业名称及门店招牌中使用“紫峰”不构成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被告的建筑外观装饰未侵犯原告对其建筑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原告起诉被告紫峰绿洲国际会所的建筑外观装饰侵犯了其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本院认为,建筑作品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作品形式,系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其表达形式主要是指具有独创性的建筑物的外观、装饰或设计,而且受到保护的应当是能够体现权利人设计思想和理念的整体或主要构筑部分的外观和装饰设计。因此,判断他人建筑物的外观或装饰是否侵犯权利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应当比较表达在外的双方建筑物整体或最能体现权利人设计思路或理念的主要部分的外观或装饰是否相同。对于他人建筑物仅与权利人建筑作品的设计理念相同而外观或装饰不同,或者仅与权利人建筑作品中的一些设计元素或风格相近似的,则不构成对权利人著作权的侵犯。本案中,紫峰大厦的整体外观区别于其他建筑物,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能够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建筑作品而受到保护。但经比对,紫峰大厦和紫峰绿洲国际会所的建筑外观及装饰仅有局部的设计元素或风格相近似,整体建筑外观并不相同,故不应当认定被告抄袭了原告建筑作品的表达形式,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三、被告发布的广告不构成虚假宣传原告起诉认为被告在广告中使用“坐落于南京市标志性建筑——紫峰绿地广场北侧”、“南京最顶级娱乐会所”、“超五星级酒店管理模式的高级娱乐会所”等属于虚假宣传,其招聘“公主”、“K少”等职位也对原告的商誉造成损害。
本文标题:38.南京国资绿地与江苏紫峰绿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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