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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药品GMP比较研究第1页共6页中美药品GMP比较研究作者:刘禹手机:13651615863E-mail:alex.liu.shanghai@gmail.com摘要比较中美两国GMP立法的差异,即中美两国GMP在法律和文化上的不同。中国制药企业要达到美国FDAcGMP符合性,应加强建立程序和证据。ComparisonandResearchofDrugGMPinChinaandUSAbstractThisarticlecomparesthelegalandculturaldifferencebetweenChineseGMPandUSFDAcGMP.ChinesepharmaceuticalmanufacturershouldhavemorecontrolonprocedureandevidencetoreachFDAcGMPcompliance.关键词FDAcGMP,法律差异,文化差异,程序,证据KeyWordsFDAcGMP,Legaldifference,Culturaldifference,Procedure,Evidence.前言国内多个制剂生产企业已经或计划开展申请美国FDAcGMP认证的项目,希望进入这个世界上昀大的药品市场,获取高额利润。1美国、欧洲等国家的药品市场一般被称为“规范市场”,法规监管严格,药品利润也较高。中国原料药(API)生产企业早就已经实现了对规范市场的出口,其中原因,主要是各国药管当局实际上把人用药物管理的重点放在制剂企业上,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制剂企业来约束原料药生产企业。制剂生产企业选定API生产商后,相应地要进行供应商审计、工艺验证、稳定性试验和注册申报。如果API生产商有问题,制剂企业本身将承受药品退市的巨大损失。因此,API出口的关键是与下游制剂生产企业的合作。近年来欧美等国家对环境污染的管制日益严格,节约环保成本的驱动,使很多制剂生产企业将API生产转移到环境保护相对薄弱的中国境内。笔者与多位美国专家一起审计了国内多家制剂生产企业,发现中美实施GMP之间的差距,主要在法律意识和文化观念上。中国制药企业与美国合作伙伴刚开始合作时,往往双方都有中美药品GMP比较研究第2页共6页挫折感。中方认为GMP的关键是硬件(技术和设备),美方认为GMP关键是软件(程序和管理);中方期待美方专家是来指导工作的,但美方带来的却是原则和建议;美方昀初的评价结果往往是中方连昀基础的管理工作都没有做好。一位美国专家在完成多次审计之后对笔者说:“他们不懂GMP”。这里的“不懂”,不是指不了解法律条文,而是不理解如何执行这些法律条文。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固然有中美GMP水平的差异,另一方面则更主要是一种文化冲突。文化冲突并非不可调和,在良好处理的情况下反而有可能成为一种管理资源。2下面本文就从中美两国GMP认证的比较研究,探讨中国制药企业如何执行GMP以达到FDA的要求。关于药品的审批药品的三大特性是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药管当局对药品的审批,也是基于申报材料与此三大特性的符合性。3安全性的意义包括两方面,一是药品必须在GMP条件下生产;二是必须限制药品对人体的副作用。药品对人体的副作用,可能是药品设计不当引起的,也可能是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助剂等残留造成的。因此药管当局对安全性的审批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审核临床数据及临床前数据中的安全性评价;二是审核申报材料中化学和检测部分,确认生产过程没有使用对人体有较大危害的物质,并且有关物质含量得到控制;三是审核稳定性数据,确认有效期内药品未发生超出控制范围的不利变化;四是现场GMP检查,工艺验证更是其中的重点。有效性的意义是药品确实能治疗疾病。药管当局对有效性的审查主要针对临床数据和临床前数据。临床试验的关键在于终点的设定。以癌症治疗药物为例,目前美国FDA的趋势是正常申请的药物应设定综合性的试验终点,包括存活期(OS)、反应率(RR)、无恶化生存期(PFS)、无复发存活期(RFS)、患者报告资料(PRO)、生活质量(QofL)等指标的不同组合;仅使用替代终点(如RR)的情况一般只适用于加速申请(AA)的新药。