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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女,******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员工。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联系人及电话:****。1、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6年1月1日至3月16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2758.6元,[5000元/月*2月+(5000元/月÷21.75天)×12个工作日];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3189.65元(12758.6元*25%)。2、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加付补偿经济补偿金2500元(5000*50%)。3、裁决被申请人缴纳申请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五险一金费用。上述三项请求支付申请人总计23448.25元及缴纳申请人在职期间五险一金。事实经过:2015年5月28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行政人事主管”一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5月28日至2018年5月27日。按照合同规定,被申请人于每月15日前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申请人上月工资,截止2016年3月16日,被申请人均未支付申请人2016年工作期间工资及未缴纳2016年工作期间五险一金费用,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特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仲裁请求的法律依据:关于第一项仲裁请求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三十二条、九十一条规定,申请人作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申请人在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提供了劳动后,及时足额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是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现被申请人至今仍拖欠申请人2016年1至3月份的工资12758.6元[5000元/月*2月+(5000元/月÷21.75天)×12个工作日],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导致申请人不得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依照原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还需要向申请人加付经济补偿金3189.65元(12758.6元*25%)。关于第二项仲裁请求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须向申请人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被申请人未在申请人离职时及时支付该项经济补偿金,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还需要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2500元(5000元×50%)。关于第三项仲裁请求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七十二条,被申请人必须为申请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于被申请人在劳动用工中存在违法行为,且毫无悔改之意,严重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引发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的规定,为了捍卫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特向郴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请贵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此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年月日
本文标题: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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