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旅游娱乐 > 张家口盛华公司爆燃事故教训
从张家口盛华公司查出的71项问题,我们能学到什么?人类从历史学到的唯一的教训,就是人类没有从历史中吸取任何教训。——黑格尔时间定格在2018年11月28日那个黑色的凌晨,随着盛华公司附近传来像似车胎爆裂的连续巨响之后,23条鲜活的生命瞬间被燃烧的火焰夺去生命,还有22人不同程度受到伤害,数十个家庭从此支离破损,多少双儿女从此失去了至爱的亲人。官方初步公布的直接原因:中化集团河北盛华公司氯乙烯气柜发生泄漏,泄漏的氯乙烯扩散到厂区外公路上,遇明火发生爆燃。事实上,每一起安全事故的教训都是惨痛的,每一个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有其偶然性和必然性,别人的事故就是我们的教训,同样的问题我们是不是同样存在?同样的事故我们会不会发生,从事故汲取经验教训,就是不让悲剧重演。就在发生事故的企业,早在2015年8月份,河北省安监局监察总队三处在盛华公司组织多家重点危化企业进行了观摩式执法检查活动,其间发现盛华公司存在71项隐患和问题。以下为本次观摩式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标准,有依据,仅推出,别无他意,只供我们共同学习。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一、全厂多区域大量存在的共性问题1、全厂各工段生产设备位号、工艺管道介质名称、流向标识等未标识或缺失,不符合《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等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2、厂区内生产装置区、储存区跑、冒、滴、漏现象严重,不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1.1.2条的相关规定(PVC聚合岗位、氯乙烯气柜、碱蒸发岗位、氯气处理岗位、氢气处理岗位、盐酸罐区、液氯汽车装车系统等区域的设备和管线多处有跑冒滴漏现象,且盐酸罐区北侧的盐酸储罐底板及罐体2处有轻微泄漏现象)。3、厂区内个别跨越主通道的管廊缺少限高标识,不符合《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6.1.2条的相关规定。4、厂区内部分风向标的设置位置不明显,不能在紧急情况下对所有部位人员起到提示作用,不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1.7条的相关规定。5、厂区内部分贴近地面且穿越通道的管道缺少跨越踏步,且存在踩踏现象。6、厂区内部分重要设备、管道的法兰联接螺栓的数量不足、长度尺寸不足以及外露丝扣数不足,不符合相关安装施工规范的要求。二、各生产、储存区域存在的相关问题(一)PVC包装厂房7、PVC包装厂房东西两侧装车(袋装、散装)平台未设栏杆或栏杆缺失,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2.7.4.2条的相关规定。8、PVC包装厂房内部传送运输带缺少急停设施,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9、PVC包装带喷码机电源插座的设置于地面上,未采取相应的固定措施,不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7.6.8条的相关规定。10、公司内部PVC储存管理规定中未明确堆垛高度、堆垛间距等内容,PVC储存现场的堆垛高度,部分堆垛占用通道。个别PVC树脂堆垛处于倾斜状态。(二)PVC干燥车间11、PVC干燥厂房检修用脚手架固定不牢,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施工规范要求。12、PVC干燥厂房蒸汽排凝水排放管口临近配电箱,不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1.3条的相关规定。13、PVC干燥厂房楼梯间缺少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和事故应急照明,不符合《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5.5.3条的相关规定。(三)PVC聚合车间14、聚合厂房、氯乙烯球罐区域的安全周知卡内容与氯乙烯理化特性不符,不符合《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6.2.8条的相关规定;氯乙烯作业岗位职业危害告知卡内容不符合《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的相关规定。15、聚合厂房楼梯各层常闭式防火门处于人为开启状态,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相关规定。16、聚合厂房氯乙烯气体检测器探头的位置和覆盖范围不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的相关规定,且厂房三层1#、2#聚合釜之间的检测器探头未处于工作状态。17、聚合厂房部分氯乙烯管道法兰静电导除联接方式不符合《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1990)的相关规定。18、聚合厂房二楼、三楼,氯乙烯球罐区,氯乙烯转化区等爆炸危险区域内均存在使用非防爆的铁质工具的现象,不符合《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GB14544—2008)的相关规定。19、氯乙烯转化、聚合工序等爆炸危险区域的部分电气接线盒封堵不严或未封堵。20、聚合厂房三层,上聚合釜操作平台的钢扶梯单侧栏杆高度不足,且部分操作平台未设置踢脚板,不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2009)第2部分、第3部分的相关规定。21、聚合厂房辅助用料存量超过一昼夜使用量,其中,聚合厂房三层终止剂一昼夜使用2桶,但现场却存放40桶,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6条的相关规定。22、聚合厂房二层1#聚合釜回水管道的气动调节阀存在漏气现象。23、聚合厂房二层1#聚合釜回水管道的支架处于悬空状态。24、聚合厂房一层部分灭火器失效。25、聚合车间巡检人员在演练空气呼吸器佩戴过程中,操作程序错误,操作时间较长,缺少系统、正规的训练。26、聚合车间巡检室的空气呼吸器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的维护台账,未分别进行记录。(四)氯乙烯球罐及气柜27、氯乙烯球罐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缺少相关气象参数检测设施,不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第4.5.1条的相关规定。28、氯乙烯气柜排水地沟直接与外部联通,未处于隔断状态,不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17条的相关规定。29、氯乙烯气柜进口排水阀泄漏严重,已将地面腐蚀,而未及时维修。30、氯乙烯单体A球罐底部物料出口管道的手动阀手轮处于损坏状态,而未及时更换、维修。31、氯乙烯球罐排污管的排污现场存在采用铁棍疏通的迹象,属于严重违规行为。(五)氯乙烯转化32、氯乙烯转化岗位缺少安全周知卡。33、氯乙烯转化器下部粗氯乙烯管道缺少防烫措施。