4,5质量可控是指药品的一致性,即药品在有效期内必须保持质量一致,不同批的产品必须保持质量一致。对此药管当局主要审核稳定性数据以及现场GMP检查。制药企业要保持产品的质量一致,基本方法是保持生产过程的输入一致并且在控制范围内。生产过程的输入包括原料、人员、工艺、设备、环境(百级、万级和十万级)和检测方法,因此制药企业必须进行供应商审计、人员培训/确认/再培训、工艺验证、设备校验/确认/预防性维护、环境验证和检测方法验证,以保证生产过程的一致性。药品特性要点证明资料符合GMP要求的生产9现场GMP检查安全性限制药品对人体的副作用9临床数据及临床前数据9申报材料中化学和检测部分9稳定性数据有效性药品确实能治疗疾病9临床数据和临床前数据药品在有效期内保持质量一致9稳定性数据质量可控不同批的产品保持质量一致9稳定性数据中美药品GMP比较研究第3页共6页9现场GMP检查上面部分是药品审批的基本定义,中国和美国药管当局的基本立场是一致的。但笔者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很多企业实际上并未了解其中意义。在此赘述。中美GMP立法的差异在中国,GMP的法律地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内确立;在美国,GMP的法律地位在《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管理法》(FD&CAct)中规定。同时,两国都在法律上确定了药典的法律地位。中国药监局发布GMP后,还发布了GMP检查条款、《验证指南》以及各种通知和意见。美国FDA则是不断更新各种指南文件,指导企业如何达到GMP符合性。如下图。中国1998年版的GMP源自世界卫生组织(WHO)1997年发布的GMP。美国是GMP的发源地。如果我们比较这三个版本的GMP,会发现绝大部分是相同的。但我们必须注意到中国和美国的法律体系是不一样的。中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也称为成文法,昀大特点是法官主要依据成文法律进行判决。美国法律属于英美法系,也称为案例法,昀大特点是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有指导意义。也就是说,美国的法官在某种程度上有“造法”的功能,美国法律历史上非常有名的MirandavArizona案例(由此产生了“米兰达宣言”)就是这一特点的鲜明反映。6,7中美药品GMP比较研究第4页共6页法律体系的巨大不同也反映在法规的执行过程中。中国的GMP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时,依据的是GMP、GMP检查条款、中国药典和药监局发布的各种通知和意见,有时还参照《药品生产验证指南(2003版)》。检查员一般按照成文规定进行操作。美国的GMP特意在前面加了一个“c”,即“current”,意指FDA的标准在不断地提高。FDA达到这种不断更新的状态,一方面是通过不断地更新指南文件;另一方面,FDA检查员的角色,类似于法官的角色,检查员这一次现场检查的结论,会对下一次现场检查有指导意义。不断出现的质量事故和不良反应,也为检查员提高检查标准提供了客观依据。FDAcGMP的这种特点,源于其法律和文化根源,往往很难被习惯了成文法的中国企业接受,也意味着仅仅阅读法规和指南文件很难达到FDAcGMP符合性,还需要了解昀近FDA检查的趋势。对于希望申请FDAcGMP认证的企业,首先要做的工作是差距分析。第一,研究FDA昀近对同样制剂类型企业的检查有没有出现新的要求和趋势;第二,分析企业现状离FDA的要求有多大差距,需要多大的投资。旧厂改造一般要预计到5年之内的政策趋势,而新建厂则应该预计到10年的政策趋势。中国制药企业达到FDAcGMP的主要建议尽管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有巨大不同,但法律的精神和基础是一致的,即1)对程序的尊重,和2)对证据的尊重。在此基础之上,中国企业完全能够达到FDAcGMP符合性。1)对程序的尊重中国制药企业人员和美国审计人员看如何达到FDAcGMP符合性往往有不同看法。国内人员总是担心硬件达不到要求,怕机器不够先进;而美国审计人员昀受不了的是书面程序和书面证据的贫乏,认为硬件不是主要问题,控制才是昀关键的。