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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外聘律师工作的管理,确保外聘律师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单项法律服务顾问。第三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以下又称为“签约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执业律师在一定期限内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第四条聘请单项法律服务顾问是指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单项法律服务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执业律师为公司提供包括案件代理、非诉讼项目及其他专业法律服务。第二章聘用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3年以上;(二)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三)信誉良好、价格合理,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四)在全国或本地区综合实力或单项专业实力排名靠前。第六条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律师执业证并已按时办理年检手续;(二)在业内具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无不良执业记录;(三)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四)具有所委托事项的相关专业经验、成功案例等;在聘请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案件代理人时,承办律师与办案机关的人脉关系作为聘用条件之一。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集团法务部是外聘律师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对北京地区各公司的外聘律师选择、聘用和管理。第六条未经集团法务部审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聘用外部律师事务所。集团法务对律师费用的付款进行审批,未经集团法务部签批,财务部门不得支付或报销外聘律师费用。需分期支付律师费用的,集团法务部根据合同履行及外聘律师的考核情况提出是否支付的意见,财务部门应根据集团法务部意见进行支付。第七条北京地区以外公司的外聘律师管理事务由该公司法务岗管理人员在集团法务部的监督、指导下办理,未设立法务岗公司的相关外聘律师管理事务由集团法务部或法务部授权的部门办理。第八条集团法务部对外聘律师的主要管理职责是:(一)利用社会法律资源,建立外聘律师信息库;(二)选择、推荐、联络和确定外聘律师;(三)对公司外聘律师进行审批和备案;(四)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进行统计、核查、督促和评价。第三章常年法律顾问第七条公司就日常经营性事务可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第八条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一)就合同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二)参与重大项目的合同起草、合同谈判;(三)就日常经营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四)参与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置或提供法律意见;(五)其他需要常年法律顾问承担的工作。第九条外聘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应当签订法律服务合同。该合同必须详细列明法律顾问的职责、费用及支付方式、合同期限、考核方式、保密条款、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第十条常年法律顾问费用一般采取定额付费方式。定额付费指根据法律服务合同,公司向律师事务所按照约定的固定金额支付律师费的付款方式。第十一条采取定额付款聘请律师,首付款比例一般不得大于50%,且原则上应在签订顾问合同起一个月之后支付。第十二条对于经我方评价不能有效完成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应当通过合同约定我方有权酌情减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具体以法律服务合同为准。第四章单项法律服务第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单项法律顾问服务:(一)IPO上市、债务融资,资产证券化、大型项目投标等重大事项,法律规定或交易对方要求必须以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的;(二)重大法律纠纷必须通过诉讼、仲裁解决,且内部法务人员无法单独完成或外聘律师完成效果更好的;(三)重大投资项目或海外项目的尽职调查、合同拟定等需要借助律师的特有经验或技能的;(四)其他根据需要单项法律服务顾问承办的事项。第十四条单项法律顾问费用可采取定额付费、风险代理付费等方式。风险代理付费指根据法律服务合同,公司根据律师工作的结果支付律师费的付款方式。第十五条对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三)、(四)款所列情形,原则上采取定额付费方式;对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原则上采取风险代理付费方式:(一)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没有可供参考的先例判决的案件;(二)一审处理效果不佳,上诉阶段欲更换代理律师的案件;(三)再审案件;(四)其他采用风险代理对公司更为有利的案件。第十六条采取风险代理聘请律师,风险代理费比例不得大于争议标的额的30%,且必须在达成约定的法律服务工作结果之后支付。对于没有达成约定结果的,一律不得支付律师代理费,但可根据约定支付一定的工作费用。第五章外聘律师考核第十八条集团法务部及业务单位应建立外聘律师日常管理登记台账,跟踪、记录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台账主要内容包括:法律事项交办部门、交办时间、交办事项、进展情况。第十九条业务单位应于每月底前向集团法务部报送当月委托外聘律师服务的登记台账,该台账作为对外聘律师进行考核的依据之一。第二十条法律事务部根据以下标准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职责进行督促、考核:(一)勤勉尽职程度;(二)工作效率;(三)提供法律服务效果;(四)对委托事项精通程度;(五)对公司的忠实程度;(六)提交交办资料情况。第二十一条集团法务部依据外聘律师的工作表现,对外聘律师的信用、业绩进行综合评估和考核,并向外聘律师提出相关意见及建议,促进外聘律师工作的完善。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用及决定聘用费用的标准。第六章外聘律师档案管理第二十二条外聘律师应对公司交办的法律服务工作记录和有关文件、信息进行收集和存档,并于聘期或项目结束前及时向集团法务部交付。第二十三条业务单位每月底前向集团法务部提供外聘律师日常管理台账及相关文件。第二十四条集团法务部应会同业务单位对外聘律师完成的项目的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归档备查。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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