(六)乙炔及电石仓库34、乙炔压缩厂房、乙炔回收岗位可燃气体检测器探头长期持续报警,未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七)蒸发及片碱岗位35、片碱成品库内南侧存放有9个废弃的液氯钢瓶及部分木质托架和其他杂物,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储存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36、片碱蒸发岗位东侧一物料输送泵电机未采取保护接地措施,不符合《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2008第5.1.1条的相关规定。37、片碱包装岗位小包装机转动部分未设置防护罩,不符合不符合《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4.6.2条的相关规定。38、片碱蒸发工段部分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且电缆线与叉车电瓶充电柜直接连接,未设置控制开关及漏电保护设施,不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4.2条的相关规定。(八)酸碱罐区39、盐酸储罐区防护围堤内地面未做防腐处理,不符合《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第6.1.6条的相关规定。40、盐酸储罐区盐酸储罐的临时连接管未及时拆除,不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41、盐酸储罐区排水口阀门未处于关闭状态,且未设置收容处置设施,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42、盐酸储罐、碱储罐、车间内物料中间罐等处的高液位检测报警装置设置不完善,液氯储罐入口处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不符合化学品罐区相关安全管理要求。43、盐酸、液碱罐区泵房内废酸备用泵和氯气处理岗位包装备用真空泵均未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不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44、盐酸罐区未设置喷淋冲洗设施,氯气处理、片碱蒸发等岗位的淋洗设施设置数量不足,且部分无淋洗器,不符合《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5.6.5条和相关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九)液氯包装岗位45、液氯包装岗位的液氯槽车装车平台均未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不符合《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2008)第3.10条的相关规定。46、液氯包装岗位的液氯封闭储存区南侧的两个出入口门向内开启,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4.11条的相关规定。47、液氯包装岗位的个体防护用品滤毒罐底部封口处于开启状态,不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48、液氯包装岗位放有水杯,有在该区域饮水的迹象,不符合职业卫生的相关管理规定。(十)氢气处理及氯化氢合成岗位49、氢气处理岗位北侧两个出入口均未设置人体静电导除装置,不符合《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4.2.10条的相关规定。50、氯化氢合成控制室与装置区紧邻,安全距离不足,且该处设有观察窗,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6.8条的相关规定。(十一)配电及消防设施51、厂区10KV配变电所二层的高压室窗户未设置防止小动物进入的防护网,且门口未设置挡鼠板、机械通风设施不完善,不符合《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第7.1.5条的规定。52、消防泵房无人值守,且未设置应急照明设施,不符合《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5.5.3条的相关规定。安全管理资料检查发现的问题1、企业未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足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2%,部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不符合相关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专职安全管理员盛琳为中央党校函授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张科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毕业,专业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2)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河盛化【2015】9号》文中,明确“质量安环处”为公司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质量安环处工作职责中既有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应职责,也有公司质量、环保的工作职责,不属于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3)企业提供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质》台账中,包括车间安全员在内共22名专职安全员(全员1297人),不符合《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第一项第3条规定“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4)企业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不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2、公司文件“河盛华(2014)60号文”中,质量安全环保处为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郑福、郑利东、盛林为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不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3、企业安全培训教育档案不完善,提供的张春雷、郑利东2人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中,两人2014、2015年度安全培训时间仅为一次,未体现20学时满足要求。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5条第2款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提供的张春雷、郑利东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中,未明确
本文标题:张家口盛华公司爆燃事故教训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41558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