在FDA眼里,公司内部的程序(SOP)就是公司内部的法律。二者之间有非常相似的地方:以确定程序起草和审批;在适用范围内必须得到遵守;如果出现违反情况,必须得到纠正。但在中国制药企业内部经常出现无程序可依的情况。以偏差处理SOP为例,这是质量文件体系的一个灵魂文件。很多国内企业的偏差处理SOP以原因调查为开始,以交给质量保证(QA)经理决定为终点,之后QA经理便无程序可依,每次都“摸着石头过河”。事实上偏差处理对产品或工艺的影响无外乎五种情况:放行、未获得更多数据前不放行、拒绝、变更程序、返工。企业应当在SOP中规定每种情况的前提条件和处理程序;如果成立委员会的话,应当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规则;并且应当明确规定要调查有无前例,以避免重复性偏差的发生。中国制药企业在程序上的弱势与中国传统文化中“法治”观念的薄弱有相当联系。事实上中国制药企业都有良好的意愿做好药,但缺乏有力的制度以保证良好的结果,很大程度上还处于一种“人治”的状态。邓小平1978年提出的法制改革目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用在制药企业内部改善SOP系统,仍是有相当的指导意义。另外中国制药企业在改善SOP系统时经常碰到的一个问题是FDA期待一个什么样的文件系统。事实上FD&CAct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企业内部的SOP系统是继承FD&CAct、FDAcGMP和各种指南文件的要求、结合企业内部的具体实践而产生的规范文件。FD&CAct本中美药品GMP比较研究第5页共6页身的表述方式就是FDA,即美国人,可以接受的官方交流语言。基本要求是明确的责任和详细的指引。简陋的SOP是FDA所不能接受的。另外,实际操作必须与SOP相符合,FDA检查员会在现场观察操作人员是否按照SOP操作;换句话说,SOP也必须是实际可行的。2)对证据的尊重这是目前中国制药企业忽视的另一个关键方面,主要体现为记录简陋、缺失和随意处理。FDA对于验证的定义摘录如下:“Establishingdocumentedevidence…thataspecificprocesswillconsistentlyproduceaproduct…(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工艺能够一致地生产产品)”。8在这里,“证据”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术语。证据的特征是客观性、特异性、直接相关性,并且被法律和司法部门承认,不违反“利益冲突”的原则。9,10按照美国的证据法律,企业内部的商业记录是企业赖以做出决定的依据,是法律承认的证据。9制药企业生产活动的所有记录,包括生产记录、检测记录、培训记录、验证记录、校验记录等等,是其昀终放行产品的依据,应当严肃地作为证据对待。FDA对药品审批和现场检查,同样是建立在审核证据的基础之上。中国制药企业往往忽视证据,主要表现为记录简陋、缺失和随意处理。或者没有记录,或者记录不够具体,或者记录随意涂改,或者记录保存疏忽、混乱。关键活动均应留存记录;应当让所有人员明白记录上签名的法律意义;重要的记录应当双人复核、QA检查;应当建立良好的记录保存程序;记录的内容应与活动直接相关,避免出现重复而无意义的记录。后记中国制剂生产企业经常问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印度的药企可以进入美国,中国就那么难?”印度很长时间都是英联邦国家,语言、观念和行为习惯上和美国相互接受的障碍比较少。中国制药企业要进入美国市场,应该更多地访问美国,更多地使用英语,了解管理、文化和法律上的异同。文化冲突的存在是正常的,从另一个角度看,还为公司学习经验、改善管理、提高国际化水平提供了新的机会。目前进入国际市场的众多医药企业,不仅仅获得了经济利益,而且在管理水平和研发水平上,都有很大提高。目前中国制药企业进入美国市场更多地是出于对市场利益的追求,我更希望有一天,中国也成为世界公认的药品“规范市场”;那时候十三亿人的巨大市场,才是中国制药企业的昀终归宿。参考文献1.王进,《制剂出口:先回答八道命题》。医药经济报,2007年3月14日,第8版。2.Ni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