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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聘律师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外聘律师工作的管理,使外聘律师高效、经济地服务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及本办法的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也可以就单个案件聘请执业律师作为案件代理人。第三条案件代理人工作指公司因处理诉讼、仲裁等案件的需要,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仲裁或其他有关事务的代理人,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处理案件的相关事务,获取约定报酬的工作。第四条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指公司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建立法律顾问合同关系,由所聘请的律师在一定的期间内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公司按照约定的金额支付律师服务费用。第五条由公司聘请提供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应当符合如下条件:(一)律师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照并已按期办理年审手续;(二)律师具有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并已按期办理年审手续,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律师执业证记载的律师事务所一致;(三)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执业记录;(四)具有较强业务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第六条总公司法律合规部作为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全公司的外聘律师工作。第二章案件的代理第七条外聘律师代理案件,应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采取相应的合作方式。本办法所称案件,分为保险业务类的车险案件、非车险案件以及非保险业务案件。追偿案件的代理,适用本办法关于非车险案件代理的规定。第八条案件代理分为固定收费代理和风险代理两种方式。固定收费代理,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案件,委托人按照约定的固定金额向受托人支付代理费的代理方式。风险代理指委托人支付的代理费金额与案件处理的结果挂钩,使受托人的收益与委托人实现的利益紧密相关的付费方式。第九条风险代理收费为不定额收费,一般依案件处理的实际效果,在代理工作完成后按照委托人实际减免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时可视案件风险及复杂情况在约定的风险比例收费之外支付一定前期费用。前期费用为定额收费,由委托方与受托方在合同中约定。第十条风险代理方式中实际减免损失的金额按照案件诉讼标的额或争议所涉险种的保险金额(以较低者为准)减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委托人承担责任的金额的差额计算。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上诉案件、再审案件可以原审判决确定的责任金额减去二审、再审判决、调解确定的金额计算实际减免损失。风险代理案件为追偿案件时,按照最终执行到账的金额确定实际减免损失的金额。执行财产为非货币资产的,减免损失金额按资产处置后的实际到帐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如该资产短期内无法处置或委托人对该资产暂不做处置的,按资产评估价或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对该资产的协商价作为实际减免损失的金额。各机构也可设定其他合理的实际减免损失的计算标准和方式。第十一条对于机构发生的具体案件,总公司可以指定案件代理律师并决定案件代理收费方案。第十二条车险案件可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诉讼标的额的大小采取固定收费代理或风险代理的方式。第十三条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比较清晰、争议不大的车险案件,分支机构出于人员、技术等原因须外聘律师代理的,应采取单个案件固定收费的方式委托。第十四条车险案件固定收费的标准应参照当地行业内一般标准协商确定。如约定异地办案的差旅交通费的,该费用标准不得高于公司规定的一般员工的标准。第十五条下列车险案件,可以采取风险代理的委托方式:(一)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车险案件;(二)一审为公司自行应诉或者由律师固定收费代理,上诉阶段改由律师代理或者换聘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二审车险案件;(三)再审案件。第十六条车险类风险代理案件前期费用不得超过1000元,风险收费比例在20%以内协商确定,特殊案件按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可适当提高。第十七条非车险案件一般应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委托律师代理。第十八条采取风险代理的非车险案件,前期费用最高不超过诉讼标的额的0.8%。风险收费比例按照如下标准分段计算:(一)实际减免损失金额在100万元(等值人民币,下同)以内的,收费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减免损失金额的25%;(二)实际减免损失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500万元的,超过100万元的收费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减免损失金额的15%;(三)实际减免损失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减免损失金额的10%。追偿案件的风险收费比例不得超过实际到账金额的30%。机构所确定的风险收费比例方案不同于或者高于本条所规定的标准的,应上报总公司审批。实际减免损失计算方法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非保险业务案件,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代理方式。非保险业务案件,采取风险代理方式的,风险收费标准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确定。第二十条采用风险代理收费的车险、非车险案件、非保险业务案件调解或和解结案的,风险收费比例应相对应判决结案适当下调。第二十一条外聘律师代理案件,应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收费方式和标准,并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代理合同的格式文本作为本办法附件一并下发,各分支机应采用总公司制定的格式文本。第二十二条分公司辖内的案件,确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外聘律师代理的,统一由分公司签订。三级、四级机构不得对外签署委托代理合同。第二十三条起诉金额在20万以下的车险案件,如采取固定收费代理方式,分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聘请律师,案件固定收费标准按照经总公司审批同意的框架委托代理合同中确定的标准执行。如分公司未曾向总公司上报过框架委托代理合同的或者或者拟支付的固定代理费超过经总公司审批同意的框架委托代理合同中的标准的,分公司应就个案委托代理方案上报总公司审批。第二十四条起诉金额在20万以上且拟采取固定收费代理方式的车险案件,分公司已经总公司审批同意并签订框架委托代理合同的,分公司仍应将具体车险案件的委托代理方案上报总公司审批。第二十五条采取风险代理方式的车险案件,无论案件起诉金额在20万以下或以上,分公司都应将个案委托代理方案报总公司审批。