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反垄断法工商大学注会主要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8主要学习要点概述垄断协议滥用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反垄断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8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垄断协议的豁免滥用支配地位相关市场的界定支配地位的确定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审查程序合并控制标准(一)概述•经济学上的市场分为几类?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完全垄断•什么是垄断?•为什么要保护竞争,反垄断?垄断带来的危害是什么?效率、消费者保护•我国反垄断法的目标是什么?1.反垄断法的目标•反垄断法第1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2.调整对象•反垄断法的历史沿革?•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垄断行为or垄断状态?•在我国,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3.垄断行为的主体——经营者•经营者概念: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业协会在什么情况下属于反垄断法调整的主体?4.特定行业•反垄断法第7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诸如:石油石化、电信、邮政、民航、烟草等行业5.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在我国境外发生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二)垄断协议:1.概念•垄断协议的概念(第13条第2款):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的三种形态:协议、决定、协同行为•垄断协议的主体?经营者与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协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的行为2.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13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2.1横向垄断协议的概念•概念: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垄断协议的形态协议包括书面协议、口头协议等决议行业协会组织当事人达成的,包括章程、决定、声明、建议、推荐意见、通知等协同行为存在合意的一致行为•规制: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垄断协议,若不满足豁免条件,一律禁止•美国——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2.2案例•艾司唑(zuò)仑药品案:(固定价格+限制数量+分割市场+联合抵制)•艾司唑仑是国家管制的二级精神药品,该药品原料的相关市场为寡头垄断市场,相关市场长期自来只有3个经营者,该3名经营者常州四药制药厂、华中制药与山东信谊有关人员于2014年9月-10月间在某大酒店会面,达成以下决议:①三个厂家自合作之日起,一律不能向第四生产方销售本原料。②市场区域各自按原有区域市场销售成品,争议市场均要讲究风格,由市场选择,不搞恶意竞争。③产品供货价格统一。供货价零售价协商制定统一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降价。④共同自觉遵守口头协议,共同维护同盟利益及市场规则。•国家发改委的处罚意见认定:(1)新竞争者难以进入该寡头垄断市场,下游片剂生产商高度依赖原料药生产企业,并只能向其采购;(2)当事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3)当事人的行为与该意思联络的决议一致。2.2案例•该案中,决议的限制、排除竞争效果分析:1)联合抵制行为目的是使下游生产药品片剂商因缺乏原材料而被迫退出市场,其结果导致下游厂商数量的大幅减少,扩大了3名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同时使固定价格成为可能;2)提高价格的行为直接导致消费者承受溢价;3)在垄断协议的影响下,艾司唑仑片剂的总供应量减少,影响患者用药。总结:认定协议是否违法的步骤——首先判断行为表现是否符合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其次判断行为的效果是否限制、排除竞争;最终考虑是否满足豁免条件。2.4限制技术创新•概念:竞争者之间限制购买新设备、新技术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垄断协议行为。•主要类型:(1)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2)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3)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4)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5)拒绝采用新的技术标准•限制、排除竞争的影响——(1)新技术是市场竞争的动力,没有新技术就极大抑制了市场竞争;(2)竞争者之间签订这种协议的效果等同于限制生产和销售,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2.5串通招投标•概念:投标当事人在具有竞争性的招投标制度中,通过事先调整,提前决定中标预定人,使正常的投标活动变成形式化的一种行为。•主要规定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招标投标法》,但是串通投标的本质是价格垄断协议,包括投标人之间的共谋(横向协议)与招标人投标人之间的共谋(纵向协议)。•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2)民事责任——损害赔偿;(3)刑事责任——情节严重,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2.5串通投标案例•甲市有高速公路工程招标,投标人王某在投标期间约见另外7家投标公司负责人,8人约定:将工程交给其中3家公司中标,该3家公司支付剩余5家公司每家10万元。最终,该3家公司顺利中标。3.纵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14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3.1纵向协议的概念•概念:上下游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包括协议、决议和协同行为)•规制:我国——在符合限制、排除竞争的前提下,若不符合豁免的条件,一律禁止3.2维持转售价格•上海瑞邦涌和诉强生案:•原告上海瑞邦涌和公司是被告强生公司医用缝线等器材的经销商,双方签订经销合同,约定瑞邦不得以低于强生规定的价格销售其产品。2008年,瑞邦违反经销合同规定,以低价将医用缝线销售给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随后,强生取消瑞邦的经销商资格,并停止向瑞邦供货。瑞邦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经销协议违反反垄断法所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停止供货导致的经济损失。3.3纵向协议的效果分析积极效果•减少搭便车•抑制价格上涨•增加品牌间竞争消极效果•限制品牌内竞争•推动价格卡特尔•增加市场进入障碍3.5垄断协议的豁免豁免条件(同时符合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积极要件(符合其中之一即可)(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其他消极要件(全部满足)符合(1)-(5)的,经营者还需同时证明:(1)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以及(2)消费者能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举证责任涉嫌违法的经营者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豁免条件3.5豁免规则•豁免的结果:如果经营者能证明其行为符合豁免条件,就不再适用垄断协议的规定,不再做出处罚。(三)滥用支配地位•案例:奇虎腾讯案•2011年,腾讯公司发布消息,要求其用户卸载奇虎360软件,否则将不能使用腾讯qq软件(“二选一”),奇虎公司以此为由向广东省高院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1.滥用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17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2.第一步第二步第三步认定滥用支配地位的程序第一步:界定相关市场第二步:确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是否具有支配地位第三步:判断经营者是否有滥用行为Step1:相关市场的界定相关市场的概念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主要分为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相关市场的界定需求替代性定性分析;SSNIP供给替代性定性分析Step2:确定支配地位•支配地位的概念: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美国——marketpower•欧盟——economicstrength,dominantposition考虑的要素•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推定支配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不公平的高价和低价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强制交易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Step3: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确定不公平的高价或低价•法条原文:“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不良影响:损害上下游、消费者的权利掠夺性定价•原文:“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危害:将竞争者排除出市场,同时在涨价后,损害消费者权利•正当理由:(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拒绝交易•原文:“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例如:某生产商无正当理由,拒绝与某经销商交易;•危害:新经销商进入市场困难,经销商之间的竞争减弱,从而使消费者最终受害•正当理由的认定:(1)生产商主观上是否有维持或扩张垄断地位的目的;(2)拒绝的后果与不拒绝的后果比较,是否造成不利竞争的后果•例如:生产商拒绝的原因是该经销商缺乏销售资质,是否构成正当理由?强制交易•原文:“没有正当理由,限制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例子:某生产商限定其经销商只能销售其产品。•危害:损害经销商利益,损害生产商的竞争者的利益•正当理由:(1)为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2)维护品牌形象或提高服务水平;(3)能显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丙能够是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4)其他搭售•原文:“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例子:微软销售windows搭售office•危害: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搭售的产品,损害搭售产品的竞争者利益;•正当理由:(1)符合交易习惯(买鞋搭售鞋带);(2)有
本文标题:反垄断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41454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