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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推进儿童福利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南方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体系。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和乡镇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门监督指导责任,构建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关爱保护体系。到2020年,全面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机制有效运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2—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显著改善、农村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二、主要任务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真正的关爱和保护。(一)加快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1.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子女保持经常联系,采取各种方式多见面交流,给予更多亲情关爱。对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和受委托监护人,村(居)委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2.落实街办以及村(居)委会属地责任。青山区管委会制定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并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3—守儿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通过调整增加编制、人员交流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在街办由一名副主任负责此项工作,并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业干事;在村(居)委会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督导员,由村妇代会主任或素质好、有爱心的留守妇女担任,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街办要定期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指导村(居)委会开展摸底排查并及时接收汇总摸底排查信息,建立一人一档、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为制定完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加强资源整合和精准施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持;村(居)委会要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建立向街办季度和年度报告制度。要通过党员干部牵手结对帮扶、驻村干部定期家访和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重点加强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性格孤僻、家庭贫困、有不良倾向留守儿童的管护,组织机关党员、妇女干部、志愿者、留守妇女做“爱心妈妈”“爱心爸爸”,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正和生活救助,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充分利用农村留守儿童之家、七彩小屋、日间照料中心等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阅览图书、假期活动和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沟通提供便利。3.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管委会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4—成义务教育。社会事业局要把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管理考核目标,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良好人格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到2017年底,各义务教育中小学要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不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认识和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要依托学校现有资源,设立学校农村留守儿童之家,改善学校关爱保护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学习和关爱服务需求。寄宿制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职工24小时值班和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5—4.建立民政牵头、部门协同联动关爱保护体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政府部门之间、各群团组织横向协作、资源共享机制,共同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网络。民政部门要推动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教育、公安部门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街办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指导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各地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课后辅导、假期日间照料、家庭关系调适和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保护力度,及时受理并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发改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项目,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农村社区和寄宿学校(幼儿园)等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优—6—化和调整支出结构,保障对农村留守儿童开展关爱保护所需经费,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司法部门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司法保护工作,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司法保护和法律援助。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妇联、残联、关工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的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大学生志愿者、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计生协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会员之家等活动阵地,积极探索关爱方式,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形式多样的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疏导、课外辅导等关爱服务工作。5.支持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队伍等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二)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7—1.建立强制报告机制。父母在外出务工前要把留守儿童和委托监护人情况向村(居)委会报告,村(居)委会在做好登记并核实委托监护人的资格和能力后,向街办报告。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要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2.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接到强制报告责任人或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的有关报告,要第一时间出警调查,采取针对性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要按照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分类区别处置,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对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委会、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照料,协助联系并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对失踪的农村留守儿童,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对有家庭暴力倾向或属于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8—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实施保护,防止农村留守儿童受到二次伤害。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政府。3.健全评估帮扶机制。街办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委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状况得到保障。对因各种原因陷入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家庭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4.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有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倾向的,公安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家庭或受委托监护人监护职责的引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学校要对困难家庭予以帮助,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对于父母或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9—待、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委会、县级民政部门等要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5.强化源头控制。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培育发展富民产业,落实各项支持外出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增加农村就业机会,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或在本地就业、就近就业提供便利,创造条件。要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与当前的脱贫攻坚、保障民生结合起来,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家庭脱贫帮扶工作,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要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打破政策壁垒,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农民工带着子女举家进城购房
本文标题: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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