风险代理案件应单独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第二十六条非车险案件和非保险业务案件分公司均应将个案委托代理方案报总公司审批,并根据审批同意的委托代理方案单独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第二十七条分公司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向总公司上报委托代理方案的审批流程,参见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第三章常年法律顾问第二十八条经总裁室审批同意后,总公司可以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第二十九条未设置专职法律事务岗位的分公司报总公司法律合规部审批同意后,可与分公司本部所在地一家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聘请1至2名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第三十条设置了专职法律事务岗位的分公司应当由该岗位人员按照《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法律事务人员职责,原则上不得另行付费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第三十一条三、四级机构不得付费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第三十二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分公司应当要求有关律师承担如下工作:(一)对分公司(在本条中含辖内各分支机构)的承保业务办理中的法律相关事项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二)对分公司的理赔业务,尤其是存在疑问的拒赔案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三)参与重大赔案的谈判工作,参与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置或提供法律建议;(四)对分公司拟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类法律性文件于事前出具书面法律审查意见;(五)解答分公司各类法律问题的咨询,对重大事项应出具书面意见;(六)对分公司租赁、装修、采购等合同纠纷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七)其他需要常年法律顾问承担的工作。第三十三条已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分公司上报总公司的各类管理或业务类审批事项涉及法律审查事务的,应在上报材料中附上常年法律顾问的法律审查意见。第三十四条外聘律师从事常年法律顾问工作应当签订服务合同。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应采用公司制定的格式文本。第三十五条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应当详细列明法律顾问的职责,以及履行职责的期限和方式。常年法律顾问聘用期限一般应为一年。第三十六条诉讼案件数量较多的分公司,应将案件批量合作与常年法律顾问工作相结合,争取免费或较低费用获得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第三十七条常年法律顾问应每季度结束后7日内向公司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工作报告。分公司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分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常年法律顾问提交的季度工作报告在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总公司法律合规部。第四章外聘律师管理和律师工作评价第三十八条分公司因业务需要拟签订框架委托代理合同聘请律师代理案件或者拟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聘请律师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应将合同上报总公司审批。各分公司因业务需要拟签订个案委托代理合同且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审批权限属于总公司的,分公司应将个案委托代理合同方案上报总公司审批。第三十九条分公司拟对外签订框架性委托代理合同的,应向总公司上报以下材料:(一)拟聘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二)拟签订的框架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写明案件代理范围、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代理费计费方式及标准,代理费如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详细说明理由;(三)拟续签框架委托代理合同的,还应提供上一代理合同期限内的代理情况报告;(四)总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四十条对于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超分公司权限的案件,分公司拟对外签订个案委托代理合同的,应向总公司上报以下材料:(一)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案情简介、案件争议点或疑难点;(二)案件相关影印资料,包括起诉状、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法院文书等资料;(三)个案代理方案,方案中应明确写明案件代理权限、代理审级、以及代理费计费方式及标准,代理费如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详细说明理由;(四)分公司对案件的分析处理意见;(五)总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在案件是保险案件的情形下,对于前款第(二)项所称的“案件相关影印资料”,如果分公司已经上传至理赔系统,可不必再行上报,但应注明案件事故号,并说明已上传至理赔系统。第四十一条分公司拟对外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应向总公司上报以下材料:(一)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原因;(二)拟聘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三)拟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写明服务范围、服务期限、顾问费标准及支付进度;(四)拟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的的,还应提交上一服务期限内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报告;(六)总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二条分公司向总公司上报审批外聘律师事项,应通过公司办公系统工作联系函进行。第四十三条分公司拟签订保险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包括框架委托代理合同和个案委托代理合同)的上报审批流程如下:分公司经办人通过办公系统工作联系函创建公文,由分公司文秘流转综合管理部负责人(经办人属于分公司客服条线的,无需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可直接跳过)、客户服务部负责人、分管客服工作的经理室领导审批通过后,上报总公司办公室文秘。由总公司办公室文秘流转法律合规部审批,总公司法律合规部审批通过后,转总公司客户服务部会签。分公司按照总公司法律合规部和客户服务部的会签意见执行。第四十四条分公司拟就非保险业务案件签订个案委托代理合同以及拟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时的上报审批流程如下:分公司经办人通过办公系统工作联系函创建公文,由分公司文秘流转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分公司经理室领导审批通过后,上报总公司办公室文秘。由总公司办公室文秘流转法律合规部审批。分公司按照总公司法律合规部的审批意见执行。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称经办人由分公司法律事务岗担任,分公司未有法律事务岗人员的,由兼职负责处理诉讼法律事务的人员作为经办人。第四十六条对于聘请律师代理的非保险业务案件、非车险案件以及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超分公司权限的车险代理案件,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需要聘请律师代理二审的,分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流程将二审委托代理方案上报总公司审批,并附上一审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以及一审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和对判决的分析报告。第四十七条对于聘请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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